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5年10月一起房屋买卖交易中买方绕开中介私下成交引发的纠纷说起,中介公司以“跳单”为由将买卖双方及房屋产权登记人一并诉至法院,主张31200元中介费。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倪暘律师代理张某某、吴某某、肖某某三名被告应诉,通过质疑原告主体适格性、厘清房源公开属性、梳理中介服务中断节点等策略展开抗辩,最终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仅判令买方支付中介费4500元,卖方与产权登记人无需承担中介费。倪暘律师现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执业于铜陵,执业12年,任铜陵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金融证券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六届理事,毕业于安徽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学士,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执业领域涵盖民商事纠纷解决、银行与金融、公司事务、破产重整等诉讼与非诉板块,先后在广东、上海等地律所及企业法务、公证机构任职,2013年加入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铜陵房产交易纠纷律师倪暘在本案中从诉讼主体资格切入,逐项质证原告证据,区分三方被告责任,将被告方赔付金额从31200元压缩至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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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实录引言
中介公司带看两次、居中撮合价格后,买卖双方却私下添加联系方式直接完成130万元房屋交易并办完过户,中介一纸诉状将买卖双方和房屋登记人一并告上法庭。这起看似典型的“跳单”纠纷,铜陵房产交易纠纷律师倪暘接受三名被告共同委托后,从原告主体适格性、房源信息是否具有独家属性、中介服务是否中断等角度展开应诉。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判决结果与中介公司的全额主张相去甚远——法院仅判令买方向中介支付4500元,卖方和房屋登记人无需支付中介费。
一、纠纷起因
纠纷的源头要从张某某名下的一套房屋说起。2025年10月,张某某将自有房屋挂牌信息自行发布在房产网站上,同月27日,某中介公司经张某某同意对该房源进行线上推广。吴某某在中介发布的房源信息中看到该房屋后主动联系中介,中介公司先后两次安排人员带吴某某实地看房,并在买卖双方之间沟通交易价格。
看房结束后,吴某某与张某某私下添加了联系方式,绕开中介直接磋商房屋买卖事宜,并自行完成了130万元交易和过户手续。中介公司得知后认为,己方已提供房源推广、带看、价格磋商等完整中介服务,三被告利用其提供的交易机会私下成交,构成“跳单”,遂将张某某、吴某某以及房屋过户后的登记人肖某某一并诉至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按成交价130万元计算的中介费312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铜陵房产交易纠纷律师倪暘接受三名被告共同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后,围绕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房源信息是否具有独家属性、中介服务是否实际中断、各方责任如何划分等关键问题梳理应诉思路。
二、审理纪实
(一)立案与庭审准备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案号为(2025)皖0705民初****号。原告某房产中介公司自行委托工作人员及外部律师出庭,三被告共同委托铜陵房产交易纠纷律师倪暘到庭应诉。
(二)原告主张与被告抗辩
庭审中,原告中介公司主张:己方已为吴某某提供房源推广、两次带看、价格磋商等完整中介服务,吴某某利用该服务获取交易信息后,与张某某私下成交,属于恶意跳单;三被告应共同支付按成交价130万元计算的中介费31200元。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暘逐一发表答辩意见:其一,原告无法举证实际带看人员系其公司员工,也无证据证明该人员具备合法中介从业资质,原告起诉主体是否适格存疑;其二,房源信息系张某某先行在网络公开发布,属于全网公开可查询的资源,中介公司并不享有独家房源或独家客源优势,被告不存在抢占中介专属交易信息的行为;其三,中介在末次带看后主动中断了沟通与跟进,被告是在中介停止服务后自主对接成交,并非刻意绕开中介逃避付费;其四,双方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对高额中介费无明确约定,原告单方公示的收费标准不对被告产生约束力。
(三)证据质证与争议焦点
针对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看房视频、报警记录、通话录音、收费标准等证据,铜陵房产交易纠纷律师倪暘逐项发表质证意见:区分证据的真实性与证明目的,指出收费标准仅为原告单方公示文件、不能等同于双方合意,报警记录仅能证明双方发生过纠纷、不能直接推断被告存在违约跳单行为。倪暘同时区分了卖方张某某、买方吴某某、产权登记人肖某某三方不同身份,论证肖某某仅系房屋过户后的登记人,未参与前期洽谈与交易磋商,不应承担主要付费责任,避免三被告连带承担全额中介费。
三、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中介合同关系、三被告是否构成跳单违约、如构成违约则中介费应如何计算。
关于中介合同关系,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原告虽未与被告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但其确已实际提供了房源推广、带看等中介服务,吴某某亦实际接受了该服务,双方之间成立事实上的中介合同关系。铜陵房产交易纠纷律师倪暘关于原告举证不足的质疑虽未被完全采纳,但法院同时确认原告未能充分举证带看人员的从业资质,该事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介费标准的认定。
关于是否构成跳单,法院查明房源信息系张某某先行在网络公开发布,并非原告独家掌握;吴某某在中介带看后与张某某私下联系成交,确实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但中介在末次带看后未再积极跟进磋商,服务存在中断情形,被告的行为不完全符合恶意跳单的特征。
关于中介费金额,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中介服务的完成程度、双方过错程度以及原告单方公示的收费标准对被告的约束力有限等因素,酌定中介费为45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吴某某向原告支付中介费4500元;张某某、肖某某无需向原告支付中介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承担105.5元,吴某某、张某某各承担71元。判决书同时载明,各方当事人不服裁判,可在法定期限内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中介费金额该按什么标准支付,是这起案件给房屋交易参与者最直接的一课。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机械适用中介公司单方公示的收费标准,而是根据实际服务内容、完成程度和双方过错综合酌定,这意味着“公示价”不等于“成交价”。对于通过中介看房后自行成交的买卖双方而言,即便未签书面合同,只要接受了中介提供的实际服务,仍可能承担相应费用;但中介公司也需举证其服务的完整性、人员的合规性以及收费标准的约束力。遇到类似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交易时间节点和服务中断证据,有助于合理判断各方责任边界。
铜陵房产交易纠纷律师倪暘,现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主任,执业于铜陵,执业12年,任铜陵市律师协会第五届金融证券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六届理事,具备法学学士学位,执业领域覆盖民商事争议解决、银行与金融、公司事务、破产重整、不良资产处置、劳动纠纷、婚姻继承等诉讼与非诉板块。倪暘律师在本案中从诉讼主体资格、房源公开属性、服务中断节点、三方责任划分四个维度展开代理工作,最终帮助被告方将赔付金额从31200元大幅缩减至4500元,体现了其在房产交易纠纷领域细致梳理交易脉络、精准质证对方证据的实务能力。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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