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通说认为,如实供述指的是被告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何为“主要事实”,《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自首立功意见》)指出,供述内容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因此,划定如实供述内容的外延,从而更加准确地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解决上述分歧的关键点在于如何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贯穿到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及加重构成要件中。
1. “如实供述”的内涵
如实供述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但如实供述内容的外延尚未明确划定。实践中,认定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往往受法官认知的影响,因而导致认定标准不同,尺度不一,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滥用的可能。此前的刑法理论乃至于《自首立功意见》的规定主要关注被告人如实供述的客观方面的情况,是刑法客观主义的体现。倘若把“如实供述”进行分解则不难发现,所谓“如实”反映出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内容,从而认定被告人是否认罪、悔罪以及再犯可能性大小;“供述”所要确定的即案件的客观事实,包括犯罪行为、过程、结果、手段、时间、地点等客观要素。因此,从词义角度,应当将如实供述解读为如实交代犯罪主要的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内容。因此,认定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不仅要求其交代客观事实,亦要求其坦陈案发时的内心活动。
将如实供述的内容严格确定为主、客观两个方面,有利于司法机关全面把握案件事实,提高司法质效,节约司法资源。无论是认定自首还是坦白,如实供述都是重要先决条件。将是否如实供述主观方面的内容纳入供述的范围有助于法官综合评析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审慎地给予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裁量。
综上,认定如实供述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具体给予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裁判前,法官须从主观及客观两个维度综合考量,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2.加重情节的相对独立性
根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可将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分为普通的犯罪构成即基本的犯罪构成、加重的犯罪构成即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即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构成。其中加重的犯罪构成又可细分为结果加重的犯罪构成、情节加重的犯罪构成及数额加重的犯罪构成。据此,情节加重犯指的是行为人之行为已经构成基本犯罪,且其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符合了作为加重构成的定罪情节的要求,而由《刑法》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的犯罪形态。例如,交通肇事罪之逃逸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须判定行为人逃离现场的行为是单纯地为逃避刑事责任而逃之夭夭还是为救治伤者、寻求援助而临时离开现场。因此,加重情节在主客观要素的“含量”上类同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在具体评价时须予以特殊考量。
综上,情节加重犯是一种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但又相对独立且为基本犯罪构成无法包容的犯罪类型。情节加重犯是充足基本犯罪构成基础上的加重构成,因此,在刑法的适用上它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我们应该把情节加重犯视为一个独立的罪刑单位。或者说,情节加重犯的犯罪构成是一种经过特殊修正过的加重犯罪构成,在具体定罪量刑时应对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及加重情节同时进行评价,防止在认定加重情节时主观方面的阙如。
3.否认加重情节等于否认了犯罪构成要件事实
认定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就情节加重犯而言,由于加重情节具有相对独立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价值,是对基本犯罪构成的修正,或作为构成要件射程之外“情状”的补充。因而,否认加重情节等于否认了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主要事实)。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