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演员已经离世,剧照、肖像就属于公开素材,商家拿来随便印在商品上售卖不算侵权。这般想法,和民法典关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规则,实在相去甚远。
大家好,我是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
近日网上流传一款名为“天堂电视”的纸扎祭祀用品,商品正面印着已故演员高秀敏、张少华的影视剧剧照,消息曝光之后引发全网热议。不少网友认为,把两位老艺术家的形象印在焚烧祭品上售卖,是对逝者的冒犯。高秀敏家属何庆魁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十分气愤,希望大家能够尊重逝者。这件事,也把殡葬用品市场随意取用名人形象牟利的乱象摆到台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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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网友存着这般认知:人已经去世多年,肖像权随之消失,剧照网上随处可以搜到,商家拿来用没有问题。
可法律的逻辑并非如此。自然人死亡之后,不再享有肖像权本身,但《民法典》明确保护死者的肖像人格利益,不是去世之后形象就可以任由他人商用。商家把逝者肖像印制在祭祀商品上对外销售,属于商业使用,场景本身带有特殊的殡葬属性,未经逝者近亲属许可,这种使用方式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已经触碰法律红线。同时剧照本身属于影视作品画面,未经版权方许可,还可能同时构成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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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混淆了两层事理:公众人物生前形象可以公开传播,不等于去世之后肖像可以随意拿来商用牟利;剧照在网络能够检索到,不代表进入无版权、无限制的公共领域。
从民事层面,依据民法典,逝者的近亲属,有权起诉生产、销售商家,要求停止生产、下架商品、赔礼道歉,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从行政层面,按照殡葬管理相关规定,市场监管、民政部门可以对制造、销售违背公序良俗丧葬用品的商家查处,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从行业层面,殡葬祭品的创新,不能以消费逝者、冒犯家属作为流量和卖点。
于广大殡葬用品商家而言,文创和花样创新要有边界,不能为了博眼球、提升销量,随意取用已故名人、公众人物的肖像。任何商用使用,都需要取得授权,并且使用场景不能伤害逝者尊严、违背大众普遍的情感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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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普通人而言,如果发现这类侵害逝者人格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可以留存图片、购买记录等证据,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如果是逝者家属,遇到这类侵权,不要觉得维权困难,法律为逝者尊严留有保护路径。
于平台方而言,也应当加强对殡葬类商品的审核,及时下架这类冒犯逝者、有违公序良俗的商品,守住内容审核底线。
文艺作品留给大家的是温暖回忆,这份回忆不该被随意消费。以为逝者肖像没有约束,可以拿来随便商用,到头来,大抵只落得商品下架、承担民事赔偿的后果。
你觉得,对于殡葬用品市场,该如何划定创新和冒犯逝者之间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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