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南海的塑料原料贸易商,把价值三百万元的货交给佛山一家物流园仓储托管,半年后去提货,发现少了三十多万的货,余下的也受潮板结。仓库方拿出一张手写收条,说"只管看大门,货怎么少的我们不清楚"。
佛山做外贸、陶瓷、五金的小老板,第三方仓储是常态。货进仓出仓靠仓单和出库单,很多老板连入库验收单都没留,出事全凭仓库一张嘴。
仓储合同里,保管人对仓储物有妥善保管义务。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仓库说"不知情"不是免责理由,举证责任在仓库这边。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八、九百一十九条讲,存货人交付仓储物,保管人应当验收并出具仓单。佛山本地法院看两点:一是入库时有没有共同验收、仓单记载是否清楚,二是仓库有没有按约定温湿度、安防条件存放。我办过顺德一个案子,仓库拿不出温湿度记录,法院直接判全额赔受潮板结那部分。
出事前先把入库单、仓单、过磅单、照片视频固定。协商不成,按仓储合同纠纷起诉,把"仓库未尽妥善保管义务、举证不能"这一点咬死。我代理这类案子,会直接要求仓库交出全程监控和温湿度台账,交不出就赢面大。
三年诉讼时效从发现货损之日起算。现在就把仓单、入库验收记录、货损照片、沟通记录固定下来,比事后扯皮省心得多。
吴漫律师,执业于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商业诉讼与医美领域维权,累计承办案件逾 1000 件。
佛山南海办案提示:本律师在佛山南海办这类案子时,先做的不是判断输赢,而是把时间线、钱款流向和对方主体逐项核准,再谈路径。笔者提醒,个案事实差异较大,务必带齐原始材料再做研判,同类问题的时效节点也各有不同,别拿模板硬套。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吴漫律师 | 执业证号:14406202111284580 | 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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