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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1949年就废除了死刑,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以及此后的历次政治运动中,会少死多少人?后来的“严打”,又会少死多少人?那些曾经被判死刑、执行死刑,后来又被证明无罪的人,如果能够活着等到平反,走出监狱,重新开始平凡的生活,不比死后恢复名誉更好吗?
我们无法给出准确数字,也不能假定只要没有死刑,历史上的所有迫害和伤害就都不会发生。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如果国家从一开始就没有杀人权,至少会少一种最彻底、最不可挽回的伤害手段。许多人或许仍会被批斗、监禁、剥夺财产,却仍可能活着等到历史转弯,等到案件重审,等到一句迟到的“无罪”。活着的平反与死后的昭雪,绝不应该被视为同一种正义。
政治运动和社会治理最危险的时候,往往也是死刑最容易被当成工具的时候。目标一旦压倒程序,效率一旦压倒证据,“从重从快”一旦成为要求,个体就容易变成完成任务的数字。杀人权掌握在运动中,掌握在恐慌中,掌握在急于表态和立功的人手中,其后果不会只由某个罪犯承担,而可能由任何一个被错误认定的人承担。
所以,少杀、慎杀当然可贵,却仍然不够。少杀是一种政策,慎杀是一种自我约束,不杀才是一道制度边界。政策可以随形势改变,自我约束可以在压力下退让,只有彻底废除死刑,才能使国家无论面对什么运动、什么舆情、什么“特殊情况”,都不能重新打开杀人的闸门。把希望寄托在掌权者永远谨慎,不如让掌权者根本没有这种权力。
有人总说,死刑只针对罪大恶极者,普通人不必害怕。但“罪大恶极”由谁认定?证据由谁收集?程序由谁主持?判决由谁作出?只要这些都由可能犯错的人完成,死刑就可能落在无辜者身上。问题不是好人为什么替坏人着想,而是任何人一旦被错误地归入“坏人”,还有没有活着证明自己清白的机会。
司法可以纠正错误的判决,却不能纠正错误的死亡。一个人被错误关押,国家尚可释放、赔偿、道歉;一个人被错误处死,后来的平反只能写给家属和历史看。墓碑上的无罪,换不回他在平凡日子里继续生活,换不回他与父母、伴侣、子女共度的岁月。所谓“终于还他清白”,如果只能面对一座坟说,本身就带着无法掩饰的悲凉。
不要再拿个案来说事了。一个凶手该不该死,一个案件是否足以令人发指,争论永远没有尽头。世上新坟换旧坟,没啥意思。处死一个人,不会让死去的人复生,也不会自动治好受害者家庭的创伤。国家真正应当做的,是保护生命、查明事实、惩罚犯罪、救济受害者,而不是以另一场死亡证明自己重视死亡。
废除死刑也不等于纵容犯罪。对罪行严重、现实危险极高的人,长期乃至终身监禁足以隔离风险、维护安全。失去自由,在监禁中衰老,同样极其严厉。它与死刑最大的区别,不是“轻”与“重”,而是人活着,司法就仍有纠错的可能,社会也不必以杀人为惩罚的最后手段。
我更反对的,是国家拥有杀人权之后形成的那种治理心态:仿佛消灭一个人,就能解决复杂的问题;仿佛刑罚越残酷,秩序就越稳固;仿佛只要目的正当,生命便可以成为成本。司法是国家行使的“必要的恶”,可以依法剥夺自由和财产,却必须始终谦抑。连死刑都可以轻易动用,其他“合法伤害权”又怎能指望始终保持克制?
哪一种司法更文明?是把复仇包装成正义、以执行数量展示决心的司法,还是承认自己会犯错、因而不敢把惩罚推到不可挽回地步的司法?哪一个中国更好?是一个在运动中、严打中仍保留杀人闸门的中国,还是一个无论民情如何激愤,都不允许国家以任何名义合法杀人的中国?
我的答案很明确:废除死刑,不是国家软弱,而是国家终于学会限制自己;不是罪犯胜利,而是每一个可能遭遇错误追诉的人多了一道最后保障。一个更好的中国,不应只是少杀、慎杀,而应当有权杀却选择不杀,并且最终把这种选择写成不可轻易撤回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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