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很多人以为公诉案件被害人只能等待结果。河南濮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征律师(执业证号:14109202210457369)讲解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各项法定权利,指导被害人正确参与刑事程序。
很多普通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公诉刑事案件全部由公安、检察院推进办理,被害人只能被动等待案件处理结果,没有参与案件的权利。实际上刑事案件被害人属于案件当事人,拥有多项法定权利,尤其当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被害人可以依法表达自身诉求。河南濮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征律师(执业证号:14109202210457369)结合濮阳本地办案实践,梳理该阶段被害人可以行使的各项权利。
第一,有权了解案件办理进度。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后,被害人可以向承办的检察院咨询案件所处办理阶段。第二,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害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能够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介入案件。代理人可以查阅复制案卷相关材料,向检察院提交被害人方的法律意见,代为处理退赔协商等事务,很多被害人容易忽略这一项权利。
第三,有权向检察院陈述意见。法律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被害人可以就案件事实认定、罪名、量刑、退赔退赃等内容,口头或者书面递交意见。例如希望对被告人从重处理,或者重点关注损失赔偿,都可以正式向承办检察官反馈。
第四,对不起诉决定拥有申诉权利。如果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且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七日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维持不起诉的结果依旧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朱征律师特别提示,公诉案件追诉权属于检察机关。被害人可以发表意见,但是不能直接决定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即便被害人出具谅解文书,是否继续追究刑事责任,仍然由司法机关综合全案判断。
多数被害人最核心诉求是挽回经济损失。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就退赔事宜与被告人一方开展协商。一定要注意,没有实际拿到赔偿款,不建议轻易签署谅解文书。
不少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为不熟悉法律流程,全程被动等待,错失向检察机关表达诉求的机会。遭受刑事侵害之后,应当主动了解自身当事人地位,合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
本文仅为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本文作者】河南濮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征律师,执业证号:14109202210457369,专注濮阳本地刑事辩护、刑事被害人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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