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90年风雨兼程,90年薪火相传。长征是一次理想信念的伟大远征、一次检验真理的伟大远征、一次开创新局的伟大远征。伟大长征精神,是中国共产党人红色基因和精神族谱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鼓舞和激励中国人民不断攻坚克难、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强大精神动力。
以史鉴今,以理明道。人民法院从红色司法传统中走来,人民司法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在党的领导下践行初心使命、坚持群众路线的奋斗史。本刊特邀请专家学者围绕伟大长征精神的丰富内涵、长征红色传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滋养、革命年代群众路线思想对当代司法工作的启示等内容展开理论剖析,在观点多元中凝聚思想共识,在理论厚重中彰显实践力量,立体呈现长征精神跨越90载的永恒价值。
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 王立
90年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红军以坚定信仰和钢铁般的意志,跨越千山万水,战胜千难万险,实现三大主力胜利会师,宣告长征胜利结束。长征精神中“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同人民群众生死相依、患难与共”的深刻内涵,是党和红军战无不胜的力量源泉,也为党领导的人民司法事业注入鲜明的群众基因。
80多年前,毛泽东同志为马锡五同志题写的“一刻也不离开群众”,诠释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司法事业的根本宗旨,是人民司法从诞生之初就始终坚守的立场。从工农运动中不拘形式、方便群众的司法尝试,到新时代推动矛盾纠纷前端化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审判实践,“一刻也不离开群众”绘就司法为民的鲜明底色。
01
群众路线
司法为民的逻辑起点
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党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三大优良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要求党的各级组织与党员干部始终同人民群众站在一起,一切为了群众,一刻也不脱离群众。这一特有的政治优势,是党不断取得胜利的力量源泉和保证。
1943年6月,毛泽东同志在《关于领导方法的若干问题》中,首次系统阐述了党的群众路线,其中指出,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即将群众的意见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这一论断将群众路线确立为领导方法、认识路线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统一体,为司法审判等各项工作提供了依据。
人民司法的本质特征,根植于深厚的群众观点。董必武同志在1950年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强调,“人民司法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
由此看来,司法工作贯彻群众路线,既是工作方法的体现,也是政治立场的彰显。它要求司法工作应坚守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以此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更好彰显人民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
02
便民利民
司法为民的实践探求
第一,“两便原则”的确立:从群众的实际情况出发。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是我国现行诉讼法中的“两便原则”,是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这一理念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即已出现,包含以下四方面措施:一是结合当时群众的生活状况,陕甘宁边区作出了免收诉讼费用的规定。《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第八条规定,司法机关对于人民诉讼,不收讼费,不收送达费及抄录费。二是起诉的形式没有限制。《陕甘宁边区刑事诉讼条例(草案)》第六条规定,诉讼当事人或关系人均得以书面或口头为陈诉,如以口头陈诉者,应取具供词并签名盖章或指印。三是实行巡回审判。根据《司法工作——陕甘宁边区第一届政府工作报告节录》记载,巡回审判更能实地考察案情,倾听人民意见,而对人民影响也更深刻。《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司法机关得派审判人员流动赴事件发生之乡、市,就地审理。四是办案语言要通俗易懂。毛泽东同志在《反对党八股》一文中指出,“要向人民群众学习语言。人民的语汇是很丰富的,生动活泼的,表现实际生活的”。在司法工作中也是如此。
第二,确立人民司法基本原则和制度:落实“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方面,吸收广大人民群众参加诉讼。为妥善处理案件,重视听取多数群众意见;为便于群众知晓案件进展,提前公示审判安排,引导群众关注案件审理;案件审理可由人民群众推举代表参加,公开审判环节适用群众团体代表陪审的制度。另一方面,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法庭须由三人组织而成,裁判部长或裁判员为主审,其余二人为陪审;陪审员由职工会、雇农工会及其他群众团体选举产生,每审判一次得调换二人。革命法庭案件的审理必须由人民群众推举代表参加,公审时必须采取由群众团体代表陪审制度,陪审员最低限度5人,必要时尽量扩大其人数。
第三,调解解决纠纷法律化:吸纳群众解纷经验并纳入制度框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我国传统的民间解纷方式。调解工作在抗日战争时期逐步走向法律化、制度化。具体分为审判机关调解与民间调解两种形式,形成三项原则: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必须遵守政府政策法令,照顾进步风俗习惯;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关于调解民间纠纷的决定》总结调解工作的作用,指出其对于增进人民团结,减少群众诉讼耗费,使群众集中力量投入生产、支援前线,起了很大的作用。
第四,“马锡五审判方式”:司法为民的优秀典范。马锡五同志在抗日战争时期担任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在办案中形成立足群众路线的审判模式,被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客观、全面、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摒弃主观主义审判作风,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贯彻群众路线,依靠群众讲理说法,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坚守原则,依法办案,在审判中恪守法制原则;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程序。“马锡五审判方式”将便民理念融入诸多案件,如1943年发生于甘肃华池县的“封芝琴婚姻上诉案”便是其中的成功范例,案件的成功化解赢得了群众广泛信服。
03
传承创新
司法为民的当代回响
“一刻也不离开群众”的理念,始终跟随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步伐不断丰富创新。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等的要求日益增长,这一理念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在司法改革实践中持续焕发活力。
一是始终铸牢政治忠诚。政治忠诚是人民法院首要的政治品格,也是这一理念赓续传承的重要政治前提。我国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历史经验表明,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持续向前发展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持续铸牢政治忠诚并落到实处,有利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守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
二是始终站稳人民立场。人民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也是这一理念赓续传承的根本政治立场。站稳人民立场,关键是答好“为谁司法、靠谁司法、由谁评判”这一命题。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诠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立场。
三是始终笃行司法为民。“司法为民”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法治建设的要义宗旨、基本特征和活力源泉。新时代人民法院把法庭“搬”到田间地头、社区村寨,以巡回审判延续优良传统;网上立案、在线庭审、跨域立案、“一站式”多元解纷,让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拥有数字时代的新表达;法官下沉网格、推进纠纷前端化解,把司法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形式、场景不断变化,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变,司法权源自人民、服务人民、接受人民监督的根本属性不变。
四是始终坚持传承与创新。传承,重在守住人民法院的人民性本质,坚守“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作风;创新,重在让这些根本要求顺应时代发展,在新的社会条件和治理格局中探索新路径。二者同向发力,目标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实践证明,“一刻也不离开群众”是人民司法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重要原则。从革命战争年代的孕育萌生,到新中国成立后的持续发展,再到新时代的传承创新,这条路线始终扎根人民、服务人民,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稳步向前,也必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持续释放强大生命力。
本期封面及目录
![]()
![]()
![]()
![]()
<< 滑动查看下一张图片 >>
《中国审判》杂志2026年第19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401期
编辑/孙敏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