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贷没还完,两个人都不要房,法院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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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离婚案谈到房子会突然安静下来。双方并没有争得太凶,只是谁都不想接——房子值多少、贷款还剩多少,两个数一相减,接手的意味着一笔长期月供,不接手的又怕分不到钱。
这类僵局拖上几个月很常见。真正决定结果的,往往取决于房屋净值是正还是负,以及双方对月供的承受能力。
一、都不想要,法院通常走三条路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共有物难以分割或者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可以拍卖、变卖后就价款分割。夫妻共同房产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双方都不愿取得,或者一方取得后无力支付折价款,法院可以判决拍卖、变卖,价款先清偿抵押债权,剩余部分再分割。
第二条路是判归一方所有、由其承担剩余贷款,另一方不参与分割也不承担债务。房屋净值很低、甚至接近零的时候,这种判法更常见,因为拍卖既费时间又卖不出价。
第三条路是判归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使用,贷款由其继续偿还。这类判决考虑的是居住稳定,处分权仍然受到限制。
二、拍卖听着干脆,风险要提前说清
拍卖成交价通常低于市场价,这一点在起诉前就要让当事人明白。更麻烦的是价款不足的情形——房子卖了,贷款还没还完,差额部分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要承担。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中,双方均不愿取得附贷房屋,房屋现值与剩余贷款相差不大。法院判决拍卖变卖,价款清偿贷款后按比例分割,不足部分由双方各半承担。当事人在拿到判决后才意识到,"不要房"并不等于"不担债"。
另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一方接手房屋后未按期还贷,银行起诉要求还款。法院判令由该方承担还款责任,另一方在内部追偿中获得支持。判决归判决,月供断供的后果还是落在具体的人身上。
三、想接手,得先过银行这一关
房屋设有抵押,过户就意味着抵押人变更,属于债务转移。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银行会重新审查新借款人的收入、征信与负债情况,条件不达标的往往不同意变更。
银行不同意时的常见做法有两个:一是先结清贷款、注销抵押,再办理过户,资金由取得方筹集或双方共同承担;二是不过户,由取得方继续以原借款人名义还贷,双方在离婚协议或判决中约定内部追偿关系。第二种做法省事,但留下了断供风险和征信牵连。
四、谈之前先把三个数摆出来
房屋现值、剩余贷款余额、月供占各自收入的比例。三个数一摆,双方对"这房到底值不值得要"就有共同语言了。必要时可以申请评估,评估价与挂牌价的差距,也要提前算进去。
还要看两件事:贷款合同里有没有提前还款违约金,房屋是不是家庭唯一住房。前者影响结清成本,后者影响处置节奏。把这些算清楚再谈,比在法庭上争"谁更该要房"有效得多。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5 年起执业,长期办理房产纠纷案件。2008 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与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围绕房屋权属、继承分割与合同履行持续整理裁判观点。
如果正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在本号主页私信留言,把房屋登记情况、付款凭证和目前的争议节点说明清楚,再判断走哪条路径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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