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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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期 目 录
20261029 第三十九批
1. 社会保险事务中心起诉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请求返还已发放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2. 因拆除、拆迁楼体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承揽合同确定管辖?
3.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
4. 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判决中的被告之一进入破产程序,已由另一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需要移送至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九批)
问 题1:社会保险事务中心起诉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请求返还已发放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答疑意见:此类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可见,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属于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的职责。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机构与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被取消后已发放的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追缴或者作出相应处理。如果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拒不归还,通过划拨程序尚不能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用人单位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咨询人: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罗安涛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曹 刚
问题2:因拆除、拆迁楼体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承揽合同确定管辖?
答疑意见:拆除、拆迁楼体案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标的物、合同主体资质、监管要求等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标的物为建筑物和构筑物(如楼房、桥梁、道路等),具有不可移动、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等特点,建筑施工单位须具备相应资质,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并承担安全责任。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多为动产(如加工设备、定做衣物等)或者小型不动产修缮,通常可移动、规模小,安全要求相对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关于“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条关于“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的规定,参照《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的规定,房屋拆除合同,其合同标的物为建筑物,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负责,其施工过程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故因拆除、拆迁楼体引发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咨询人: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范钦蔚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贾亚奇
问题3: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
答疑意见:对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管辖,实践中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也有观点认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我们认为,公司证照的表现形式为有形物,其价值在于代表公司的权利外观,而非财产价值,不完全等同于返还原物纠纷中的“物”。实践中公司证照返还引发的纠纷可能涉及多种原因,比如有的纠纷涉及公司内部治理,本质上是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在诉讼主体、诉讼程序、起诉期间、证明责任、诉讼结果归属和判决效力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有的纠纷不涉及公司内部治理,属于一般侵权纠纷。归纳而言,确定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管辖规则取决于该类纠纷是否涉及公司内部治理:对于涉及公司内部治理、属于争夺公司控制权情形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对于外部人员非法占有公司证照拒不返还等不涉及公司内部治理的纠纷,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按照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于公司债权人根据合同约定占有公司证照可能涉及的合同纠纷,则需依法另行确定。
咨询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毛玮瑶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贾亚奇
问题4: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判决中的被告之一进入破产程序,已由另一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需要移送至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
答疑意见:第三人撤销之诉虽在程序上是一个新诉,但在实体上并非针对新的法律关系,而是针对已生效裁判的纠错程序,其处理结果是对已生效裁判进行效力评价,且后续还可能涉及执行回转问题,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殊功能和制度属性所作的特殊规定。而涉破产债务人的纠纷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是基于有效推进破产程序、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的考量。我们认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当然,如有特殊原因,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咨询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向红梅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曹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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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主播为公司带货,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 离婚案件中,孩子选择跟随生活的一方条件比另一方差很多,应如何处理?
3.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约定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融资融券账户中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整体作为担保物提供担保。对于强行平仓之后仍未能受偿的债权,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账户内证券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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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收受贿赂后滥用职权为他人牟取利益,以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滥用职权罪是否仍可认定“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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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1. 涉比特币“挖矿”案件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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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
4. 二审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执行根据为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
5. 房屋装修后,尚无人居住,进入房屋盗窃财物是否认定为入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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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因债权是否因票据授受而消灭;如果不消灭,持票人权利如何,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的不同情形下,持票人权利如何?
3. 遗产管理人是否有独立的诉权?
4. 无证经营成品汽油应当适用非法经营罪还是危险作业罪?
5. 罚金刑的刑事执行案件中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是否可以执行?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次数应如何认定?
2. 代位继承人成年后从未履行赡养义务,应否均分遗产?
3. 实际借款人涉嫌贷款诈骗罪,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之效力如何认定?还款责任如何承担?
4.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是否受到仲裁协议的限制?
5.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如何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规定?
1. 偷越国(边)境罪是否为选择性罪名、具体适用时应当如何准确表述?
2. 能否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全责”或“主责”认定“好意同乘”规定中的“重大过失”?
