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剑案主犯赵冰被判死缓,舆论的愤怒不仅仅在于“法律为什么没有杀人偿命”,而在于一个更具体、也更难回避的问题:法院列出的那些“不杀的理由”,究竟有哪一条经得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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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死刑没有错。刑法第48条写得清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死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这七个字,本身就是对司法裁量提出的实质要求——它要求法院回答,为什么不必立即执行,而不是把坦白、赔偿、被害人疾病逐条列出,就自动完成从“立执”到“死缓”的滑落。慎杀的前提,是真有不杀的合理原因。本案的问题,恰恰出在这里。
第一问:高血压凭什么成为“不杀的理由”?
法医鉴定认定,吴恺系头面部外伤致颅内出血死亡,“自身高血压对死亡结果起次要促进作用”。这句话被写进了判决书,成了死缓的依据之一。
问题在于,它被放在了错误的位置。特殊体质在刑法中的常规功能,是在轻微暴力、主观恶意较低的案件中限缩归责——判断行为人的暴力是否与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联,避免将偶然的、不可预见的后果全部归咎于行为人。但本案中,赵冰的行为是跨省劫持、持续殴打、用钳子夹指甲、踢击头部致昏迷后遗弃荒山。踢击头部并遗弃,本身就已经制造了独立的、类型化的死亡风险,赵冰对这一风险的认知和放任,不因被害人恰好有高血压而减弱分毫。
把高血压引入量刑叙事,客观上产生了一种归责效果:让被害人自己的身体,分担了行为人制造的核心风险。高血压是中老年群体中相当普遍的疾病,将一种常见基础病赋予足以影响死刑执行方式判断的权重,在法理上缺乏先例支撑,在情理上近乎荒诞。有评论说得直白:若按此逻辑,虐待老弱病残致死都可以免死,毕竟对方身体不好,“对死亡具有一定促进作用”。这不是归责,这是归责对象的错位。
第二问:谅解被否定之后,赔偿和坦白还在起什么作用?
二审裁定明确否定了谅解书的从宽效力,理由是其签署主体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且针对反诈人士的犯罪“不应因赔偿并获谅解而从轻、减轻处罚”。这是一个正确的定性。
但量刑结果没有跟上这个定性。一审据以判处死缓的情节,除了高血压,还有赵冰“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和“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物质损失”。当谅解被二审排除后,赔偿就只剩下一个孤立的经济行为。赔偿从宽的法理基础,通常正是通过补偿修复关系、获得谅解;当谅解的法律效果被否定,赔偿凭什么独立支撑“不必立即执行”的判断?裁定书没有回答。
坦白同样如此。在一个跨省、有组织、受境外悬赏指使、专门针对反诈人士的报复行凶中,归案后交代事实的“坦白”,其分量能否与普通刑事案件等同视之?如果坦白被机械地赋予足以拉下“立即执行”的权重,它就不再是“合理原因”,而是自动折扣。
二审用很重的笔触写了本案的性质:“境外电信诈骗衍生的蓄意跨省暴力犯罪,目的是打压民间反诈人员,社会危害性极大”。每一个字都对。但“从严”如果只写在“本院认为”里,而不落在刑期上,它就只是一句写给公众听的话,而不是一把悬在下单者头上的刀。
第三问:有组织、有预谋的报复,为什么从宽情节的权重没有被重新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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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是激情犯罪。境外“少校”将赏金从3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赵冰拿40万接单,纠集多人、冒充警察、跨省实施。有组织、有预谋的报复犯罪,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高于激情犯罪,这是常识,也是量刑应当体现的维度。组织者和出资者是清醒的成本计算者,刑罚的严厉性会直接进入他们的决策。
正因如此,在这类案件中,坦白、赔偿、被害人常见疾病这些常规从宽情节的权重,应当被实质性地压缩,而不是照常打折。法院列举了情节,却没有完成权衡;说了“社会危害性严重”,却没有让这个判断在刑罚结果上落地。当从宽情节被充分列举、从严情节只停留在定性表述时,公众感受到的就不是“慎杀”,而是“为凶手找理由”。
第四问:不附加限制减刑,传递了什么信号?
赵冰的死缓未附加限制减刑。根据刑法,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或二十年。而普通死缓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后续仍可继续减刑。这意味着,本案死缓的实际服刑年限,可能显著低于公众对“论罪当死”的直觉预期。
不附加限制减刑,在法律上或许有形式依据——故意伤害罪不在限制减刑通常适用的罪名清单之内,除非被认定为“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但正是这个“除非”,恰恰是本案应当被认真审查的关口。赵冰接单纠集多人、跨省实施有组织暴力,是否构成“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裁定书没有展开说理。当最严厉的刑罚评价在“是否限制减刑”这个实际服刑年限的关键节点上缺席时,死缓在公众感知中就不再是“论罪当死”,而接近于“关几年就出来了”。
结语
律师伍玲玲的质问值得被记住:“如果这样有组织地针对反诈人士实施残酷暴力、最终致人死亡的犯罪,都不足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什么样的犯罪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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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情绪,这是对“必须立即执行”这一法定门槛的合理追问。
慎用死刑是一项正确的原则,但它的正确性,恰恰依赖于每一个“不杀”的决定都能给出经得起检验的实质理由。当高血压被移作量刑砝码,当被否定的谅解背后的赔偿仍在暗中发挥作用,当“从严”停留在文字而不落在刑期,慎杀就从审慎滑向了顺滑。法律公平感的流失,往往不是因为条文偏向了谁,而是因为判决说理没有完成它应当完成的论证负担。徽剑案留下的,正是这样一个未被完成的问题。
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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