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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文件,明确2030年前实现地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全覆盖。随着家庭育儿理念的迭代,托育服务的内涵已从单纯看护转向科学照护和发展引导。“十五五”时期,应从投资于人的战略高度推进托育服务发展,以普惠优质服务稳步提高婴幼儿入托率,推动公共投入转化为家庭福祉、人口发展潜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持久动力。
原文 :《更好发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枢纽功能》
作者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社会政策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关博
图片 |网络
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是健全“幼有所育”民生服务的关键安排,是落实“投资于人”政策要求的筑基工程,也是推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加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有关工作的通知》,聚焦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示范引领、辐射带动功能有效落地,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既有助于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自身规范运行,也通过强化龙头机构的牵引作用,推动“1+N”托育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
建设“1+N”托育服务区域枢纽民生服务体系普遍具有分级、分层的特征,在强调区域内服务能力的均衡配置和服务设施的广泛覆盖的同时,也需注重高水平龙头机构建设,实现民生资源上下贯通、统筹发展。特别是托育机构规模普遍相对较小,单一机构承载功能有限,容易导致服务标准的零散化和服务体系的“碎片化”,因此需要在区域内布局枢纽型服务设施,提供人员培训、医育结合等公共服务支持,为单体机构提供标准化的服务引领与示范,着力解决托育服务发展不均衡、标准不统一、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实现托育服务从单点建设向全域协同发展,整体提升“幼有所育”服务供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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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要求“优先实现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地市级全覆盖”。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了“到2030年实现地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全覆盖”的任务。加快推进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在地市级全面配齐规模适度、装备适宜、功能完善的综合性托育服务设施,更好发挥其对托育服务体系的综合支撑保障功能,已是“十五五”时期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和“1+N”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
以行业赋能为导向实现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功能有序落地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既设置一定规模的示范性托位,又集聚人员实训、育儿指导、医育结合、服务示范、行业管理等功能,是托育机构高质量服务的技术支撑及样板标杆,明显区别于普通托育机构的单一照护功能属性。如仅聚焦托育服务功能本身,甚至将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办成了“大托班”,不仅无法发挥其区域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还会因托位收费相对有限,服务收入难以覆盖运营成本,将不利于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稳定运行。
应紧紧把握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行业赋能的核心定位,打破单纯关注“托位”数量的发展惯性,在做优示范性托育服务的同时,同步强化中心对行业机构和家庭的支持能力。在育儿指导方面,通过定期组织亲子活动、养育小组、家长课堂等方式,开展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切实提升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在医育结合方面,发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的资源整合和需求汇总功能,与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为全域在托婴幼儿提供体格检查、疾病防控、营养膳食等儿童成长发育指导。在人员能力建设方面,既要在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内部建立一支涵盖保育照护、卫生保健等专业的服务队伍,也要以中心为平台,开展在岗培训和综合实训,提升托育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同时,支持有条件的公办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参与托育质量管理,形成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与行业自律共治的格局,持续提升托育服务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水平。
健全相关长效保障机制一是推动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布局合理、规模适宜。在机构布局方面,应充分考虑托育服务就近就便的特征,优先在新出生人口相对集中片区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避免因选址交通不便、配套薄弱造成婴幼儿及家庭“不愿去”,影响设施利用和功能发挥。在建设规模方面,应根据区域内服务对象数量、未来增长趋势,确定设施承载需求和场地设施体量,推行模块化弹性设计,提升场地的复用效率,实现建设规模与托育需求有机匹配,防止过度建设带来资源浪费,加重中心运营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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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因地制宜完善支持政策。各地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方式和运营模式不一,包括“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承接运营主体涵盖妇幼保健机构、专业托育机构、幼儿园等托幼一体化服务机构,运行保障政策不宜“一刀切”。同时,应立足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实际分类完善支持政策,确保中心的普惠定位和公益属性。用好各类资金渠道,支持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设施建设,对示范性托位根据使用情况按政策提供运营补助,落实水电气暖等价格优惠政策。针对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提供的公共实训、家庭育儿指导等服务项目,应建立基本服务清单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支持;对非基本的公益服务项目,应科学测算服务成本,综合人力、物耗、合理利润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加快形成财政可负担、中心稳运转、服务可负担的良性发展生态。
文章为社会科学报“思想工坊”融媒体原创出品,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2023期第4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本期责编:狄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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