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某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乙某,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认该笔借款实际出资人系案外人丙某,因此法院于2023年3月出具民事裁定书,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原告甲某起诉。之后,第三人丁某以原裁定裁判理由的相关认定错误为由,要求撤销原裁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件焦点
第三人对裁判理由相关认定不服,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结果
经审查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撤销对象,应仅限于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主文内容,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结果部分,排除了裁判文书中事实认定、理由等内容。且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是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事项作出评判的理由,以表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事项的裁判观点。裁判理由的内容,既可能包括案件所涉的相关事实阐述,也可能包括对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或者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二者之间的联系。但裁判理由部分所涉的相关事实,并非均是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后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而原裁定“驳回甲某起诉”的裁定结果,并未损害丁某的民事权益,故丁某请求撤销原民事裁定书于法无据,本院裁定不予受理。
法官释法
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做出的结论,裁判理由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裁判主文如何作出进行的阐述,本身不构成判项内容,故原则上,如果当事人或第三人对裁判主文认可,不会因为裁判理由而遭受不利益,且依据既判力相对性原则,裁判文书中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不能成为另一个诉的依据,故第三人仅对生效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认定不服,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运河区人民法院
供稿:乔威
编辑:宫晨
审核: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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