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垃圾规范处置,直接关系到城市环境安全与市容秩序。任何个人与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处置,必须依法运送至指定消纳场所。违规处置建设工程垃圾不仅破坏市容环境,更可能造成土壤、水体污染,甚至引发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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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杨行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市民投诉,反映泰和支路某码头擅自堆放建设工程垃圾。执法队员现场核查发现,该处堆放大量砂石类物料。场地负责人虽提供了《普通混凝土用砂检测报告》及《粉砂接收证明》,但通过专业机构检测鉴定,该批物料实际属于建设工程垃圾。
后经调查,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虽持有港口经营许可证,但管理严重缺位,在未核实相关材料真实性与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允许他人将总量超千吨的工程垃圾运至码头,堆放在非许可区域,并试图通过水路外运。
执法部门依法立案调查,对涉事公司多次进行询问,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经调查核实,该公司行为已构成擅自堆放建设工程垃圾。杨行镇人民政府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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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规范整改杜绝当事人二次违法,上海市静安区废弃物管理所与杨行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渣土回装过程开展联合监督,最终所有涉案工程渣土均运回静安区共和新路某号装点。
本案中千吨建设工程垃圾的违规堆放,暴露出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内部管理松懈,为降低成本不惜以身试法。执法部门将持续强化全过程监管,对违法行为坚决查处、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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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六款:禁止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处置建设工程垃圾。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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