3. 守约方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投保的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险费,能否由违约方赔偿?
4.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替代性修复责任如何统一适用标准?
5. 对于按照2023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复议前置的情形,当事人在2024年1月1日后起诉到法院已经超过复议期限,但未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1. 审理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犯罪案件,如何把握定罪量刑标准?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对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享有选择权?
3. 商标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在审查被告所提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时应当把握何种标准?
4. 承运人为货主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险,并告知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即放弃向承运人追究货损责任,此类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1.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没有明确规定入罪门槛,司法适用时应当如何具体把握入罪和升档量刑的问题?
2. 减肥产品中含有禁止添加的西药成分,案件如何定性?如何把握情节轻微和情节显著轻微?
3. 非法狩猎罪中涉案野生动物价值如何认定?
4. 原告向同一被告同时提出两个具有先后顺位、存在冲突但相互关联的诉讼请求,能否在一案中处理?
1. 图书数据库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同一作品在总库的传播行为已经由在先案件处理,之后原告就该作品在数据库镜像站的传播行为再次提起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判赔标准如何确定?
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应当由败诉被告承担的鉴定费用,可否从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中垫付?
3. 行政机关在支付补偿款后,能否依据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不经被征收人同意直接拆除被征收人房屋?
4. 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处罚对象存在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情形时如何处理?
5. 轻微违约的情形下当事人是否有权行使约定解除权?
1. 应否承认“逆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由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权性质及其行权期限如何认定?
3. 股权转让时,受让股东明知转让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双方根据公司实际资本确定股权转让对价后,受让股东以公司名义请求转让股东返还抽逃资本的,如何认定?
4.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代持协议效力及如何处理?
5. 债权人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提起诉讼的,能否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直接清偿?
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应否扣除成本?
2. 被告人在审前阶段未认罪认罚,进入审判程序后能否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以及具体如何处理?
3. 外国航空承运人订立合同的营业地如何确定?
4. 民事诉讼法中“其他组织”与民法典中“非法人组织”是否同一概念?“非法人组织”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1. 抵押权人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行使能否及于不动产的租金?
2. 人民法院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后,对于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是否应当解除?
3. 房屋承租人能否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4.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院和法院先后决定对赔偿请求人逮捕,此后刑事案件以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结案的,赔偿请求人应当以哪个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如何认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
2.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部分传销组织是免费注册会员并加入的,加入后再要求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如何认定“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的时间节点和参加者身份?
3.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有的组织者、领导者虚列层级,该“层级”是否计入传销犯罪的层级中?
4.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规定的“骗取财物”是否与诈骗犯罪规定的“诈骗财物”一致,是否包含了“下线认识到被骗”的要求?
5.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组织者、领导者虚设下线并因此“虚”增传销金额,该“下线”“金额”是否计入传销犯罪中?
6.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传销组织的一般参加人员可否作为“被害人”参加诉讼?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时,起诉状列明的被告不明确或不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后行政机关的备案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 行政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后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
4.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发生地与处理地不一致时,应当如何把握处罚标准及执法管辖问题?
5. 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前一直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在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当月,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 审判实践中,应当如何把握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公开的审查标准?
1.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后,被告以当事人之间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以何种形式处理当事人的异议申请?是否需要书面通知当事人?
2. 人民法院以当事人超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为由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该类裁定能否上诉、能否申请再审?如允许上诉、申请再审,该类裁定同时包括撤裁事由审查内容的,应如何处理?
3.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期间,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主动依职权审查?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是否重新起算?
4. 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某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者“当地仲裁委员会”,其中“所在地”或“当地”的范围应如何理解?如果“所在地”或“当地”所在区(县)没有仲裁委员会,或者“所在地”或“当地”既有本地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又有其他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分会等分支机构,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1. 驳回申诉通知书补正使用何种文书样式?
2. 人身保险合同团体险中,签订合同的双方(用人单位与保险公司)约定管辖能否约束被保险人(员工)?
