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CCTV今日说法
在店内摔倒磕伤
经营者赔偿理所应当?
安全保障的边界
到底该如何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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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进店铺时摔倒受伤
母亲要求商铺与商场连带赔偿
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在经营场所内受伤,引发侵权纠纷的案件。原告李某是一个3岁孩子,其母亲张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诉称,2025年5月23日,李某由家长带领,到A商场购物,进入B商铺时摔倒,被商铺货架边角磕伤,后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额部挫裂伤、左侧上睑挫裂伤。张某主张B商铺作为经营者,未在底柜周边安装防撞条,存在安全隐患,A商场对B商铺未尽到监管责任。李某系摔倒后磕碰到B商铺中的产品陈列底柜造成损害,因此要求B商铺与A商场连带赔偿医疗费60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B商铺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对原告受伤的事实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A商场辩称,其并非B商铺的实际经营人,不承担经营场所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的损害后果系其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所致,与公司无关,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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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原告李某
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公共视频等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原告李某系在商铺通道内奔跑,于无人区域自行摔倒后磕碰受伤。B商铺为面向普通公众的小商品零售店,既非针对未成年人的娱乐场所,也非母婴用品经营场所,综合考量商铺的经营内容、商品性质与服务对象,要求此类普通商铺在所有矮柜处均安装防撞条,显然过分加重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超出了合理经营的必要限度。因此,原告主张商铺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A商场并非涉案场所的实际经营者,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亦无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未成年人监护人
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对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而言,应当保障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符合常规安全使用标准,对台阶、玻璃门、尖锐边角等易发生风险的位置,可通过设置警示标志、张贴提示等方式履行提醒义务;日常经营中注意妥善留存摄像头录像等证据,发生纠纷时主动出示,提高沟通协商效果。若经营场所面向儿童群体、存在较高未成年人活动风险,应当主动提升防护标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范意外发生。
对未成年人监护人而言,带领未成年人进入公共场所时,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全程看护好孩子,及时制止奔跑、打闹、攀爬设施等危险行为,尽到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注意义务。若发生人身损害,应当理性判断责任成因,依法收集证据主张权利。
文章来源:公众号@北京门头沟法院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监制 | 谭义勇
制片人 | 王宝卿
主编 | 王秀敏
编辑 | 杨立桐 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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