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5) 昆民二终字第 1716 号
注:本文为游本春律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劳动用工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昆明劳动法专业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二审胜诉案件整理,后附隐藏当事人信息的二审判决,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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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昆明劳动法律师,日常大量代理企业处理劳动仲裁及一、二审诉讼。实务中很多企业容易忽视两个关键点:一是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不等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直接决定年休假天数;二是入职时间证据保管不到位,一旦举证不利,会直接增加企业年休假赔付成本。今天分享我代理用人单位的二审真实案件,本案最终大幅降低企业赔付金额,同时重点梳理企业关于年休假、假期管理的合规建议。
基本案情
劳动者入职公司从事销售岗位,离职后提起劳动诉讼,主张返还工资扣款、20102014 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22644 元、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一审法院认定劳动者入职时间为 2011 年 8 月,判决企业返还扣款 526 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3172.56 元。
劳动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实际入职时间为 2010 年 7 月,要求按照更早的入职时间,支持 22644 元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我作为用人单位代理律师参与二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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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难点
1、入职时间属于用工核心事实,劳动者提交离职申请表、证人证言等新证据,二审法院有可能推翻一审认定的入职时间,会直接拉高未休年休假赔付总额;
2、劳动者存在跨单位累计工作工龄,之前其他单位的工作经历会提高劳动者每年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企业抗辩难度较大;
3、春节统一放假,如何区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与企业安排的年休假,事实界定复杂;
4、劳动者同时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需要重点从仲裁时效角度进行抗辩。
案件争议焦点
1、劳动者真实入职时间应当如何认定;
2、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如何核算,对应每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3、春节统一放假,能否抵扣职工应休年休假;
4、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案件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采信劳动者部分新证据,将入职时间更正为 2010 年 7 月 15 日,调整未休年休假工资为13123.83 元;同时认定双倍工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予以驳回。
案件说明:劳动者原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 22644 元,经过二审庭审举证、法律抗辩,最终判决金额相比原诉讼请求大幅降低,为我方当事人减少近万元赔付,实现代理目标。
法律实务建议
对昆明劳动者维权提示
1、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需要提供自己全部累计工作年限的相关证据;
2、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受一年仲裁时效约束,应当及时维权。
对昆明企业用工合规提示(重点假期、年休假管理)
1、务必妥善保管入职申请表、离职申请表、劳动合同,入职时间是计算年休假、各类待遇的基础,证据缺失将承担不利裁判后果;
2、员工入职时主动核实劳动者过往累计工作工龄,据此核算每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不能只看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
3、春节集中放假,要在制度、通知中明确:哪几天属于春节法定假日、哪几天是企业统一安排的带薪年休假,留存员工知悉的证据,避免后续无法抵扣年休假;
4、年休假尽量安排当年度休完,确因工作不能休假的,做好书面确认,留存审批记录;
5、劳动二审阶段劳动者可以提交新证据,企业不能因为一审胜诉就放松二审的证据准备。
免责声明:本文为游本春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件普法,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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