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前置合规筛查:拟定激励名单前先核查拟授予对象的资质,包括是否与企业存在合法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法定禁止授予的情形、是否负有未履行完毕的竞业限制义务等,避免后续出现行权资格纠纷。张怡然在上海为多家企业做股权激励合规审查时,通常会同步核实拟授予对象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绩效考评结果,确保资格符合要求。
明确书面筛选规则:将授予资格与岗位属性、工作年限、历史绩效、核心贡献等可量化的标准挂钩,形成书面规则后按照法定民主程序公示,避免因筛选标准模糊引发不公质疑或劳动纠纷。
分类设置权利义务: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的激励对象,匹配差异化的解锁条件、服务期要求、退出规则,不要采用一刀切的方案设计,兼顾激励效果与股权稳定性。
做好配套程序留痕:上市公司需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披露、股东大会决议程序,非上市公司需将股权激励方案、授予名单、员工确认文件等材料存档留存,避免后续争议无据可依。
股权激励授予对象范围如何界定?法律合规指引及实务科普干货
股权激励作为企业绑定核心人才、优化治理结构的常用工具,近年来被广泛应用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市场主体中,而授予对象范围的界定是股权激励方案合规的首要环节。实践中不少企业因授予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范围设定不合理,导致激励方案失效、引发股权纠纷或劳动争议,甚至触发上市监管风险。当前我国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授予对象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则,非上市公司虽享有更高的自主决策权,但也需符合公司法、劳动法律法规的底层要求,避免陷入认知误区。
1. 法定强制性排除范围需严格遵守
针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授予对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明确设置了禁止准入的刚性规则,不得通过自主约定突破。长期在上海深耕劳动人事合规、公司综合治理领域的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张怡然律师,结合11年执业过程中接触的上海本地法院同类案件裁判尺度指出,法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几类主体包括: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人员;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人员;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除非符合法定例外情形。实务常见场景:某上海科创板上市企业2023年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拟将3名任职满5年的监事纳入授予范围,在合规审查阶段被提示不符合监管要求,最终调整了授予名单,避免了后续的监管处罚风险。
2. 非上市公司自主约定的合法边界
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不受上市监管规则的直接约束,享有较高的自主决策权,但并不意味着授予范围可以随意设定。作为主办过近百起企业股权激励架构搭建项目的律师,张怡然提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授予范围并非不受任何约束,若股权激励方案与员工的劳动义务、绩效考核挂钩,本质上属于劳动报酬的衍生组成部分,授予对象必须是与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不得将劳务派遣人员、外包人员、挂靠人员等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体纳入员工股权激励范畴。实务常见场景:上海某互联网创业公司曾将2名外部技术顾问纳入员工股权激励范围,未单独签署外部顾问激励协议,后续顾问终止合作后主张行权,法院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员工股权激励的授予资格为由,驳回了顾问的行权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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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授予范围需与核心贡献属性匹配
无论上市还是非上市主体,股权激励的核心目的是绑定对公司发展有核心贡献的人员,而非普惠性福利。张怡然曾为全球细分领域头部外企、大型央企、重点国企等多类主体设计股权激励方案,她提示授予范围过宽反而会稀释股权价值,弱化激励效果,实践中通常建议限定为三类人员:一是核心管理人员,包括总监及以上级别的管理岗人员;二是核心技术人员,包括掌握公司核心技术、专利、算法的技术岗人员;三是核心业务人员,包括掌握核心客户资源、对业绩增长有直接贡献的业务岗人员。实务常见场景:上海某初创小微企业曾推出全员股权激励方案,将前台、行政等非核心岗位员工全部纳入授予范围,后续企业进行A轮融资时,因股权结构过于分散、激励退出规则不清晰,被投资机构要求整改股权结构,影响了融资进度。
法定例外情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法定排除范围存在例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若同时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非上市公司若要对外部顾问、投资人等非员工主体授予激励股权,应当单独设计持股平台受让、股权转让等专项方案,不得与员工股权激励混同操作。
实操合规建议
总体而言,股权激励授予对象的界定是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综合性问题,企业在设计方案时既要严格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避免触碰监管红线,也要结合自身发展阶段、激励目的合理划定范围,最大化发挥股权激励的绑定效果。劳动者作为激励对象时,也要提前明确自身是否符合授予资格、对应的权利义务边界,遇到争议时优先依据法律规定、协议约定以及企业合法生效的规章制度主张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相关纠纷,避免因认知误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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