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只没拴绳的狗在公共区域追着人跑,路人报警、踢狗、捡棍驱赶。狗主人转头起诉,要求赔偿5700元。浙江宁海法院判得干脆:全部驳回。
这个案子最让人舒服的地方,不是“狗受伤了也没赔”,而是法院没有把账算在自保的人身上。
险情是谁放的,责任就落在谁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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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女孩小张养的三只狗没戴牵引绳,也无人看管,在户外公共区域活动。
路过的王帅被狗持续吠叫、追逐,当场报警。狗没有停下的意思,他只好脚踢、持棍把狗赶开。
事后小张说,狗被打成肺出血,治疗费、交通费共5700元,要求王帅全额赔偿。
法院先看证据。犬只X光片未见异常,体表也无明显外伤,宠物医院工作人员明确表示肺出血原因尚不明确。
也就是说,狗伤到什么程度、伤是不是王帅造成,证据链并不完整。
更关键的是险情源头。三只狗未牵绳自行外出,对路人形成现实且紧迫的危险。饲养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存在重大过失。
这不是“狗受伤就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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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适用的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狗在法律上属于财产。面对犬只追逐、吠叫、突袭,王帅采取的防御措施针对即时危险,没有不当,也未超过必要限度。
法官也划清了边界:危险还在眼前,可以合理自保;危险已经消除还追打,就不再属于紧急避险,该赔还得赔。
自保可以,报复不行。
同类案子,法院没有和稀泥。
类似情况并不是第一次这么判。
北京房山法院曾审理一起电梯内犬只伤人案:狗主人牵狗乘电梯但未给犬只佩戴嘴套,犬只咬伤他人后被踢开,狗主人索赔6万余元,法院同样驳回全部诉求。
两起案子逻辑一致:养犬人先违反管理义务,就不能把风险转嫁给路人。
牵绳不是选择,是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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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应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犬链有效管控犬只;违反规定的,可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屡教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处2000元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注销养犬证件。
对普通人来说,遇到犬只追逐威胁,第一时间报警、保留证据是对的;紧急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自己,法律也会支持。
王帅报警这个动作,本身就留下了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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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不牵绳,不是“放它透口气”,是把不确定的风险丢进公共空间。法律不会为这种侥幸买单。
你在路上遇到过没拴绳的狗吗?当时怎么处理的?评论区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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