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1月31日,是俞梅荪给自己定下的“忌日”。
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法务秘书、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毕业生俞梅荪被逮捕,后以“泄露国家秘密罪”获刑三年;1997年1月30日,他刑满走出北京市第二监狱。按常理,一个人的司法故事到这里就该翻页。可三十多年过去,1994 年的案卷至今还没合上——刑满三十年,清白未落地,国办原秘书俞梅荪至今还在等待一份无罪判决。他在文中记着精确到天的数字:2025年1月是“冤案11295天”,到2026年10月已是“冤案第33年10个月1195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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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难申,这四个字落在他身上不是修辞,是账本:七旬老人俞梅荪翘盼一份无罪判决。而比“判决对不对”更值得追问的是另一件事——五位总编辑的承诺,为什么没换来一次复查,导致俞梅荪案悬置三十年。这恰恰是那堂申诉课上最硬的一节。
起草保密法的人,被以泄密罪判刑
俞梅荪1953 年生于北京,在上海长大,70年代在江西南城县农村插队七年。1984 年从北大法律系经济法学专业毕业后进入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从事立法工作,曾任综合秘书组组长兼新闻发言人;1988 年起任国务院办公厅法务秘书,1993 年底晋升六级副局级公务员。他执笔起草《“七五”立法规划》,参与制定经济合同法、公司法、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是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经济法学“黄埔一期”的参与者。
命运在此处埋下残酷的反讽:一个参与起草《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立法工作者,后来恰恰以“泄露国家秘密罪”获刑;一个因支持法治宣传而卷入此案的人,被认定是在法治宣传的名义下犯了罪。这种身份与罪名的对撞,是该案90年代在京沪法律界和媒体圈流传甚广、却始终令人费解的原因。
一桩“双方都缺原始直接证据”的案子
按俞梅荪自述,1992 年十四大前夕,上海《文汇报》党委书记兼总编辑张启承专程来京,请他支持该报的十四大政策宣传。他在工作范围内给予支持,撰写《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加强法治建设》一文在该报发表,该报因宣传成效获得十四大新闻领导小组通报表彰;此后报社继续求助,希望获得文件以支持经济法治宣传,他提供了相关文件。
争议在此岔开:他称《文汇报》驻京办主任兼首席记者王捷南等人当面审阅后即刻归还的文件,被其“以非常手段盗印”,随后向国家安全部门举报、栽赃于他;报社方面则主张文件系经允许复印。双方各执一词,均缺乏能直接定案的原始证据。
审判过程留下三处至今难解的褶皱。其一,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两审出庭为其作无罪辩护,指出其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涉案文件系在其职务范围内使用,无犯罪动机,内容亦未非法外泄。俞梅荪记述,公诉人曾当庭撤诉,审判长当庭表示“没事啦”,他却在押未放,一个月后仍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其二,判决书据其称采纳了王捷南等指控者的证言,而对辩护意见以“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采纳。其三,原国家体改委新闻发言人宋廷明分析此案时提出三点:定性不准、证据不实、适用法律不当,建议其坚持依法申诉。
俞梅荪常提起一组对照:本案与张玉环案案发时间只差 98 天,张玉环羁押 26 年后经再审改判无罪,而他刑满至今已三十年,仍未启动一次有结论的复查。同一时代背景下的两种结局说明,纠错在制度上是可能的——难点从来不在“有没有办法”,而在“有没有人启动”。
不肯从那个“狗洞”里爬出去的坚持
在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期间,他任班长,率全班月月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兼任三个中队的文化教员,在全监狱十八个中队的两次统考中,其五十余名学生囊括大队、中队、个人三项第一;一次午夜牢头狱霸群殴,他冲出制止,避免流血事件,1995 年度荣获全监狱劳改积极分子称号。
依当时《刑法》第 78 条,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以”减刑,劳改积极分子依法应减刑八个月至一年。中队长明确告知:交上《认罪书》,即刻报请减刑、当庭释放。他拒绝了。理由不是情绪,而是法条——法律规定的是“悔改”,不是“悔罪”:“我明明无罪,法院却判我有罪,这是违法的;现在你们又要我无罪认罪,同样是违法的。”一位副大队长劝他:“现在社会上大家都在违法,你无罪而认罪又算得了什么呢?”他答:“人家不懂法律,被你们蒙骗了。但我是搞立法的,一字之差,只能死在这里了。"
于是他引用叶挺《囚歌》自陈心迹:“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我渴望自由,但我深深地知道——人的身躯怎能从狗洞子里爬出!”最终他未获减刑,一天不少地服满三年,档案里的服刑鉴定写着“片面理解法律,拒不认罪,拒绝改造,违反监规,表现很坏”。
必须承认,这个选择在策略上代价惨重。一纸认罪书的缺失,使他在制度评价上始终处于“不服改造”的位置;他又拒绝以承认罪行来止损,两条快路都被堵死,剩下的只有最慢、最耗人的那一条——依法申诉到底。