3.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公司与被告之间的仲裁协议有无约束力?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怎样理解?
5.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缴纳保证金后未施工,现要求返还保证金,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1. 再审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定罪及主刑部分,仅撤销罚金附加刑的,被告人已缴纳的罚金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2. 被执行人以执行法院查封其不动产后拖延处置为由,申请法院赔偿因拖延执行而增加的债务利息,应否赔偿?
3. 执行法院依法受理执行案件后,请求其他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认为协助执行法院的协助行为损害其权益,能否向协助执行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4. 司法救助实践中存在侦查、起诉等阶段救助不到位的情况,在审判、执行阶段,人民法院能否以50%为标准认定“救助不到位”,再次予以救助?
1. 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如何界定?
2.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能否向债务人履行债务?
3.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否应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其债权为前提?
4. 当事人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后撤诉,又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确定?原告起诉解除合同,后变更诉讼请求为继续履行,被告主张合同在起诉状副本送达时解除,应否支持?
1. 工伤保险中有关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如何把握?
2. 建筑企业已办理项目参保但未在农民工上岗前办理人员增减参保手续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3. 建筑领域无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所聘用人员因工伤亡,诉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是否需经工伤认定等前置程序?
4. 冒用他人名义入职者在被认定为工伤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其近亲属享受工亡待遇是否需要提交因果关系的鉴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1.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如何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2. 在舆论监督中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如何认定?
3. 视频网络平台经营者收集用户的登录、观影记录信息是否属于侵犯用户个人信息或者隐私权益?
4. 采取“指桑骂槐”“含沙射影”的方式辱骂他人是否侵犯名誉权?
5.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誉权侵权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6. 个人是否可以通过直接起诉的方式行使查阅、复制、更正、删除个人信息等权利?
1. 权利行使存在竞合的案件中,当事人撤回前案诉讼,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2. 买卖合同未约定货款支付时间,出卖人主张货款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
3. 物业费的诉讼时效应当如何计算?
1. 人民陪审员能否参加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发回重审、再审案件?
2.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合议庭应如何组成?
3. 人民陪审员作为一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在其任职法院参与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相关案件是否应当提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4. 任期届满的人民陪审员能否继续参加未审结案件的审理?
1. 缓刑考验期限的起算日是判决生效之日还是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之日?判决生效之日至报到之日的期间,是否计入缓刑考验期限?
2. 电子商业汇票线上签收并选择“线下清算”后,承兑人未全部付款,持票人是否丧失对前手其他背书人的追索权?
3. 如何把握《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关于当事人无行为能力的认定问题?
1.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时是否可以向另外一方主张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费?
2. 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没有其他成年近亲属可以担任监护人时,应如何处理?
3. 离婚协议中,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的给付义务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能否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1. 串通投标罪的适用范围是否仅限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国家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行为人在民营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开展的招投标活动中实施串通投标的,是否构成本罪?
2. 串通投标罪中的犯罪主体“投标人”“招标人”是否仅限于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具体把握串通投标罪中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及依据?
4. 串通投标犯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5.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串通投标犯罪中的违法所得时,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1. 在引渡案件中如何适用双重犯罪原则?
2. 在引渡案件中,如何审查引渡请求所指行为的追诉时效?
3. 引渡案件中存在暂缓引渡情形的,是否应该作为判项之一?
1. 大型建筑集团与材料供应商(中小企业)约定“工程竣工验收且业主付款后支付材料款”,法院能否认定此付款约定无效,并视为“无明确付款期限”?
2. 民营企业的股东之间关系紧张,小股东向公司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要求,民营企业以该小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由拒绝查阅,法院如何审查认定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
3. 小微民营企业破产重整中,在没有外部投资人的情况下,能否在保留原股东部分权益的基础上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对破产企业进行拯救?
1. 男女双方未离婚,一方以子女名义主张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应否支持?
2. 抚养费纠纷案件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如何认定?
3. 申请执行人申请给付抚养费,是否受到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4.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以实现案件办理最佳效果?
