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行为人在进口宝石的过程中为了“节省”税款,明知货物真实价格,仍委托通关团伙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额的包税费用代理进口。通关团伙以伪报贸易方式、低报价格将涉案宝石走私入境后再交由行为人销售牟利。
上述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如果行为人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的应缴税额委托通关团伙代理进口业务的,则行为人与通关团伙构成走私犯罪的共同犯罪。
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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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王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20年4月至2021年9月,王某在广东省汕尾市经营盛某珠宝行期间,从香港订购宝石原料后,明知货物真实价格,仍委托揽货人吴某(另案处理)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额的包税费用代理进口。吴某接受委托后,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18批宝石原料,其中17批伪报成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走私进境,其中1批以一般贸易方式低报价格走私进境,均送至王某经营的珠宝行。
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该18批宝石原料涉及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938970.71元。
王某归案后退缴违法所得共计193.9万元。
2.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王某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走私宝石原料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王某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本案系共同犯罪,上述财产刑应由王某与吴某分担。
考虑到在共同犯罪中,王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王某归案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法院决定对王某减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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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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