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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开展澄清正名工作。
就是要真正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让愿担当、敢担当、善担当蔚然成风。
中央组织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黄建发解读时强调,要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开展澄清正名工作,就是要真正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让愿担当、敢担当、善担当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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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三届教科卫体委员会副主任刘慧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时打折扣、搞变通,结交政治骗子,匿名诬告他人。
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原一级巡视员乔东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毫无党性原则,匿名诬告他人。
2019年6月起,青岛市李沧区某副处级领导干部因个人提拔使用问题,对李沧区有关领导干部心怀不满,伙同他人搞非组织活动,先后十余次向中央、省、市有关部门投送匿名书信,举报其编造的李沧区有关领导干部所谓违法违纪问题,大肆诋毁他人声誉,造成恶劣政治影响。2022年4月,因诬告陷害和其他违纪违法问题,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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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诬告行为造成了不少损害和不良影响。
如导致被诬告干部在提拔晋升、岗位调整、干部交流、评奖评优时错失机会,对其身心健康、家庭、工作状态、干事积极性造成消极影响;干扰正常反腐途径,扰乱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相关机关和组织在甄别、调查过程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给本单位和本部门的政治生态、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干干净净的上下级关系造成消极影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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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其中,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的自由权利。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法定权利,其核心是指国家的任何其他法律都不得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不得侵犯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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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1979年刑法对诬告陷害罪的处罚采用了“诬告反坐”的特殊规定,并未规定具体的法定刑,而是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这样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可操作性不强,也不符合关于刑法规范明确性的要求。
1997年修订刑法时,针对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在实践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诬告陷害罪的罪状表述作了修改:一是增加“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入罪条件。二是单独规定了法定刑,将“诬告反坐”式的处罚方式修改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将犯诬告陷害罪从重处罚的对象范围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还做了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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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82年宪法修改过程中,许多同志都指出,“文革”十年,在“左”的错误路线下,广大干部群众遭受残酷迫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得不到起码的保护。鉴于“十年动乱”的沉痛教训,为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总结并吸取了以下经验。
第一,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1982年宪法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逮捕公民时公、检、法三机关的互相制约程序,规定在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后,公安机关负责逮捕的执行;二是取消了1975年宪法中公安机关有权批准逮捕公民的决定。三是专门增加了“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的规定。
第二,关于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规定。前几部宪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为总结“十年动乱”中批斗会、戴高帽和挂牌游街比比皆是,大小字报铺天盖地的历史教训,切实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1982年宪法第一次作出了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规定。明确“禁止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关于住宅权利的规定。前几部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总结“十年动乱”中随意侵入公民住宅,实施抄家、揪斗等严重侵犯公民权利行为的教训,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从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条文中分离出来,以单独条款予以规定。在保留前几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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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很重视1982年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
他自己亲身经历了“文化大革命”,有亲身的体验。“文化大革命”中动不动就把人关起来,根本谈不上人身保护;动不动就让人戴高帽子、游街、坐喷气式飞机,这绝对是对人格尊严的一种侮辱。
所以1982年宪法根据彭真的建议,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经验,写进了人格尊严、人身保护的条款。
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条是正反两方面写的。正面写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身自由应该受到保护;反面写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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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晃40多年过去,值得我们深思。
2026年11月1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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