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78950元土方运输费经《对账确认书》签字确认后,王某某1在陆续支付654000元后,以第三人王某某2掌握运输票据为由拒绝支付余款,黄某某、周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王思翰律师,执业多年,系海南省律师协会三亚市工作站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期在三亚执业,以精细化证据审查见长。作为三亚合伙协议纠纷律师,王思翰与同事余卓昊共同代理黄某某、周某某,围绕《土石方运输合同》《对账确认书》《付款协议》及银行转账记录组织证据,锁定运输合同相对方,回应第三人关于合伙关系及主体不适格的主张,并针对被告“票据未交”的抗辩指出其属附随义务。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某1应支付剩余运输费6195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由王某某1负担。本案对运输合同结算依据、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分以及合伙关系的认定标准,具有参考价值。
![]()
1278950元的运输总量、773550元的签字欠款、一份约定了三期还款的《付款协议》,最终仍未能让黄某某、周某某足额拿到运输费——转折出现在第三人王某某2手持票据却拒绝交付,被告王某某1据此主张“钱不能付两次”。这起发生在三亚某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基坑工程中的土方运输费纠纷,表面是票据交接之争,实质牵涉运输合同相对性、附随义务能否对抗付款义务,以及第三人主张的合伙关系能否成立三个层面。黄某某、周某某委托三亚合伙协议纠纷律师王思翰及余卓昊提起诉讼,将《土石方运输合同》《对账确认书》《付款协议》及银行转账记录作为核心证据提交法庭。案件经原受理法院撤销后由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于202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原、被告及第三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一、纠纷起因
2024年11月20日起,黄某某、周某某组织车辆为王某某1承揽的三亚某公司某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基坑工程运输土方。2024年12月19日,黄某某、周某某与王某某1签订《土方运输合同》,约定渣土运价按10轮每车550元、12轮每车850元计算,运费以双方统计结算员签字的单据为准。2025年1月21日,双方签订《对账确认书》,载明2024年11月20日至2025年1月19日运输费用共计1278950元,已付500000元,剩余773550元未付,王某某1签名按手印确认。2025年3月29日,双方再签《付款协议》,约定剩余773550元于2025年4月30日前分三期付清,并附言“结清账前让王某某2拿出所有单据”。
付款并未如约完成。2024年12月14日至17日,王某某2代王某某1向周某某转账150000元;2024年12月25日至2025年4月10日,王某某1本人通过银行卡及微信向周某某支付504000元,合计654000元,另扣减王某某1垫付的倒土费5400元。此后王某某1以票据未齐为由不再付款,王某某2则主张其与黄某某、案外人杨某某系合伙关系,黄某某无权单独主张全部运输费。协商未果,黄某某、周某某诉至法院。
二、审理纪实
(一)立案与程序推进
2025年8月1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因原受理法院被撤销,案件由三亚市崖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202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黄某某、周某某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三亚合伙协议纠纷律师王思翰与余卓昊作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席庭审;被告王某某1、第三人王某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方维、李佳盈到庭参加诉讼。
(二)双方主张与庭审交锋
原告方请求判令王某某1支付剩余运输费619950元及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其依据是《对账确认书》确认的总额、已付款明细及《付款协议》的还款安排,认为被告以票据为由拒付缺乏合同依据。
被告王某某1辩称,项目最初由杨某某与王某某2对接,其曾询问由谁负责,对方称王某某2全权负责,第一笔款项亦转给王某某2;后黄某某持合同要求签署,其经多方询问后认可;2025年3、4月间黄某某与周某某在工地阻止施工,其才签付款协议。其核心抗辩是“付款可以,但须先交付全部单据,钱不能付两次”。
第三人王某某2述称,黄某某仅自2024年12月11日后参与项目,此前的运输费248950元不应由其主张;周某某系黄某某之妻兼财务,未直接参与项目运作,主体不适格;其与黄某某、杨某某系合伙关系,黄某某擅自与王某某1签订付款协议并起诉,损害其权益;运输费总额应为1274100元,扣除倒土费5400元后为1268700元,与原告主张的1278950元存在差额。
(三)举证质证与法院查明
庭审中,原告提交《土石方运输合同》《对账确认书》《付款协议》及银行转账记录。被告对签约事实无异议,但坚持票据前置。第三人提交大量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拟证明其自2024年12月14日建立微信群统筹项目、办理车辆通行证、处理扣车罚款等事务,并主张三方合伙。法院经审查确认:合同签约主体为黄某某、周某某与王某某1;对账确认书载明总额1278950元;王某某2与王某某1合计向周某某转账654000元;各方均认可扣减倒土费5400元。另查明,2024年12月11日杨某某签署《承诺书》,承诺与黄某某合作经营某倒场项目,亏损由杨某某承担,黄某某投入资金完整回收,落款由杨某某、黄某某签名。
三、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围绕三亚合伙协议纠纷律师王思翰代理的这起案件,法院将争议归纳为三个焦点。
第一,周某某主体是否适格。法院认为,案涉三份书面材料签约主体均为黄某某、周某某与王某某1,依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周某某作为合同相对方系权利义务承受主体;且运输费收付均通过周某某银行账户完成。第三人关于周某某未参与项目运作、主体不适格的主张与合同签订及款项收付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第二,欠付运输费金额。法院确认合同合法有效,黄某某、周某某已履行运输义务。以《对账确认书》载明的1278950元为基础,扣减各方认可的倒土费5400元、王某某2代付的150000元、王某某1支付的504000元,核算剩余619550元。对于王某某1“缺少票据”的抗辩,法院指出提供运输服务与支付运费系主合同义务,交付票据仅属附随义务,二者并非对等地位,且《对账确认书》已明确总价及欠款,被告不能以票据问题对抗付款义务。逾期付款损失自2025年4月3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以支持。
第三,王某某2与黄某某是否存在合伙关系。法院依《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指出,合伙关系须具备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基本特征。王某某2未提交书面合伙协议,未举证证明三方对出资比例、风险承担、收益分配达成一致;其协调通行证、处理罚款等行为仅属事务性工作,不足以认定共同经营;杨某某签署的《承诺书》系杨某某与黄某某之间的约定,王某某2并非签字方,无权据此主张权利。即使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亦属内部纠纷,与本案运输合同关系无关。
裁判结果:王某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运输费619550元,并按判决主文载明的基数及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5年4月30日起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14.13元由王某某1负担。判决同时载明迟延履行加倍支付利息及执行风险提示。
四、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拿到胜诉判决不等于款项自动到账,及时申请执行、关注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才是兑现判决的关键一步。本案中,黄某某、周某某之所以能在被告以票据为由拒付、第三人主张合伙关系的不利局面下获得支持,核心在于三份书面材料环环相扣:《土石方运输合同》锁定合同关系,《对账确认书》固定欠款金额,《付款协议》明确履行期限。海南惠海律师事务所王思翰律师,执业多年,长期在三亚工作,兼任海南省律师协会三亚市工作站专业委员会委员,业务覆盖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仲裁、建工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作为三亚合伙协议纠纷律师,王思翰提示:运输、建工等劳务密集型交易中,口头约定与零散转账极易在结算时引发争议,书面合同、对账单、付款协议应逐笔签署并保留原件;对方以“票据未交”等理由拖延付款时,应注意区分主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及时通过诉讼主张权利;第三人主张合伙关系并以此对抗合同债权的,需审查是否存在书面合伙协议及共担风险的实质约定。遇到同类纠纷,可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链条。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