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载明“禁止有罪推定”,并明确监视居住作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的定位,对于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由公安机关指定一个处所进行监视居住,而是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每一次修改都备受瞩目。本次提请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共55条,涵盖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人身强制措施的完善以及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保障等,其中“禁止有罪推定”和“完善人身强制措施”两项,不仅被新华社提炼为本次修法亮点放到新闻标题,法律学界、实务界对其的看重同样非比寻常。
首先,草案在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上的突破值得关注。现行刑诉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直被视为我国刑事法治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无罪推定原则不断深入人心,但法案里一直没有明示。草案披露出的所增加的几个字,尽管是以“禁止有罪推定”的视角切入,但依然是因应国家法治进步的大动作。当然,在刑事法治建设过程中完善无罪推定原则,并不仅仅是几个字的立法精神宣示,需要从普通公民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步开始,各种细节安排、程序设置、监督体系以及权利保护,都要贯彻这个原则。而由此展开的此番刑诉法修改,每一条每一款指向的,无一不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细节落实和程序守护。
以备受争议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简称“指居”)的存废来看,立法层面对“指居”给出的态度,可视为对近年来学界、实务界讨论的积极回应。“指居”制度的立法初衷是作为羁押的某种替代措施,但运行十余年来暴露出诸多问题。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限制的程度本身就在取保候审与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之间,而“指居”在具体执行中容易被侦查机关滥用,成为违法取证的手段。最高检数据显示,2025年,检察机关加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的监督,提出纠正意见1.3万件次,协同公安部专项清理刑事“挂案”27.8万件。正基于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示“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
此番草案明确“监视居住作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的定位”,提出对于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由公安机关指定一个处所进行监视居住。草案对限制使用“指居”措施意图明确,对于侦查权力异化、被告人权利保护具有积极作用。刑诉法对具体制度的约束和规范,需要具体化的程序保障,2026年2月,最高检透露已针对“指居”“会同公安部出台有关意见,通过建章立制严格规范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权益保障”,“指居”在“无固定居所”类嫌疑人、被告人适用上得以限制,其他适用“指居”的案件同样应当在程序上严格杜绝侦查权滥用,在律师会见安排、不得在“指居”场所进行讯问以及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等方面有更严格的约束。
贯彻无罪推定,禁止有罪推定,现代刑事法治精神对人权法治的实践要贯穿到整部刑诉法,需要立法语言上的点滴突破,更需要程序细节中对已经暴露出的严重问题及时补正;需要立法努力,更需要执法、守法层面的个案实践。让无罪推定原则不只出现在影视剧宣示,更深入每一个法律从业者的内心,这是社会各界对刑诉法这部“小宪法”的一大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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