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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24年10月中旬,河南民权县。一个二十五岁的年轻人,在手机上一款叫“飞机”的境外即时通讯软件里,看到一条消息。裁定书第一次提到它时把全称写全了:Telegram,简称电报,俗称“飞机”APP。
发消息的人网名叫“少校”,内容是:有偿劫持一个人,赏金三十万。消息里附了此人的详细住址、近期照片和车牌号码。要求是,把人控制住,逼问出他公众号的幕后主使,再让他把文章删掉。
年轻人叫赵冰,中专文化,民权县人和镇人。他接了这单。
11月10日下午三点,惠州大亚湾澳头一个市场的二楼停车场。趁被害人打开后备箱取东西,三名男子冒充警察把人强行架上一辆白色本田奥德赛。
这三个人不是赵冰从河南老家带来的。一个来自重庆,一个来自黑龙江,一个来自吉林。他们属于另一条线。那辆车是前一天才由赵冰和陶腾飞从别人手里取走的。
当天下午四点,陈建华在千里之外的河南省民权县人民医院,从“他人”手里领走了已经涨到一百万元的现金。
11月13日中午,江西赣州定南县龙塘镇公路旁的山上,当地村民发现了一具遗体。死者是吴恺,持续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反对缅北电诈的文章。经鉴定,他因头面部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及硬膜下出血死亡。
二
2026年8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粤刑终68699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四名被告人。赵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陶腾飞、宋海军、吕红亮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年六个月、五年六个月。曹东、陈建华、陶友良、谢金龙、于文良、陈裕庭、慕军杰、刘帅岭犯非法拘禁罪,刑期从二年六个月到一年四个月不等。郭鸽鸽、陈展鹏犯窝藏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三个月。
从判决追缴的违法所得看,赵冰分得四十万,陈建华三十万,陶腾飞、宋海军、吕红亮各十万。
但把这十四个人排在一起就会发现,他们不是一伙人。判决书里藏着两条互不统属的线:一条以赵冰为首,七个人,全部是河南民权籍;另一条以曹东为首,六个人,没有一个民权人。两条线都直接听命于“少校”,彼此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案发之前大多不认识。
这些数字,判决书里写得清清楚楚。但读完三十二页,我一直在想另一个问题——为什么是他们。
三
先说法律定性,这是理解后面一切的前提。
赵冰等人最初实施的是劫持和拘禁,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但人死了。这就触发同条第二款的转化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于是赵冰等四名卷入伤害环节的被告人被按故意伤害罪定罪,适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致人死亡”的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余八人没有实施足以致死的行为,仍按非法拘禁罪处理;郭鸽鸽、陈展鹏未参与劫持与伤害,郭鸽鸽的事前行为止于按赵冰指示下载联络软件,二人均因事后提供隐藏处所、帮助逃匿,依第三百一十条定窝藏罪。分工由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界定为共同犯罪,再依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区分主犯与从犯。
看起来井井有条。但有一处,值得停下来。
四
这起案件,为什么不构成绑架罪?
