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
涉案金额147万余元、41名被害人,“天天陪伴”APP诈骗案二审尘埃落定。滨州取保候审律师孟秀,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执业15年,专注刑事辩护、刑事合规与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尤其擅长取保候审申请与辩护、检察院阶段不起诉案件论证、缓刑及减刑等从轻量刑情节精准辩护。其兼具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社会职务,并任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长期深耕刑事法律服务一线。本案中,孟秀律师担任原审被告人皮某某的二审辩护人,围绕皮某某仅提供技术支持、参与时间短、获利系工资性质、认罪认罚并退赃等情节展开辩护,请求维持一审缓刑判决。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皮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主张皮某某参与数额特别巨大、应加重处罚。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最终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皮某某的缓刑结果得以终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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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实录引言
一审已判缓刑,检察院却以“量刑畸轻”为由抗诉,要求将一名技术人员重新推入重刑区间——这是本案最反常的转折点。2024年,一款名为“天天陪伴”的APP以“解锁联系方式需充值刷礼物”为幌子,组织女聊手编造虚假身份骗取男用户钱款,涉案金额达147万余元。五名被告人中,有人负责运营,有人招募聊手,有人担任客服,而皮某某仅负责APP的技术维护。一审法院认定五人均系从犯,对皮某某适用缓刑。抗诉程序启动后,皮某某的命运再度悬而未决。滨州取保候审律师孟秀在本案二审阶段介入,围绕技术人员的地位作用、主观认知与量刑均衡展开辩护,力求守住一审的缓刑结论。案件历经一审、抗诉、二审,审理全程清晰展现了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边缘参与者”的责任边界与量刑逻辑。
二、纠纷起因
2024年,石某某招募他人开发“天天陪伴”APP,并安排薛某某帮助运营,由石某某发放工资。石某某利用薛某某的身份信息,将薛某某登记为APP备案公司重庆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实际控制人并非薛某某。该APP通过代理招募女聊手,女聊手编造个人信息,虚构“软件屏蔽联系方式”“需聊天、视频、刷礼物提升亲密度才能解锁联系方式”等事实,欺骗男用户充值消费。女聊手、代理、软件三方对充值金额按比例分成。经查,APP上38名女聊手采用上述方式,骗取付某某、孙某某等41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47万余元。皮某某于2024年9月2日至11月13日期间为该APP提供技术支持,参与诈骗金额共计114万余元,获利共计人民币13818.26元。案发后,皮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三、审理纪实
(一)一审审理与判决
山东省某法院审理山东省某检察院指控薛某某、王某某、皮某某、田某某、唐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25年9月28日作出刑事判决。一审认定:五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均构成诈骗罪。皮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已退缴违法所得,被害人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已由实施诈骗的女聊手退赔,当庭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据此,一审以诈骗罪判处皮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宣判后,山东省某检察院提出抗诉。
(二)抗诉理由与二审争议
抗诉机关提出三项理由:一是认定薛某某仅帮助运营属事实错误,薛某某全面负责APP运营管理,应认定为主犯;二是王某某发展多名女聊手并在诈骗活动中起组织、控制作用,应认定为主犯,二人参与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三是皮某某参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虽具有从犯情节可减轻处罚,但一审量刑与其地位、作用明显不相适应,量刑畸轻。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出庭意见进一步主张薛某某、王某某应认定为主犯,并认为一审对皮某某等从犯减轻处罚时未充分考虑作用差异。
(三)二审辩护与庭审交锋
二审中,滨州取保候审律师孟秀继续担任皮某某的辩护人。针对抗诉机关关于皮某某量刑畸轻的意见,孟秀律师提出:皮某某的工作内容限于APP技术支持,对平台诈骗的具体模式、被害人范围及危害后果缺乏完整认知,主观恶性小、作用次要;其参与时间为2024年9月至案发,仅约两个月,获利仅为工资收入,并非按诈骗数额分成;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系初犯、偶犯,符合从宽处罚情形;其技术行为具有可替代性,无证据证明其参与犯罪共谋。据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请求维持原判。薛某某、王某某及其辩护人亦分别就主从犯认定与量刑发表意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履行职务,各方围绕主从犯界限、量刑均衡等焦点展开辩论。
(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与一审一致。法院综合共同作案人石某某供述、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微信转账截图、银行交易流水、APP全量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鉴定报告等证据,确认了APP运作模式、分成比例及各被告人具体职责。其中,皮某某负责技术维护,按月领取工资,未参与诈骗模式设计或分成。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对争议焦点逐项审查。关于薛某某,法院认为,石某某出资成立公司并开发APP,确定运作模式与分成比例,联系薛某某担任名义法定代表人,雇佣其负责推广运营;薛某某虽为法定代表人和运营者,但并非诈骗模式提出者、平台开发者或实际控制人,平台与代理、女聊手系合作分成关系,薛某某系被雇佣者,结合其具体作用与获利情况,一审认定从犯适当。关于王某某,法院结合其招募女聊手的数量、与聊手的关系及对诈骗活动的实际控制程度,审查抗诉机关主张的主犯依据。关于皮某某,法院重点审查其作为技术支持人员的参与程度、主观认知与获利性质,判断一审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是否与其罪责相适应。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抗诉机关及支持抗诉意见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皮某某的缓刑判决自此生效。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刑事案件中,量刑的轻重从来不只取决于涉案金额一个数字,更取决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地位、主观认知深度与获利性质。滨州取保候审律师孟秀,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执业15年,专注刑事辩护与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其在本案二审中的辩护再次说明:对于仅提供技术、劳务等边缘帮助的人员,能否准确区分主从犯、能否将“工资性获利”与“分赃性获利”区别评价,往往直接影响量刑走向。她兼任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市律协相关职务,长期关注刑事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对于涉及电信网络诈骗帮助行为的当事人而言,到案后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情节;同时,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围绕参与时间、职责范围、主观明知程度与获利性质构建辩护方案,避免因“涉案金额巨大”而被简单归入重刑区间。有同类经历的当事人,可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依法评估取保候审及从轻量刑的可行路径。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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