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陈女士在饭店上班,每个月工资2000元,但在美容机构工作人员的嘘寒问暖和轮番攻势下,先后贷款60万做了许多价格不菲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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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和丈夫说,对他们来说,根本还不起了,而且是在美容机构的套路下才贷的款。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这件事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这些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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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就要实施了,我们来看下其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是怎么规定的: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由此可见,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种几种情形:
- 共同签字,也是我们所说的“共债共签”,比如说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上共同署名,这是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
- 事后追认,如果事前双方没有共同签字,但另一方事后对借款表示认可,比如说承诺共同还款,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 生活需要,如果双方既没有共同签字,另一方事后也没有认可,但如果这借款是用于日常生活需要,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当然,这里存在一个如何认定“日常生活需要”的问题。我想,主要可以通过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 必要性,如果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没有贷款的必要,就不能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 用途,只能是日常生活需要,比如说衣食住行、教育、医疗、抚养、赡养等等;
- 金额大小,日常生活需要的金额要考虑当地的消费水平以及个人的消费习惯。
从以上几个方面来判断的话,陈女士在贷款的时候,没有其丈夫协商一致,没有共同签字,其丈夫事后也没有追认,贷款用途也不是用于日常家庭需要,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女士的丈夫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二、陈女士是否需要偿还贷款?
如果陈女士的一系列贷款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陈女士就需要偿还借款(本文暂不讨论利息问题),所以,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贷款合同的效力。
这件事当中,有两组(为什么不说两个呢?因为陈女士向多家机构贷款,债权人不止一个)法律关系,一是服务合同关系,一是借贷合同关系。
1、服务合同是否有效?
- 不能因为耳根子软而否定合同效力。陈女士说,美容机构人员对他嘘寒问暖,因为她耳根子软,所以答应进行消费,但是只要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那就不能因为心太软来否认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就算是被劝说而进行消费,合同仍然有效。
- 如果存在欺诈,服务合同可撤销。从报道内容看,美容机构诱导陈女士进行消费的但并没有如实将消费的项目内容、消费标准等告知陈女士,这不仅是对陈女士知情权的侵犯,也使陈女士因为陷入错误认识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合同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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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虽然服务合同关系的存在才产生了借贷合同关系,但两者在本质上是相互独立的,所以,原则上来说,服务合同的效力对借贷合同的效力并没有什么影响。
但就像前面说的,陈女士在美容机构内可能受到欺诈,然后才做出贷款决定,如果是这样的话,借贷合同是否仍然有效呢?我们来看下《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这就是说,如果贷款给陈女士的这些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陈女士受到了内容机构的欺诈,那么这种借贷合同就是可以撤销的,陈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
撤销之后呢?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借贷合同就好像不存在一样,也就是归于无效。
这种情况下,陈女士仍然需要承担归还本金的义务,只是不需要偿还利息,而且已经偿还的利息可以用于抵扣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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