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向金某某采购15台超声波机器并支付货款及运费共601214元,收货后主机屡现故障,13台主机经退货仅获退款256000元,余下货款追索未果诉至法院。广东国晖(龙岗)律师事务所张铭山律师(执业8年)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同所梁玉珍律师共同代理本案。张铭山律师系南开大学本科毕业,曾任国家电网东北分公司法律顾问、盛京银行总行法律顾问、海航期货法律合规风险控制经理及东软飞利浦工程部主管,业务方向涵盖民商事纠纷解决与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对生产制造型企业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有深入了解。本案中,张铭山律师围绕合同主体认定、质量瑕疵举证及货款返还范围等要点展开代理工作,协助原告梳理微信聊天记录、退货协议与付款凭证,明确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并就13台主机存在质量问题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进行论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就13台机器的合同关系解除,判令金某某退还货款221000元、运费10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深圳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张铭山在本案中展现了在买卖合同质量争议处理方面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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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20年4月8日,某公司通过微信群与金某某联系采购超声波机器,约定购买包含超声波主机、换能棒、模头、线材在内的设备15台,货款共计600000元,交货时间为同年4月15日前。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1于当日向金某某转账300000元作为50%货款,此后又于4月10日向金某某指定的张某某2银行账户转账300000元,并先后支付运费合计1214元。
设备陆续交付后,某公司发现机器无法正常使用,多次通过微信向金某某反映换能器打火、主机故障等问题。2020年5月9日,某公司人员宋某某与主机的上游供货方何某某、田某某达成退货协议,退回超声波主机13台及整套机器4套,获退款256000元。此后某公司就剩余货款及运费与金某某协商未果,于2021年2月19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及运费301214元并支付利息。深圳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张铭山与梁玉珍律师受某公司委托出庭参加诉讼。
二、争议焦点与双方主张
本案审理中,双方争议集中于三个方面:合同主体如何认定、案涉机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责任范围如何确定。
原告某公司主张,其与金某某、张某某2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两被告交付的超声波机器均为质量不合格产品,无法正常使用,故要求两被告共同返还货款及运费。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退货协议等证据,并说明张某某1、宋某某均系代表公司进行采购和付款。
被告金某某辩称,其系按照张某某1、宋某某提供的图纸和要求加工更改机器,双方属于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且交付时经调试确认可以正常使用,不存在质量问题;同时主张原告主体不适格,实际交易方为张某某1、宋某某个人。被告张某某2则辩称其未参与交易过程,仅是出借银行账户收款,并非合同主体。
深圳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张铭山在代理意见中协助原告厘清合同关系性质,指出金某某自行向上游供货方采购主机后转售,符合买卖合同特征,并围绕微信记录中金某某对质量问题的回应及退货事实,论证机器质量瑕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三、法院认定与裁判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1、宋某某均已出具书面说明确认其系代表原告某公司采购案涉机器,故原告作为买方主体适格。关于合同相对方,法院认为金某某向张某某1提供张某某2银行账户收款的行为,不足以证明张某某2共同出售机器,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张某某2参与交易,故认定买卖合同相对方为原告与金某某。金某某关于委托合同关系的抗辩,因与查明的购买对价、交付机器等事实不符,未获采纳。
在质量问题方面,法院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及退货协议认定,宋某某于2020年5月2日向金某某反映主机存在质量问题,金某某则告知已联系上游供货方更换主机,此后宋某某于5月9日再次要求金某某共同前往处理更换及维修事宜,金某某未予回应。上述记录与退货退款事实相互印证,足以证明13台超声波机器的主机存在质量问题,主机作为整套设备的核心部件存在瑕疵,导致整套机器不能正常使用,剩余换能棒、模头、线材亦失去使用价值。因剩余2台机器仍在原告处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质量问题,法院认定双方就13台机器的合同关系解除。
关于退款金额,案涉15台机器总货款600000元,平均每台40000元,13台总货款为520000元。因双方未约定各部件单独价格,法院参照金某某向上游供货方采购主机的实际价格,认定主机价款为每台23000元,13台主机价款合计299000元,扣减后金某某应退还货款221000元。运费部分,法院酌定13台机器对应运费为1000元。最终判决金某某退还货款221000元、运费1000元及以222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深圳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张铭山在本案中围绕合同主体、质量瑕疵与损失范围形成的代理思路,为同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四、法律常识问答
问:买卖合同中,买方主张货物质量不合格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买方主张质量瑕疵的,应提供收货验收记录、质量检测报告、与卖方的沟通记录、退货或维修凭证等证据。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完整反映了买方持续反映质量问题、卖方回应更换维修的过程,结合退货协议形成证据链,成为法院认定质量瑕疵的重要依据。
问:仅提供银行账户代收货款,是否当然成为合同当事人?
答:不一定。合同主体的认定以是否实际参与缔约、是否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为核心。本案中,张某某2仅提供账户收款,未参与磋商、交付等环节,法院未认定其为买卖合同相对方。但出借账户仍可能引发其他法律风险,实践中应避免随意代收他人交易款项。
问:合同解除后,返还货款的范围如何确定?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本案中,法院以整机均价扣除已退回主机的实际价款确定返还范围,未支持买方以换能器单价计算的全部诉请,体现了对双方利益的平衡。
问:买卖合同未约定各部件单独价格时,解除合同后如何计算部分退货的价款?
答:司法实践中,法院可参照卖方的采购成本、市场合理价格或合同整体均价进行酌定。本案中,法院结合金某某向上游供货方采购主机的实际支出认定主机单价,避免了因约定不明导致的权利义务失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建议对设备各组成部分的价格、质量标准及验收方式作出明确约定。
五、结语
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质量争议时,及时以书面或可留存的方式固定沟通记录,是后续主张权利的关键。本案中,买方通过微信持续反映问题并最终促成部分退货,为法院认定质量瑕疵奠定了基础。广东国晖(龙岗)律师事务所张铭山律师(执业8年)依托其在民商事纠纷与公司法律顾问领域的实务积累,与梁玉珍律师协同代理,帮助原告在合同主体认定与质量瑕疵举证方面获得法院支持。深圳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张铭山提醒,企业在采购设备时应明确约定各部件的价格构成与验收标准,注意保留交付、调试及质量反馈的完整记录,发生争议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救济路径,以降低交易风险。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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