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号,张铭恩被拍到跟女朋友在路边吵了一架。视频传得满天飞,女方情绪激动,坐地上、捶自己,张铭恩站旁边看着,没怎么动。热搜词条直接写“下跪”,吃瓜群众瞬间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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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张铭恩发了一条回应。第一句先认了违停:“不应该违章停车,对不起,自我检讨。”然后解释吵架原因:他给女朋友拍的照片太丑,还不承认。至于“下跪”,他说那是女朋友要回家,坐地上撒娇耍赖,“不存在网传下跪这些不实解读”。
事情本身挺小,小到像段子。但这事能上热搜,背后有两个法律问题值得掰扯:车停错了,罚多少?人拍到了,传上网,算不算侵权?
先说违停。这事没得洗,错了就是错了。
张铭恩自己认了违章停车,态度还算干脆。法律上,违停的账其实很清楚。
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规定写得很直白:机动车得停在规定地点,临时停车也不能妨碍别人通行。如果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在场但不肯走,妨碍了交通,罚款幅度是二十块到两百块,车还可能被拖走。
两百块封顶,对明星来说不算事。但重点不在这两百块。重点在于:你在路边吵架,车就违停在那儿,吵架的视频传遍全网,违停的事实也跟着传遍全网。这属于自己把证据递到交警手里。粉丝洗不了,路人看一眼视频就知道车停得不对。
违法就是违法,认了、罚了、改了,这事就翻篇。没什么好争的。
再说那个“下跪”。张铭恩说是“坐地撒娇”,网友说是“明明跪了”。
这里有个细节值得注意。视频里女方的动作,从画面上看确实容易让人理解成“跪”。但张铭恩作为在场的人,他的解释是“坐地上撒娇耍赖”。法律上,一段几秒钟的模糊视频,证明不了“下跪”这个定性。
问题在于,这个词一旦上了热搜,性质就变了。“情侣吵架”没人看,“女友当街下跪”才有人点。传播的人在乎的是流量,不是事实。
那拍摄和传播的人,法律上有没有问题?
专家分析过这个事。公众人物在公共场合被拍,隐私权确实比普通人受限一些。如果行程是公开的、场合是公共的,拍摄一般不构成侵权。但反过来,如果是私人行程、非公开场合,偷拍并传播,就可能踩线。
张铭恩跟女朋友在路边吵架,这显然不是公开行程。拍摄者大概率是狗仔或者路人,未经同意拍了,还传上网。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这侵犯了肖像权,也可能侵犯了隐私权。
但为什么很少有人真去告?因为公众人物吃这碗饭,就得对一定程度上的被关注有容忍度。你今天告了拍你吵架的人,明天没人拍你演戏了,你又不乐意。这是个很现实的权衡。
还有一个更微妙的问题:张铭恩说“没有下跪”,但视频摆在那儿,网友信谁?
这就是名誉权纠纷里最难办的地方。
张铭恩的澄清,法律上叫“对不实信息的否认”。如果他能证明“下跪”这个说法确实是捏造的,那传播这个说法的人,理论上要承担名誉侵权的责任。
但实际操作中,“坐地撒娇”和“下跪”之间的界限,太模糊了。视频里女方确实有跪姿动作,张铭恩说那是撒娇。法官看这段视频,也很难斩钉截铁说“这绝对是撒娇不是下跪”。
所以这事大概率走不到法庭。张铭恩发个声明,把话说清楚,热搜过两天就下去了。法律在这类事情上,能做的其实有限。 它管不了“网友信不信”,只能管“你有没有捏造事实”。
说到底,这事最该被记住的,不是谁跪了谁没跪。
是张铭恩自己说的那句话:“不应该违章停车。”
吵架是私事,拍照丑是私事,撒娇还是下跪,也是私事。但车停在不该停的地方,是公事。公事就得按公家的规矩来,罚单该开就开,该交就交。
至于那些拿着手机拍别人吵架、剪个片段配上耸动标题发上网的人,法律上他们不一定每次都被告,但他们在做的事情,本质上跟张铭恩违停差不多:图自己方便,给别人添堵。
只不过违停罚两百,传谣有时候连两百都不用掏。
最后问一句:
你觉得明星在街上吵架被拍,是“公众人物该受的”,还是“拍的人管太宽”?评论区说说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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