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文然 记者 严君臣)王某在某公司从事研发工作,没想到公司突然变更门禁密码,导致其连续三天都因密码错误无法进门工作。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支付赔偿金。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这种情况符合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判决该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王某不服,诉至南通中院。南通中院二审认为,该公司禁止王某进入公司,系以实际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且无正当理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改判某公司支付王某赔偿金。
王某自2021年入职某公司从事研发工作。2025年4月3日,王某发现公司单方面无故变更门禁密码,致其无法进入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当时公司负责人亦在场,未对此作出任何解释。此后,王某连续三天到公司门口,均因密码错误无法进入工作场所。王某随后报警并申请仲裁,但情况仍未改变。
王某以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未提供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亦未提供劳动,符合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遂判决某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
王某不服,上诉至南通中院。
公司更换门禁密码致劳动者无法进入工作场所提供劳动,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不限于书面通知,也可以通过实际行为作出。用人单位单方变更门禁密码,使劳动者无法进入工作场所、无法提供劳动,且公司负责人在场时未作合理解释。此后劳动者连续多日被拒之门外,报警、申请仲裁后仍未被允许进入工作场所,这已经足以表明用人单位不再接受劳动者提供劳动,属于以实际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南通中院二审认为,某公司禁止王某进入公司,系以实际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且无正当理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改判某公司支付王某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法定程序和实体条件,不得以变更门禁密码、关闭办公权限、停用工作账号等“软性方式”剥夺劳动条件,规避书面通知义务、逃避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若主张其解除行为合法,须就此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解除的正当性,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行使,要依法、有据、守程序。
对劳动者而言,遇到类似“突然进不了门”“账号被停用”“被移出工作群”等情况,要注意及时固定证据,包括因门禁无法进入工作场所的照片视频、与公司沟通记录、考勤记录、工资社保缴纳情况、证人证言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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