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不管我了,现在不管我了。” 方崇财拿着养女“捡妹儿”小芳的照片,嘴里时不时含糊不清地嘟囔着。他怎么也想不到,辛辛苦苦养了23年的养女,竟然会把自己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更让方崇财不能理解的是,法院竟然会支持小芳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他和小芳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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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崇财那这小芳照片面露微笑
事情还得从23年前说起。
1993年4月的某一天,一名男子带着一个刚出生没多久的女婴来到方崇财所在的村子。
这名男子对四周的人说,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抚养这名女婴,希望有好心人能够收养她。然而,不论这名男子如何诉说,也没人愿意收养,大家都担心会养不活。
这一年,方崇财31岁,还没结婚。那名男子来到村子的第二天,方崇财就把女婴抱回家了。家人非常不解,方崇财并没有照顾孩子的能力,加上方家的经济条件也不好,他们对方崇财的行为极力反对。
尽管如此,在方崇财的坚持下,在村支书的劝说之下,方家人认为,把女婴养大之后,正好可以给方崇财养老,于是,他们同意了方崇财收养女婴的行为。他们给女婴取名小芳,小名“捡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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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方崇财没有照顾孩子的能力,小芳从小就是跟着奶奶一起生活,奶奶去世之后,开始由方崇财的哥哥方崇前一家共同生活,但小芳生活、学习的花销,都是方崇财提供。这些钱,是方崇财务农和打小工挣来的。
随着小芳一天天长大,她开始会问大人,为什么别的小朋友都有妈妈,而我没有呢?为了安抚小芳,经过奶奶同意之后,小芳开始称呼方崇前的妻子为妈妈,但仍然叫方崇财爸爸。户口本上也将小芳登记为方崇财的养女。
小芳身上背负着方家人的寄托。然而,渐渐长大的小芳,却变得叛逆起来。
就在即将初中毕业的时候,小芳告诉方崇财,不想上学了。虽然方家人苦口婆心地劝说,但小芳犹如秤砣一样,就是不上学了,别人再怎么劝都没有用。尽管想让小芳继续上学,如果她铁了心不上,就算强迫她去坐在教室里,也只是徒劳,最终,方家人只好同意了。
辍学之后,或许是不想待在这个并不富裕的家,或许是想赚钱补贴一些家用,小芳外出打工了。也就是在打工期间,小芳认识了后来的丈夫。
两人刚在一起的时候,方家人其实是不同意的。一来,男方的经济条件并不好,他们担心小芳嫁过去之后会跟着受苦,二来,小芳嫁人之后,谁来给方崇财养老送终呢?
奈何女大不中留,小芳非常坚定地告诉方崇财,自己非常非常喜欢他。她对方崇财说:“爸,您放心,我嫁人之后,还养你。”这句话好似一颗定心丸,方崇财和其他人都同意了这门婚事。
结婚之前,方家与小芳的婆家有一个君子协定,小芳结婚之后,方崇财仍由她负责赡养。不论是否真心,他们答应了。
结婚之后,小芳带着方崇财一起去了婆家。看着好像是和女儿婆家一起生活,可实际上,几年时间里,方崇财大部分时间都在外面打零工,与他们共同生活的时间并不长。不知是承受不了别人的闲言碎语,还是觉得方崇财是个拖油瓶,小芳婆家人还是与方崇财发生了矛盾。
虽然方崇财患过脑膜炎,有些智力障碍,但他并不傻。在这样的家庭中,他浑身不自在,也不想让小芳夹在中间为难。因此,2015年底,方崇财收拾好自己的东西之后,回到了自己的家里。当时,小芳婆家人还满口答应,会每个月给方崇财送生活物资。
2016年春节前夕,在外打工的小芳回到了广安,但她却没有回家看望方崇财,而她的婆家人,也没有按时给方崇财送生活物资。为此,方崇前还在电话里和小芳的公公大吵了一架。
除夕那天早上,小芳将方崇财带到婆家吃了顿团圆饭,当天下午,又把方崇财送回老家。在不少人看来,小芳婚后对方家的态度正在慢慢发生变化,她和方家的关系似乎渐渐疏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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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谁也想不到,到了4月份,小芳会一纸诉状将方崇财告上法院,要求解除与方崇财之间的收养关系。
这事在不大的村子里犹如激起千层浪,村民议论纷纷。在当地村民看来,如果当初没有方崇财收养小芳,小芳的命运将会是什么,谁也不知道。尽管方崇财对小芳千般好,换来的,却是一纸冰冷的诉状。
更令所有人不解的是,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小芳的诉讼请求,确认方崇财与小芳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无效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小芳不用为方崇财养老送终了。意味着方崇财23年的辛苦付出,都化为了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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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小芳的行为彻底伤了方崇财的心,他觉得自己被彻底抛弃了。尽管如此,他的嘴角仍时不时会露出一丝丝微笑,或许他心里并没有责怪小芳,或许这就是父母对子女的爱,就算付出得不到回报,他们也无怨无悔。
那么,法院为什么会认定方崇财和小芳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呢?这还得从《收养法》的规定说起。
我国的《收养法》是1991年12月29日通过,199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方崇财的收养行为发生在1993年,自然应当受到《收养法》的约束。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原则上必须同时具备几个条件:一是无子女;二是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是年满35周岁。当然,如果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当然,这几个条件也会有例外。比如说,如果你收养的是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的限制;如果你收养的是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比如说你收养的是你哥哥、弟弟、姐姐、妹妹的女儿,就不受年龄差的限制)。
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看方崇财收养小芳时的情形。
尽管方崇财收养小芳之时没有子女,但当时他只有31岁,客观地讲,他也没有教育小芳的能力,而且,他与小芳之间的年龄只差30岁,远远达不到“四十周岁以上”的要求,因此,方崇财的收养行为不满足《收养法》的强制性要求,其收养行为无效。
收养行为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就意味着收养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被收养人自然也就无需承担赡养收养人的义务。当然,这也意味着,被收养人之前享受到的抚养是缺乏权利基础的,换句话说,被收养人应当返还收养人支出的抚养、教育、医疗等各项费用。
我们同情方崇财,也谴责小芳。但法律毕竟是法律,不能被感情所左右,法官不可能违反法律规定确认方崇财与小芳之间的收养关系有效。
关于这件事,您有什么想说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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