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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位股东想要共同设立公司,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为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发起人往往会签署一份《公司设立协议》。而在公司设立后,又会制定《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运行的基本规则。这两份法律文件本应相辅相成,但如果出现了条款间的冲突,究竟应该以哪一份的约定为准呢?
经典案例
甲、乙、丙三人欲共同设立A公司,2021年3月30日,三人共同签订《发起设立协议书》,其中约定,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并约定甲出资1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4%,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足额缴纳。乙、丙出资已足额缴纳。
2021年6月29日,A公司设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并签署《公司章程》,约定同《协议》。2021年7月30日,甲向A公司转账支付投资款8万元。2022年3月21日,甲、乙、丙共同签署《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其中载明甲认缴出资额133万元,于2025年12月31日前缴足。2024年2月13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乙认为甲已经超过了《发起设立协议书》中约定的出资期限而未缴纳出资,故要求甲支付剩余出资额。甲认为《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期限还未到期,拒绝缴纳。双方协商未果,乙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协议》是A公司尚未成立之前各发起人对公司设立所做的安排,在A公司成立后,各发起人均转为某投公司的股东,故对于公司的运作,应以公司成立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为准。故甲的出资届满时间应为2025年12月31日,因目前出资时间尚未届满,乙要求甲补足出资的条件尚不成就,判决乙败诉。
风险提示
在公司设立及运营过程中,《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条款冲突可能引发多重法律风险。当协议约定的股东出资期限与章程后续调整的期限不一致时,法院通常以章程为准,导致早期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无法兑现。另外,还可能致使股东在分红、表决权等核心权益上陷入争议,或因章程的公示效力影响外部交易安全,例如债权人依据章程要求股东承担出资责任时,协议的内部约定无法对抗第三人。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应如何应对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可能出现冲突的问题呢?我们建议:
1、明确协议与章程的边界
协议中可约定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的核心权利义务,比如各发起人负责的具体筹备事项、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分摊标准、发起人违约导致公司设立受阻时的赔偿责任、以及设立阶段临时决策的表决规则等仅涉及发起人内部协作的内容;章程中则应约定公司成立后的基础性运营规则,比如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经理层的聘任与解聘条件,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的处理程序等关乎公司整体运作及对外关系的内容,通过这种针对性约定让两者各司其职、减少冲突。
2、通过股东会决议调整出资期限
若公司遇到经营困难,确需要股东出资来填补资金,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来调整股东出资期限。首先应提前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明确会议议题为调整出资期限;会议召开时,需保证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并进行充分协商;形成的股东会决议需明确记载调整前后的出资期限、各股东的具体出资义务,由参会股东签字确认。
3、及时催缴,仍不缴及时起诉
在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前10-15天,公司应向股东发送书面催缴通知,明确未缴出资的金额、原定期限、及可能影响的股东权利,通知需通过快递(签收记录)、邮件(已读回执)等可追溯方式送达;期满后股东仍拒不履行的,公司应立即整理证据材料(包括出资协议、公司章程、两次催缴记录、股东未缴证明等),向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明确为补缴出资、支付逾期利息及承担诉讼费用,必要时可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如冻结股东名下对应金额的账户或资产),避免股东转移财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更多关于公司章程的问题,可参考我们之前发布的《》(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公司法研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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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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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上海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劳动人事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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