5. 在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但未成年人本人服从一审判决,上诉人地位如何列明?
1. “知假买假”者小额、多次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针对不同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赔偿金额应当如何认定?
2. 职业打假人明知是过期药品仍然购买,是否支持其提出的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3. 购买者购买“三无食品”后是否有权请求经营者承担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在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是否需要考虑“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1. 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可以更换几次辩护人?
2. 律师因排期冲突等原因申请调整开庭时间的,应当如何处理?
3. 实习律师是否可以独立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4. 对于实习律师参与庭审的,裁判文书应当如何表述?
1. 以反垄断执法机构为被告提起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如何确定管辖?
2. 垄断违法所得应该如何计算以及是否应当扣除企业所得税?
3. 认定构成垄断,垄断违法所得是否应当扣除假定收入,即未发生垄断时在相关市场可以取得的收入?
1. 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涉及鉴定时的对照样品(据以主张权利的授权品种样品)应当如何选择?
2.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作同一性判断时,能否以基因数据与对照样品进行对比?
3. 未经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的销售行为,是否会导致该品种丧失新颖性?
1. 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案件中,能否同时适用不同的替代性修复方式?
2. 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兰草的株数与价值应当如何认定?
3. “环剥树皮”行为能否解释为滥伐林木罪中的“伐”?以环剥树皮的方式导致自己所有的大量林木死亡后择机伐除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4. 非法处置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并收取建筑垃圾倾倒费用,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1. 专利权评价报告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的地位如何?
2. 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认定“在先使用抗辩”是否成立,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3. 在认定注册商标是否损害权利人在先域名权益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4. 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字号?
5.对于非法提供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行为能否作为侵犯著作权犯罪处理?如果作为犯罪处理,其入罪标准是什么?
1.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以不同事由再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2.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可否参照仲裁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3. 仲裁员不具备仲裁法(2017年修正)第十三条规定的“三八两高”任职条件之一,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解释》第九条如何协调适用?
1. 雇主为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能否冲抵雇主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获得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
2. 股东超出认缴资本数额后的投资列入资本公积金,此后该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股东是否有补缴出资义务?执行中能否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3. 票据权利时效中断后,时效如何衔接?
4. 已投保车损险的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能否以机动车未经维修拒绝理赔?
5. 破产受理前立案的诉讼案件,债务人企业应承担的诉讼费如何定性?
1. 赔偿义务机关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伤残,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已就受害人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作出生效赔偿决定并安排受害人在当地医疗机构接受长期免费治疗,其后受害人自行结算部分治疗费用并再次就误工费、治疗费提出赔偿申请的,是否应予支持?
2. 刑事赔偿案件中,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是否应纳入赔偿范围?
3. 同一当事人针对同一个执行案件的不同执行行为或执行措施能否先后提起多个国家赔偿申请?
1. 执行法院以物抵债裁定作出时间晚于破产受理裁定作出时间,但早于收到破产受理裁定的时间,该抵债裁定是否有效?
2. 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对人民法院冻结到期债权裁定和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提出异议,该冻结是否自动失效?
3.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在公司股权发生多次转让后,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追加受让股东为被执行人?
4. 诉讼案件管辖权发生变更情况下,原诉讼保全复议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如何确定?
5. 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在法院执行担保人的过程中再次达成执行和解,第三人自愿在担保人提供的执行担保范围内代为履行,并书面承诺同意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后均未履行的,能否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1. 在拘役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漏罪的,实行数罪并罚时,是否应当将因被判拘役之罪而先行羁押的期限折抵刑期?
2. 开设赌场罪与聚众型赌博罪的法定刑相差较大,对二者应当如何准确区分?
3. 被告人在十八周岁以前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十八周岁之后又实施毒品犯罪的,能否认定为毒品再犯?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对刑期计算规则作了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困惑。例如,刑期起始日期为2月28日,刑期为8个月,结束日期为10月27日还是10月30日?
主编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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