需要先说明:从侦查到二审,本案都没有走绑架罪这条路,裁定书也没有讨论过这个问题。以下是读完之后的疑问,不是判决书里的观点。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绑架罪要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而“少校”的目的既不是要钱,也不是拿人当筹码——他要的是逼问,是删文,是让一个人从此闭嘴。
目的不符,绑架罪就成立不了。于是一场由境外出资、在境内分两条线组织、最终打死一个人的暴力行动,在刑法评价上落进了“非法拘禁转化的故意伤害”这条相对窄的路。
二审开庭时,检察员的出庭意见说得更直接:“本案属于境外电信诈骗衍生的蓄意跨省暴力犯罪,目的是打压民间反诈人员,社会危害性极大。”
裁定书本身写的是:被害人“系因在微信公众号持续发布反对缅北电诈的信息文章而遭到不法人员组织实施的劫持和伤害,此类针对反诈人士的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定性没有错,但代价是明显的。我们为“为钱绑架”准备了无期徒刑和死刑,对“为让人闭嘴而绑架”,却只能沿着非法拘禁走。目的越卑劣,有时反而越难找到匹配的重刑。这不是法官的错,是构成要件的错。
五
回到那个问题。
我把十四个人的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户籍地和前科逐一抄下来排在一起,看到了判决书不会明说的东西。
先看籍贯,两条线的底色分得很清楚。
赵冰这条线八个人,其中七个来自河南民权,集中得惊人:绿洲街道的太平庄村、老城村、孙庄村,人和镇的黄集村,龙塘镇的户庄村,野岗乡的火烧庙村。彼此相距不超过二十公里。陈建华和陈展鹏,户籍地址在同一个村。
第八个是郭鸽鸽,陕西潼关人。她在赵冰这条线上,但位置不在前面:赵冰接下任务后,专门让她下载“Yeechat”,用来联络善后。她是赵冰的关系人,不是招来的打手。
曹东这条线六个人,没有一个民权人。曹东和陶友良是重庆城口厚坪乡的同乡,一个庙坪村,一个龙盘村;慕军杰是河南许昌人;谢金龙来自黑龙江肇州;于文良来自吉林德惠;陈裕庭来自广西贵港。
这不是巧合。要找一个愿意干脏活的人,最快的路径是找认识的人,两条线都是这么组起来的——赵冰在民权找同乡,曹东在城口找同乡,剩下的人由曹东另行纠集。熟人网络提供两样东西:信任,和沉默。
这里要说清楚:这跟“河南人”没有任何关系。换成任何一个劳务输出大县,结果都一样。决定这件事的不是籍贯,是处境。
他们中没有一个人读过高中。文盲一人,小学四人,初中八人,中专一人。学历最高的赵冰,也只是中专。
这个结构解释了很多。当“少校”在境外发布任务时,他不需要能理解缅北电诈产业逻辑的人,他只需要愿意为钱动手的人。学历越低,越不会去追问“幕后主使”这四个字背后是什么,越容易把它理解成一件普通的活。
十四个人里,七个有犯罪前科,正好一半。而且不是小偷小摸:陈建华2009年因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判十八年,2021年年底才刑满;吕红亮2011年因盗窃罪被判十四年,2023年11月刚出来;陶友良2013年因绑架罪被判五年,2017年刑满。
陶友良这一条尤其扎眼。一个有绑架前科的人,这次参与的正是冒充警察、把人强行架上车的环节,而他是曹东从重庆城口老家叫来的。两条线用的是同一个逻辑:谁干过,找谁。这不是巧合,是技能复用。境外雇主在一个成熟的地下劳务市场里挑人,挑中的自然是有经验的。
年龄的分布也分两条线,而且方向是反的。十四个人案发时平均三十六岁,最小的二十五,最大的五十三。
赵冰这条线,越年轻越靠前。赵冰二十五岁,组织者、直接致害人,分走四十万;陶腾飞二十八岁,负责驾车和转运;刘帅岭二十七岁,负责最后接应。年纪大的在后面:五十三岁的宋海军开车接应,四十三岁的吕红亮转运,四十一岁的陈建华取钱。
曹东这条线正好相反,动手的是中年人。曹东三十三岁,负责组织和出钱;四十六岁的于文良、三十八岁的谢金龙、三十三岁的陶友良冒充警察架人;四十四岁的慕军杰踩点,三十五岁的陈裕庭出车。真正把人架上车的那三个人,平均三十九岁。
