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4年强奸继女六七十次判24年半#受害人2009年出生,在2020年至2024年期间遭遇继父多达67次的强奸、猥亵,2020年时受害人只有11岁,属于刑法中的“幼女”。
首先,我对受害人所遭遇的痛苦与伤害,万分同情,这段人生阴影可能会笼罩她的一生,她的人生一定需要千千万万的努力去修复。我和很多网友的心情一样,遇见这样的案件,想得一个词也是“死不足惜”。
其次,本案判处有期徒刑24年6个月,并不是单独一个强奸罪构成的刑期,还涉及其他罪名,【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这样的量刑属于罪责刑相适应,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关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发时,受害人只有11岁,属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按照法律规定,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而强奸罪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从重是在这个幅度范围内从重。
同时,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奸淫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一) 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奸淫的……”
继父,是“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但是,量刑幅度还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区间。
然而,如果存在第236条第三款的相关情形,量刑则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规定如下: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目前报道披露出来的案件细节,结合本案的判决结果——强奸罪判决有期徒刑15年,我们反推一下,本案可能存在“造成幼女伤害”的情形。
“造成幼女伤害”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造成幼女伤害”:
(一)致使幼女轻伤的;
(二)致使幼女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三)对幼女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情形。”
被告人涉嫌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罪,刑期合计在35年以上,但按照规定,有期徒刑的上限是25年,所以,本案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24年6个月,算是【有期徒刑】的顶格处理。
#小兜法眼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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