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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贾特律师
本文共计1638字,阅读需耗费7分钟
文 前
遭遇小三“偷家”——伴侣在婚姻存续期间对他人大额的经济付出,受损方并非束手无策。法律为维护婚姻财产权益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本文引用真实案例,聚焦实务要点,进行简要分析。
一、基本案情
大聪明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大聪明与大漂亮建立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大聪明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实际向大漂亮转账52万元。大聪明称其大漂亮同居期间还为大漂亮购买卡地亚蓝气球手表、LV包、古驰包、金饰等贵重物品花费94318.9元。现妻子将大漂亮、大聪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大聪明与大漂亮之间的赠与无效,大漂亮立即返还妻子和大聪明的夫妻共有财产614318.9元。
被告大漂亮辩称,其与大聪明同居期间互有转账,以上花费系大聪明自愿行为,并非其强迫。大漂亮在同居期间支出房租、家具费用、物业费用、水电费等共计43775.07元,要求将这些款项应从返还财物的数额中扣除。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第三人大聪明与被告大漂亮之间赠与行为无效,大漂亮向妻子返还受赠款52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大漂亮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裁判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第三人大聪明在与原告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大漂亮保持不正当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大漂亮,该赠与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妻子要求大漂亮返还大聪明赠与的财产的诉讼请求,本案予以支持。
经审理查明,大聪明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共计向被告大漂亮转账52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大漂亮应向妻子返还。关于第三人大聪明陈述的所谓其在与被告大漂亮保持不正当关系期间大漂亮购买手表、LV包、古驰包、金饰等价值94318.9元名贵物品应否返还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和第三人大聪明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大聪明存在消费行为,不足以证明系为大漂亮花费,本院对妻子的该部分诉求不予支持。对于大漂亮所称与大聪明同居花费的房租、家具费用、物业费用、水电费等共计43775.07元,本院认为,大聪明和大漂亮的同居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其同居期间的支出不应从返还的数额中扣除。
三、律师分析
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需双方同意。
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尤其基于婚外情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且侵犯配偶财产权,依法无效。既然是无效赠与的财产,原配可基于共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全额返还
在返还金额的确定上,一般仅支持有充分证据证明的财产流转。直接转账因痕迹清晰、权属明确,最易获法院支持。若是实物赠与,则需证明财产交付第三者,仅有消费记录无法推定权属转移。第三者主张的同居支出因基础关系违法,法院一般不予抵扣。
律师建议原配及时固定证据,收集转账记录、消费凭证、聊天记录,取证购买记录、交付过程,以便诉讼中充分佐证。此外,即使夫妻未离婚,原配仍可单独起诉第三者追回财产,无需等待离婚程序。律师同时也提示第三者,基于婚外情的赠与不受法律保护,即便已消费也可能被追偿,“自愿赠与”“共同开销”等抗辩在司法实践中极少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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