原因不难猜。赵冰在老家招人,能找到的是没正经事干的年轻人——便宜、听话、缺钱;曹东在外省找的是“干过的人”,于文良有贩毒前科,陶友良有绑架前科,慕军杰有危险驾驶前科。熟人网络给的是廉价,劳务市场给的是熟练。同一件事,雇主按环节拆开,用两种价格买两种人。
所以“年龄与角色成反比”这个说法只对了一半。它在赵冰那条线上成立,在曹东那条线上正好反过来。决定谁动手的不是年龄,是这条线从哪里招人。
最冷的一条是:十四个人里,没有一个人认识吴恺——裁定书里找不到任何一名被告人与他有过交集的记载。没有仇怨,没有债务,没有感情纠纷,没有生意冲突。他们杀死的是一个屏幕上的目标,因为屏幕那头有人说,这个人值一百万。
传统的故意杀人,动机是恨。这一起,动机只是价格。
六
法庭上,十四个人共用一套辩词。
赵冰说,殴打只是拘禁的手段,没有伤害故意。陶腾飞说,我口头劝过他别再打了。宋海军说,我只是开车。慕军杰的辩护人说,他没有实施暴力,也没有获利。曹东的辩护人说,他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有限。
分工越细,每个人越觉得自己不是凶手。这不是狡辩,是模块化犯罪的必然产物——当一桩罪行被切成踩点、出资、购车、劫持、转运、看管、接应、藏匿这么多段,每个人都只对自己那一小段负责,整体的后果就没人认领了。
二审把这套说法全部驳回。对“口头劝阻”,裁定书的回应很干脆:陶腾飞、宋海军“并未有效阻止赵冰继续殴打被害人”,而且在劝阻之前,“已与赵冰、吕红亮互相配合,完成了控制被害人,帮助赵冰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帮助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中止,要求“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只动嘴,不构成中止。
七
那么,这是一伙什么人?
不是黑社会。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帮规、有层级、有固定成员、有势力范围、有经济来源,通常还有保护伞。这十四个人在案发之前,绝大多数互不相识。没有组织名称,没有规矩,没有老大,事成之后也没有任何继续合作的迹象。
但它也不是一支施工队,是两支。
第一支是赵冰自己拉起来的。他在飞机上看到任务,接了三十万的价,先纠集陈建华到大亚湾踩点;11月初,他和陈建华又把陶腾飞、刘帅岭、宋海军、吕红亮拉进来,向“少校”把价要到一百万。这是一支典型的外包队:接单、组队、干活、分成,一百万在五个人里分完——赵冰四十万,陈建华三十万,其余三人各十万。
第二支不是他找的,是“少校”派来的。裁定书里两处写这件事,一处比一处具体。原判认定部分用的是“指使被告人曹东帮助被告人赵冰”;到了二审查明部分,分工被写得更直白——少校“指示由曹东负责劫持人质,由赵冰负责问话”。
也就是说,雇主从一开始就把这件事拆成了两半:动手的和问话的,各交给一个人。曹东接下来做的事,比“帮助”两个字重得多——他安排慕军杰等人踩点,自己出资买了两辆作案用的小车,分别登记在慕军杰和陈裕庭名下,又把陶友良、谢金龙、于文良叫来。11月9日,赵冰和陶腾飞到陈裕庭、陶友良手里取走那辆白色奥德赛。第二天把人架上车的,就是曹东叫来的这三个人。
二审对曹东的定性也很清楚:接受“泰哥”(即“少校”)指使,纠集同案人,出资购买车辆,“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的作用,系主犯”。他不是赵冰的下线,他是另一条线的头。
两套账印证了这一点。一百万赏金只在赵冰那条线里分,曹东一分没有;曹东那条线的开销——两辆车、油钱、吃住——不在这一百万里。一支是靠赏金分成的外包队,一支是自带本钱的直属队。
为什么要有两支?我只能从案卷里倒推,有三个说得通的理由。
第一,动手要生面孔。赵冰这几个人在惠州踩点,本地人脸熟;曹东带来的三个,一个重庆、一个黑龙江、一个吉林,谁也不认识他们。
