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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昨天(10月27日)披露了反诈自媒体人“徽剑”(本名吴恺)被害案。因揭露侨领刘忍实为柬埔寨电诈头目,2024年11月,徽剑在广东惠州被人冒充警察劫持,随后被带到广东河源、江西赣州等地,遭持续殴打、逼问,最终被遗弃在赣州定南县一处山上死亡。司法鉴定显示,其符合因头面部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及硬膜下出血死亡。
2025年12月29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赵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陶腾飞、宋海军、吕红亮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获刑八年、六年六个月、五年六个月;曹东、陈建华、陶友艮、谢金龙、于文良、陈裕庭、慕军杰、刘帅岭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获刑一年四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郭鸽鸽、陈展鹏犯窝藏罪,分别获刑三年、一年三个月。
今年8月12日,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了赵冰等人的上诉,裁定认为:“上诉人赵冰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罪行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被害人自身疾病是其死亡的次要原因,且赵冰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又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物质损失,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对其量刑适当。”
对于这一事发近两年前的案件及判决,法律界人士和网友提出几个疑问。
首要一点认为一审二审判决主犯赵冰死缓量刑偏轻、不适当。
刑辩律师燕薪撰文提出,把被害人患高血压认定为致死的次要死因是错误的。
判决书称,“赣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咨询意见认为,吴恺自身高血压对死亡具有一定促进作用,建议其为次要死因”,燕薪认为,首先这只是专家咨询意见建议,仅供参考;此外,“被害人特殊体质”是行为时被害人已经存在的身体状况,属于既定客观条件,不是中途新加入的独立因素,一般不能因此中断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从行为描述上看,被告人在将吴恺踢晕后,又用枯草将吴恺盖住,并将其遗弃在山上,这些行为导致吴恺很难被他人发现并获得救助。燕薪认为:
“此恶劣的致死结果,部分归因于被害人的高血压,是非常荒唐的,既是对施暴者主观恶性的纵容与减责,甚至也是对死者的侮辱和不敬。”
“你死了,因为你有病,害你的人要减罪一等”,多么冰冷可怕的逻辑,如果这样的恶劣说理大行其道,那么被害人的任何普遍或特殊的疾病和身体状况,从老弱病残到身高体重,都可能成为加害者的减责理由,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将彻底被改写和颠覆。此恶例一开,将造成极其严重的司法灾难,推而广之,未来就会出现“被害人被人推入河中淹死,河水深一米七,被害人身高一米六是其死亡次因”的司法笑话。
此外,燕薪认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物质损失”是明显的概念错误,甚至可以说是严重的常识性错误。本案中,根本不存在刑诉法意义上(更无附带民事诉讼层面上)的物质损失。
在微博上,多位律师表达了类似看法。
但也有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此案中主犯初始目的是劫持、逼问、逼迫删帖,不算预谋杀人,而笔者认为,从被告的行为可见,其犯罪情节严重(假冒警察、跨省控制被害人、长时间非法拘禁、殴打使其昏迷,并遗弃野外),并且,受访者的解释忽略了近年来电诈团伙对本国民众造成重大伤害这一特殊背景。
其二,此案中的谅解书无效。
案发后,主犯赵冰通过其母亲向被害人“徽剑”家属赔偿50万元,受委托人吴正结于2025年12月出具刑事谅解书,对涉案14人表示谅解。
" bdsfid="457">徽剑父母已去世,吴正结为徽剑父母养子的孩子,与徽剑并无血缘关系,也不属被害者的近亲属,文书签署主体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近亲属的法定范围。所以,二审检察员对一审判决实际上“已体现了对赔偿行为的一定考量”,实属没有必要。
其三,此案事发近两年,在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为何一直被遮盖?
2024年11月案发后,当月10余名主犯、从犯都已归案或自首,未见相关通报;同期,“徽剑”公众号停止更新,外界一度流传他“因敲诈勒索被抓”,网友公众受到迷惑,也无人澄清,这让被害者实际一直处于境外网络所传谣言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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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谁在出卖我们的个人信息?
案发前,徽剑的详细地址、近期照片和车牌号都被境外指使者得到。有网友称,这类个人信息在暗网上都可买到。但信息的源头在国内,谁出卖了我们?
其五,“少校”是谁?
徽剑被害案中,发布任务、支付100万元酬金的境外上线“少校”(泰哥),身份始终未被披露。受“少校”安排拿走徽剑手机的谢义辉,另案处理。现在,陈志(太子集团)特大跨境犯罪集团重要骨干、柬埔寨安徽商会会长刘忍已被押解回国,人们等待进一步解开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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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京讲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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