五任总编辑的承诺,为何换不来一次复查
这才是本案悬置三十年的关键所在。
1997 年出狱后,据自述,《文汇报》后任党委书记兼总编辑石俊升主动承诺向国安部门澄清案情、提请复查翻案;数年后,继任总编辑吴振标告知“复查已基本结束,翻案指日可待”;再往后,袁岳滨、陈振平把方案一再缩水为“先解决次年满 60 岁的最低社保养老金,再复查翻案”;2021 年 5 月,68 岁的他赴上海威海路报社大楼询问进展,对方委派群工部主任面谈,承诺“加快办理”。他数下来,先后五任党委书记兼总编辑都作出过推动复查的承诺,历时多年,“三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一分钱、一份文书都没有落地。
为什么承诺换不来一次复查?拆开看,至少有三重原因。
第一重,承诺的主体错位。报社历任负责人是当事人一方,不是纠错机关,即便真心配合也没有启动再审的权力;而一句“已提请复查”“正在翻案之中”既不产生程序后果,也不承担举证责任,却能以最低成本换得对方的持续等待。
第二重,程序入口收窄。申诉要变成复查,需要一份立案复查的决定、一个可查的案号、一个说理的裁定,而这些在本案中都缺席了。于是案件停留在“既不确认有错、也不否认有错”的灰色地带——对办案机关而言这是最经济的状态,不必重查、不必追责、不必赔偿;对当事人而言却是最沉重的消耗,全部时间成本由他独自承担。悬置不是没有结果,悬置本身就是一种结果。
第三重,证据与时间相互抵消。俞梅荪自 1997 年起追寻“作案人”、搜集证据,三十年未获实质进展。2024 年 4 月王捷南去世的消息传出,他向报社方面求证未获否认,其文称“案情真相自此无人能解”。关键证人离世,使真相重构的窗口进一步收窄。
但必须指出:复查并不以加害者在世为前提。司法纠错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判决,不是某个自然人的行为;证据不足应作证据不足的认定,事实不清应作事实不清的说明——都应当以一份有说理的法律文书来回答,而不是以沉默来回答。
悬置的代价,全部由一个人垫付
三十多年过去,账目清楚得令人不安。
1994 年因被捕与定罪,俞梅荪二十余年的立法与机关工作经历中断,公职与工龄归零,此后无社保、无医保,不看病,自学医术以自救。抄家那日,其母心脏病发作,其弟受惊吓旧病复发,被送回上海老家的精神病医院,因家中无人监护滞留三年;1997 年他出狱接弟弟出院,其上海祖居已被人买通物业悄然非法过户强占,弟弟无家可归,常年滞留医院,数次自杀被抢救。
2012 年,报社方面曾提出出资十万元“买断”社保问题,为其在满 60 岁时安排“刑满释放人员最低社保养老金”,条件是此后不再追究。他在生计压力下一度妥协,却从未接受“刑满释放人员”这个标签——那意味着在事实上承认罪行。至今他仍无社保、无医保,没有收到过一分钱。中组部两度划拨专项党费走访慰问生活困难老党员,央视两次报道,他连夜写了三封信给报社负责人请求落实,“翘首以盼,却杳无音信”。
还有一个细节,比任何形容词都更能说明申诉者的处境:2011 年 1 月 31 日,蒙难十七周年那天,他走进报社驻京办询问复查进展,据其自述,新任负责人态度突变,以“犯罪分子报复社会”为由报警,他被带走审讯,警方查明身份后很快放人。从“寻求答案”到“被当作隐患处置”,不过一墙之隔。
把申诉做成了一堂普法课
如果这三十多年只是一个人对着一扇门反复敲门,它仍不过是一场个人悲剧。但俞梅荪的履历里,还有常被忽略的另一半。
2002 年至 2012 年,在顾明、江平、张思之等人的鼓励与支持下,他参与帮助四川、河北、广东、黑龙江、福建等地十余起共二十多万失地农民依法维权。其中 2005 年,他为河北桃林口水库四万移民人均讨回安置补偿款 1.2 万元、共计 5 亿元,化解了当地失地农民连年“两会”期间进京上访的老大难问题,成为在体制内以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良性先例;2006 年他被中国政法大学聘为兼职研究员。
近年他回北大参加法治讲座与研讨会二十多场,写下狱中反思胡耀邦“以民为本、简法护民”立法观的文章,也写下亲历邓小平、胡耀邦、彭真、万里、习仲勋、乔石、张友渔、顾明、杜润生、高尚全、吴敬琏等致力经济法治建设的往事。他的祖父是民国报人俞颂华,其父俞彪文 1957 年被划为右派后不堪屈辱自杀——三代人的际遇叠在同一副脊梁上,“为国家与法治做点事”这件事,他从未放弃。
这就是“申诉课”三个字的分量。课堂上的内容早已超出个案是非:错案纠正的程序入口在哪、再审启动由谁负责、申诉期间的社会保障如何安排、工龄恢复与国家赔偿如何衔接、媒体公信力被用于指控公民时应否接受同等审视。这六个问题中任何一个得到制度性回答,俞梅荪案都不必悬到今天。
公正已不容继续迟到
如今俞梅荪已过古稀之年,多病缠身,腰腿旧疾与失眠抑郁加重,每逢 1 月 31 日必大病一场。他说来日无多,要尽快从这台“绞肉机”里摆脱出来,并写下“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冤案避趋之。法治之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对一位七旬老人而言,公正的时限从来不只是抽象的法理问题。一个七十多岁、无社保无医保、拒绝写认罪书的人,还在等一份无罪判决——这本身已构成追问:1994 年的案卷,究竟还要开到哪一年?
冤案难申,但申冤不该只靠一个人的生命余额来计时。定性不准、证据不实、适用法律不当这三项质疑,需要一个法律文书层面的正面回应;五任总编辑的承诺为何落空,需要一个程序层面的交代;一个参与起草保密法的人以泄密罪获刑、三十年未纠,更需要在法治层面留下一份能自圆其说的记录。公正对他来说,已不容继续迟到。
雪未昭。但案卷不该永远停在 1994 年。
作者黄贵耕,原资深法治新闻调查记者,曾任职于《人民法治》《法治日报》等多家新闻机构,现为专职执业律师。
文中材料说明:本文案情细节、庭审经过、各方承诺及人物言行,主要依据俞梅荪本人撰写的回忆文章与公开访谈材料(《俞梅荪:国办原秘书的牢狱生涯与法治情怀》《俞梅荪:三十二年屈辱路,一腔赤诚从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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