第二,互相制衡。两条线不共享账目,也不共享指令。曹东不知道赵冰拿四十万,赵冰也管不了曹东花多少,中间只靠“少校”一个人连。
第三,降低单点失败的风险。一条线出事,另一条还能收尾。这也解释了本案一个反常之处:十四个人几乎都能把自己的那一小段说清楚,却没有一个人能完整还原整件事。
这种形态可以叫“犯罪即服务”。它的门槛不再是暴力和地盘,而是一个账号和一笔预算。但本案还有一层更冷的东西:连组织者也是雇员。赵冰以为自己是包工头,其实他只是两个包工头之一,另一个是雇主自己派来的人。他拉人的时候,雇主那边也在拉人;他谈价的时候,雇主那边已经另外派了人。
一个二十五岁的中专生,凭一部手机和一句报价,半个月里就纠集起一支跨省的队伍,这在二十年前不可想象。而比他更有资源的雇主,能同时拉起两支。
更让人不安的是,这套流程可以复制,而且已经被复制过了。据公开报道,战略对话研究所的调查显示,Telegram上已经形成“招募、派单、要求提供行动完成证明、加密货币付酬”的闭环;土耳其媒体也发现,当地帮派在同类软件上公开为伤人、杀人标价,付款方式直白到“先付一半,完成后再付一半”。
八
最后两个细节。
第一个。11月10日下午四点左右,那一百万元现金在民权县人民医院交出,距吴恺被架上车只过了一个小时。裁定书对这笔钱的来源、取现记录和运送人,只写了“通过他人给付”五个字。
出价一百万的人至今没有归案,“少校”仍在境外;负责接走吴恺手机的谢义辉,不在被告人名单里。但要说这十四个人全是被雇来的底层,并不准确。庭上有一个人是自己掏了钱的——曹东。两辆作案用车的钱是他出的,动手的人是他叫的,二审认定他“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是罪责最重的主犯”。
他判了二年六个月。
赵冰也是主犯,判了死缓。两个主犯,一个死缓,一个两年半。差距不在作用大小:赵冰亲自把吴恺踢死在山上,曹东的人只负责把人架上车。非法拘禁罪法定刑三年以下,故意伤害致死十年以上直至死刑——同一条犯罪链上,两个组织者之间的距离,就是从三年到死刑的距离。
赵冰的死缓,已经是那个位置上能判到的极限:被害人自身疾病系次要死因,他有坦白情节,家属赔了五十万。再往上,没有空间了。
第二个。郭鸽鸽是十四个人里唯一的女性,也是唯一一个不是被“招募”进来的。她是赵冰这条线上的人,只是不在前面:赵冰接单后专门让她下载“Yeechat”联络善后,事成之后,她联系刘帅岭到江西接应,以他人名义在山东曹县租房,又专程把赵冰和陶腾飞的手机卡拿到东明县插上再拔出,制造人在东明的假象。她判了三年。
而这条链上离现场最近的几个人——出车的陈裕庭,判一年七个月;踩点的慕军杰,判一年五个月;把人架上车的陶友良,因自首判二年二个月。
参与劫持的判一年多到两年两个月,帮忙藏人的判三年。因为她窝藏的对象赵冰被判了死缓,落进了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情节严重”那一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这个适用在形式上没有错。但把它和整张判决书放在一起看,会觉得哪里不对。这不是法官算错了,是“情节严重”这个形式化的标准,在共同犯罪越切越碎的今天,正在反复制造新的不均衡。
九
所以,为什么是他们?
因为他们缺钱,而且缺少对“缺钱”这件事的其他解法;因为绝大多数人恰好活在彼此认识、彼此沉默的熟人网络里——一个在民权,一个在城口;因为他们的学历不足以看懂任务的真正含义,却有足够的前科和体力把它执行完;因为在这条被切得很细的链条上,每个人只需要对自己那一小段负责。
也因为,有人觉得一百万就够了。
这不是十四个人的问题。我们抓到了两支施工队,报价的人还在屏幕那头。
而那份被要求删除的文章,至今还能在网上找到。
作者:周贵长,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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