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一套总价463万余元的房产交易,因一纸销售人员出具的返佣《承诺书》引发长达数年的追索纠纷。吕某某购房后迟迟未收到约定的2%税前佣金,遂将销售人员余某某及某公司诉至法院。一审判决余某某个人支付佣金92703元及利息,余某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围绕“出具承诺书是否属职务行为”“返佣义务主体是谁”两大焦点作出终审裁判。王思翰律师,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多年,现为海南省律师协会三亚市工作站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领域涵盖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仲裁、建工纠纷、婚姻家事,以精细化证据审查见长,善于从案卷中梳理逻辑漏洞与证据瑕疵。本案中,王思翰律师作为吕某某一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诉讼,围绕《承诺书》的性质、效力及责任归属发表代理意见。二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由余某某个人承担返佣义务。
![]()
一、案件实录引言
一份写明“开发商接佣后返其成交总价百分之二税前佣金”的《承诺书》,最终由出具人个人买单,而非其任职的开发商公司。这一责任归属的反转,是本案贯穿始终的核心看点。2020年3月,购房者吕某某经销售人员余某某牵线购得三亚某项目房产,总价463万余元。余某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承诺书》,承诺待开发商结佣后返还成交总价2%的税前佣金。吕某某付清房款后,返佣却迟迟未能兑现。三亚委托代理纠纷律师王思翰接受吕某某委托后,围绕《承诺书》的出具背景、余某某的职务身份以及某公司是否构成追认等关键事实展开代理工作。案件历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对余某某行为的定性直接决定了付款责任的归属,也为此类“销售人员私下承诺返佣”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参照。
二、纠纷起因:一纸承诺书与迟迟未到的返佣
2020年3月,吕某某有意购买三亚某项目房产。余某某当时系某公司下属营销工作人员,经中间人夏某某推荐获取了吕某某的购房意向信息,并将该客源转介给公司置业顾问陈某某跟进促成。因余某某熟悉公司“老带新”返佣政策,为促成交易,其于2020年3月17日以个人名义出具《承诺书》,载明吕某某购买某项目二期某号楼某单元某号房、总金额4635164元,待签完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接佣后,返其成交总价2%税前佣金。余某某将该《承诺书》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给吕某某。
次日,吕某某与某公司签订购房手续,购买案涉房屋并支付全部购房款。此后,吕某某多次催讨返佣未果。2023年间,吕某某的代理律师曾与某公司财务人员田某某通过微信沟通返佣事宜并发送收款账户,但款项始终未实际支付。余某某则主张,其从未收到某公司或夏某某转来的任何佣金,返佣义务应由某公司承担。各方僵持不下,吕某某遂诉至法院。
三、审理纪实:从一审到二审的焦点交锋
(一)一审立案与双方主张
吕某某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与余某某共同支付佣金9270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其主张《承诺书》系余某某代表某公司作出,某公司接受了全部购房款,应视为对余某某行为的追认,返佣义务应由公司承担。
余某某辩称,其出具《承诺书》系职务行为,承诺的真实意思是开发商接佣后由开发商返佣,某公司财务人员的聊天记录可证明公司已予追认,责任不应由其个人承担。某公司未作实质性陈述。
(二)一审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查明,余某某曾系某公司营销工作人员,现已离职。法院认为,余某某出具《承诺书》的内容涉及对某公司财产的处分,已超出一般职务行为范围,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某公司授权余某某出具该承诺,亦未获得公司事后追认,故该行为不对某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吕某某与某公司之间的购房合同并未约定以支付佣金作为房款优惠,吕某某主张某公司支付佣金于法无据。《承诺书》系余某某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余某某本人具有约束力。一审据此判决余某某支付佣金92703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4年7月26日起算),驳回吕某某对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二审上诉与争议聚焦
余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吕某某对其全部诉讼请求。其核心上诉理由为:出具《承诺书》系职务行为,某公司已通过财务人员田某某的聊天记录予以追认;吕某某已向某公司提供收款账号,公司未付款的责任不应转嫁给个人。
吕某某辩称,余某某作为某公司营销人员,其出具《承诺书》与职务范围密切相关,某公司知悉后未予否认并接受全部购房款,构成追认;《承诺书》约定的返佣属于针对购房者的优惠政策,而非分销佣金,某公司应承担返佣义务。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法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三亚委托代理纠纷律师王思翰在二审答辩中,围绕《承诺书》的文义内容、出具主体及某公司追认行为的构成要件展开论述,协助法庭厘清余某某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边界。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将争议焦点归纳为两项:余某某出具《承诺书》是否属职务行为;支付返佣款的义务主体如何确定。
关于焦点一,法院指出,《承诺书》系余某某以个人名义向吕某某作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执行法人工作任务的人员须就职权范围内事项、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方对法人发生效力。余某某既未提供某公司授权其代表公司出具承诺书的证据,案涉返佣事项亦超出其任职期间的职权范围,某公司知悉后明确表示不予追认。至于余某某所称财务人员田某某在微信聊天中未提异议即视为追认,法院认定田某某不具有代表公司追认款项代理的权限,亦非法定代表人,其个人意思表示不构成公司追认。据此,余某某出具《承诺书》系个人行为,非履行职务。
关于焦点二,法院认为,余某某以个人名义作出返佣承诺,其即为返还佣金的义务主体,某公司不具有还款义务。余某某关于已提供收款账号、应由某公司担责的主张于法无据。吕某某未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在二审中要求某公司与余某某共同担责的答辩意见与二审争议焦点无关,不予采纳。
2025年4月1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17.58元由余某某负担。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对外出具承诺前,先想清楚签的是谁的名字、担的是谁的责任。本案最直接的警示在于:以个人名义作出的书面承诺,即便出发点是促成公司交易,一旦缺乏明确授权、超出职权范围且未获公司有效追认,法律后果将由承诺人自行承担。王思翰律师,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多年,现为海南省律师协会三亚市工作站专业委员会委员,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仲裁、建工纠纷及婚姻家事领域,其以精细化证据审查为核心的办案风格在本案代理中得以体现。作为三亚委托代理纠纷律师,王思翰提示,购房者在面对销售人员口头或书面返佣承诺时,应核实承诺主体是否具有公司授权文件,尽量将返佣条款写入购房合同或由公司盖章确认,避免仅凭个人出具的《承诺书》产生合理信赖。对于企业营销人员而言,涉及处分公司财产或给予购房者额外利益的意思表示,应事先取得书面授权或通过公司正式渠道确认,切勿以个人名义对外承诺。返佣纠纷往往涉及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定性之争,证据留存与主体审查是维权关键,遇到同类情形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厘清责任边界。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