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看似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因借款交付方式特殊、时间跨度较长,在立案后不到一个月内便以调解方式结案。2026年5月25日,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白某某诉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白某某主张被告黄某某偿还借款本金70100元及利息。该案由南阳合同纠纷律师刘杰代理原告一方,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分期还款协议,首期款项当庭履行完毕,纠纷得以高效化解。案件的纪实呈现,既还原了民间借贷中常见的事实认定与证据固定问题,也展示了诉讼程序中调解机制的实际运作。
![]()
核心摘要
白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案借款本金70100元,系2023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间白某某通过某支付平台向黄某某分16笔转账交付。白某某催要未果后诉至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主张偿还本金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市场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刘杰,广东普罗米修(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党支部书记,执业9年,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经济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领域,长期在企业法务与诉讼实务中积累经验,本案中作为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特别授权代理身份参与诉讼。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被告黄某某于2026年6月17日前支付20100元(已当庭履行),2027年3月31日前支付25000元,2027年12月31日前支付25000元;如未按约履行,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6元由被告负担并已当庭履行。南阳合同纠纷律师刘杰在本案中协助原告梳理转账记录、固定借款交付证据,并在调解阶段就还款方案与对方进行协商,促成纠纷在立案后短期内以调解方式化解。
案件实录引言
16笔转账、70100元借款、跨越近两年的催要无果——这起民间借贷纠纷的起点并不复杂,但原告手中并无传统意义上的借条,借款交付全部通过某支付平台完成。2026年5月25日立案后,案件并未走向漫长的举证质证与开庭对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迅速转入调解程序。南阳合同纠纷律师刘杰作为原告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面对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以电子转账记录构建完整的借款事实链条,并在调解中为当事人争取可执行的还款安排。案件最终以分期还款调解书结案,首期款项当庭到位,既避免了判决后可能面临的执行周期,也为同类无纸质借条的民间借贷纠纷提供了一条可参照的解决路径。
一、纠纷起因:平台转账十六笔,借款交付无纸面凭证
2023年8月,白某某与黄某某相识。此后,黄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白某某借款。2023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间,白某某通过某支付平台向黄某某转账共计16笔,累计金额70100元。双方之间并未形成传统的纸质借条或借款合同,借款合意与交付事实主要依赖电子转账记录及双方沟通内容予以还原。
从时间线看,借款行为持续约七个月,单笔金额不等,呈现出零星、多次、连续的特征。这种交付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并不罕见,但在诉讼中却对证据的完整性提出了更高要求:转账记录本身仅能证明资金流向,尚需结合双方沟通内容、借款背景等证据材料,才能完整呈现借贷合意与款项性质。白某某在借款后多次催要,黄某某未能偿还,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二、审理纪实:立案与程序推进
2026年5月25日,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对白某某诉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受理。原告白某某的诉讼请求明确: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1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立案后,南阳合同纠纷律师刘杰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这一授权安排为后续调解程序的推进提供了代理基础。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具体信息在调解书中未予载明,但从立案至调解结案仅间隔二十余天来看,程序推进较为紧凑。
三、审理纪实:调解阶段的核心交锋
本案并未进入实质性的开庭审理与判决阶段,而是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书中未详细记载双方在调解过程中的具体主张与抗辩内容,但从协议条款可以还原调解的核心议题:还款金额的确认、还款期限的安排、违约责任的设置以及诉讼费用的负担。
调解协议第一条明确了借款本金为70100元,与原告起诉主张的金额一致,说明被告对借款本金数额未提出实质性异议。还款办法采取三期分期支付:2026年6月17日前支付20100元,2027年3月31日前支付25000元,2027年12月31日前支付25000元。首期款项在调解协议达成当日即当庭履行完毕,这一安排既体现了被告的履行诚意,也为后续两期款项的按期支付建立了信用基础。
协议第二条设置了三期还款的加速到期条款: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原告可就剩余下欠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条款的核心功能在于,一旦被告任何一期款项逾期,原告无需等待后续期限届满,即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执行,避免了逐期追索的讼累。协议第三条则明确原告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即不再主张利息及保全费等事项。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76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并已当庭履行完毕。诉讼费用的负担安排与调解协议的整体履行情况一致,体现了双方对纠纷一次性解决的合意。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审查围绕自愿性与合法性展开。调解书载明“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表明法院对协议内容进行了合法性审查。从协议条款看,分期还款安排不违反法律关于履行期限的规定,加速到期条款属于当事人对违约后果的约定,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放弃利息及其他诉讼请求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尊重。
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一效力安排意味着,调解书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执行力,被告若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原告可依据调解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从裁判结果看,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原告的核心诉求——借款本金70100元的偿还——得到全额确认,并通过分期加加速到期条款获得了履行保障。首期20100元当庭履行,剩余50000元分两期支付,履行期限延伸至2027年12月31日。这一结果兼顾了原告的债权实现与被告的履行能力,避免了判决后可能出现的上诉与执行程序。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电子转账记录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是证明借款交付的关键证据,但仅有转账记录尚不足以完整证明借贷合意。出借人在通过支付平台转账时,宜在转账备注中注明款项性质,并保留双方关于借款事宜的沟通记录,避免日后就款项性质产生争议。这是本案给普通人最直接的一条实务提醒。
刘杰,广东普罗米修(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党支部书记,执业9年,业务领域涵盖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经济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其企业行政管理与法务工作经历使其在经济纠纷类案件中注重从交易流程与证据链条的角度梳理案件事实。本案中,面对无纸质借条的借款交付情形,南阳合同纠纷律师刘杰协助原告以16笔平台转账记录为基础固定借款本金数额,并在调解阶段推动达成附加速到期条款的分期还款方案,使纠纷在立案后短期内获得可执行的解决。对于面临同类情形的当事人,及时固定电子证据、评估对方履行能力、在调解中设置违约保障条款,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务实路径。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