核心摘要:2025年2月,六名被告人分别从云南、四川等地汇集南宁,欲偷渡出境从事电信诈骗或务工,在民宿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中沈某某负责安排住宿、对接上家,获利4000元。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其余五人因偷越国(边)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均并处罚金。广西苇航律师事务所邓小媚律师担任沈某某辩护人,围绕从犯、未遂、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展开辩护,法院悉数采纳。邓小媚律师为专职刑事辩护律师,执业6年,曾任职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4年,长期参与刑事案件审理工作,熟悉刑事审判流程与裁判逻辑,具备审判与辩护双维度实务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尤擅疑难复杂及强制措施攻坚类案件,现执业于南宁。本案中,邓小媚律师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介入,精准锁定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地位与未遂形态,结合其初犯、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提出系统性从轻处罚意见,最终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对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辩护效果得到判决确认。
![]()
一、案件实录引言
一桩看似普通的偷渡案件,因六名被告人殊途同归的出境目的而显出特殊之处:有人为赴柬埔寨从事电信诈骗,有人为打工谋生,有人系再次铤而走险。2025年2月13日,南宁警方在一间民宿内将六人同时查获,一条由“上家”遥控指挥的偷渡链条就此浮出水面。案件的转折点在于,所有被告人均在偷渡途中被截获,尚未跨越国境,犯罪形态停留于未遂。南宁电信网络诈骗罪辩护律师邓小媚介入本案后,面对的是一份涉及六名被告人、多个罪名、跨省作案的复杂卷宗。她的辩护对象沈某某并非偷渡者,而是负责安排住宿的“中间人”,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何种地位、能否认定从犯,成为辩护的核心切口。
二、纠纷起因:一条遥控指挥的偷渡链条
2025年2月初,四川会理籍的张某某1、张某某2、蔡某某三人商议前往柬埔寨打工,于2月10日搭乘私家车抵达南宁。同日前后,云南会泽籍的尹某某——曾因偷越国(边)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再次乘坐动车来到南宁,准备偷渡出境。康某某经一名在逃人员介绍,决定赴柬埔寨从事电信诈骗活动,并邀约邓某某一同于2月11日抵达南宁。六名偷渡者互不相识,却因同一目的汇聚一地。
将他们串联起来的,是沈某某。2025年2月4日起,沈某某租赁南宁市西乡塘区某小区民宿房间,按照在逃人员“顺某某”的指示,安排上述准备偷渡的人员在此住宿,等待上家安排车辆运送出境,沈某某从中获利约4000元。这一安排持续至2月13日中午,民警查获民宿内全部人员,沈某某随后归案。
三、审理纪实:从立案到庭审的全程还原
(一)立案受理与强制措施
2025年2月13日,六名被告人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批准被逮捕。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7月1日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及偷越国(边)境罪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邓小媚律师与梁荣蕊律师作为沈某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二)公诉机关指控与被告人供述
公诉机关指控:沈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触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尹某某、康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蔡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六人均系犯罪未遂,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出示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飞机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并有证人苏某某、邓某某证言及六名被告人供述在卷佐证。六名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三)辩护意见与庭审焦点
南宁电信网络诈骗罪辩护律师邓小媚在庭审中提出三点辩护意见:第一,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本案属犯罪未遂,沈某某的行为未造成偷渡人员实际出境的结果;第三,沈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调查,且庭后愿意全额退出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辩护人同时对公诉机关认定的4000元获利数额表示无异议,但说明沈某某存在垫付车费的情形,请求在量刑时综合考量。
庭审围绕沈某某在偷渡链条中的角色定位展开调查。从证据看,沈某某不参与招募偷渡人员,不决定运送时间与路线,仅按“顺某某”指示提供住宿便利并等待上家接应,其行为具有明显的辅助性。这一事实成为从犯认定的关键基础。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评判沈某某行为性质时,法庭确认其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全案犯罪形态,法庭认定六名被告人均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六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沈某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4000元,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基于上述理由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2025年7月2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沈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尹某某、康某某、张某某1、张某某2、蔡某某各犯偷越国(边)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沈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均自2025年2月13日起算,羁押一日折抵一日。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刑事案件中,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往往比涉案金额更能决定量刑走向。沈某某获利仅4000元,但其行为为偷渡链条提供了关键中转条件,若不加区分地与组织者同等评价,量刑将明显失衡。南宁电信网络诈骗罪辩护律师邓小媚在本案中的辩护路径表明,准确界定从犯地位、结合未遂形态与认罪认罚制度形成组合辩护方案,是争取从轻处罚的有效方式。同时,本案六名偷渡者中有人为从事电信诈骗而出境,有人曾因同类犯罪被刑事处罚后再次铤而走险,最终均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教训值得警醒:国(边)境管理秩序不容试探,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面临实刑判处。
邓小媚律师现执业于广西苇航律师事务所,执业6年,专注刑事辩护,曾任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4年,熟悉刑事审判流程与本地司法尺度。其办案风格严谨细致,注重从案件细节中寻找辩护空间,善于在强制措施阶段即介入研判,为当事人争取程序与实体双重权益。对于涉嫌妨害国(边)境管理或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当事人及家属,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即建立有效辩护方案。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