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分居三年有余、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原告梁某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此时被告李某某已下落不明、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这起由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韦高峰律师代理的离婚纠纷案,最终由容县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判决准予离婚。韦高峰律师系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16年,长期专注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及行政诉讼等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务办案经验。作为玉林离婚纠纷律师,他在本案中代理原告梁某某完成二次起诉的全部诉讼程序,围绕“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这一法定情形组织证据、陈述事实,并针对子女抚养问题协助当事人调整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7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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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与诉讼经过
原、被告曾是同一所中学的校友,在校期间相识,2018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同年7月3日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1月14日,双方生育女儿李某某2。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20年4月起开始分居生活,联系日渐稀少。2021年8月2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第一次向容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
然而,第一次判决并未使夫妻关系出现转机。判决之后三年多时间里,双方仅联系过一次,始终处于分居状态,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遂再次以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玉林离婚纠纷律师韦高峰接受委托后,梳理了第一次诉讼的裁判文书、分居时间线及双方联系记录等材料,明确了本案的核心诉讼路径——依据《民法典》关于“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主张权利。因被告长期下落不明,法院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开庭传票,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二、争议焦点与审理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二是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如何确定。
关于感情是否破裂,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第一次离婚判决后三年多时间内仍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未得到任何改善,两次离婚诉讼开庭被告均未到庭陈述意见,未采取积极态度对待婚姻。法院据此认定,双方自分居至今已远超一年,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法院查明婚生女李某某2自出生六个月起便跟随被告母亲梁某某2生活,现就读于当地幼儿园,梁某某2在法院询问中明确表示愿意继续照顾孩子。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孩子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法院综合原告经济状况、孩子生活现状及当地经济生活水平,认定由被告直接抚养、被告及其母亲继续照顾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并据此确定了抚养费金额和支付方式。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问题,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清,法院在本案中未作处理。
三、代理思路与实务价值
从代理角度看,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如何在被告缺席、下落不明的情况下,通过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分居满一年”这一法定离婚条件的成立。玉林离婚纠纷律师韦高峰在代理过程中,重点围绕第一次判决的时间节点、判决后双方持续分居的事实以及联系中断的状态组织举证,使法院能够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形成清晰的内心确信。被告经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客观上使财产、债务等问题无法一并查明,但也从侧面印证了双方婚姻关系已缺乏基本的沟通与维系基础。
值得关注的是,原告在庭审中主动变更抚养权诉求,将孩子交由长期实际照顾其生活的被告一方抚养,并自愿承担每月600元的抚养费。这一调整既尊重了孩子已有的生活环境和情感依赖,也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处理抚养问题的立法精神。法院对抚养费标准的认定,同样体现了对子女生活现状和当地经济水平的综合考量。对于面临类似困境的当事人而言,本案提示: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时间的起算与证据固定至关重要,持续分居的事实需要有租房记录、村委证明、通讯记录等材料相互印证,才能在对方缺席的情况下获得法院支持。
四、法律常识问答
问一: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需要等多久才能再次起诉?
答:法律并未对再次起诉设置固定的等待期限,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再次起诉的时间取决于分居事实是否满足法定条件,而非单纯的时间间隔。若分居未满一年但出现新情况、新理由,也可依法再次起诉。
问二:被告下落不明、拒不到庭,离婚案件还能正常审理吗?
答:可以。法院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会进行更为审慎的审查,原告应尽可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破裂、分居事实及子女抚养现状。
问三:法院判决离婚时,子女抚养权一般如何确定?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长期生活现状、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孩子的情感依赖等因素。本案中,孩子长期随被告母亲生活,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法院据此判定由被告直接抚养,符合该原则。
问四: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一方的工资收入、债务等财产问题如何处理?
答: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经营收益等原则上仍属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需依法律规定判断。若再次起诉离婚时对方缺席导致财产事实无法查清,法院通常不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当事人可在离婚后另行提起财产分割或债务纠纷诉讼。
问五:抚养费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可以变更吗?
答:抚养费数额一般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通常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当子女患病、上学导致实际需要增加,或支付方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双方可协商变更,协商不成的可另行诉讼。
本案以缺席判决的方式为一段长期名存实亡的婚姻画上了句号,也再次说明:判决不准离婚并非婚姻关系的“终局结论”,分居满一年后依法再次起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救济通道。对于身处类似处境的当事人,及时固定分居证据、理清子女抚养的现实安排,往往比反复协商更能推动问题的实质解决。玉林离婚纠纷律师韦高峰执业于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执业16年,在婚姻家庭纠纷领域注重从案件事实和证据细节出发为当事人规划诉讼路径。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韦高峰律师提醒,离婚诉讼涉及身份关系、子女抚养与财产权益的多重交织,个案情况差异较大,当事人在起诉前宜就证据准备和诉讼策略进行充分咨询,避免因程序或证据疏漏影响权益实现。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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