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年来,我国出口管制执法力度持续加强,对企业而言,其能否准确辨别特定产品的管制属性,已成为规避合规风险的关键一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我国出口管制以清单为准,附以出口管制的临时决定以及潜在风险物项。本文通过解读《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的第0类其他物项,结合实务案例与执法逻辑,帮助企业判断识别近期出口管制执法中重点物项。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第0类 其他物项
0A 系统、设备和部件
0A901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高压水炮”:
a. “最大射程”大于等于100 m;
b. “额定流量”大于等于540m3/h;
c. “额定压力”大于等于1.2MPa。
技术说明:
1. “高压水炮”是一种以高压水泵对液体介质做功,形成可在空气中远距离喷射高速流体的设备。
2. “最大射程”是指水炮出口到洒落区域的最远距离。最大射程处伤害力较小,也不存在瞄准的可能。
3.“额定流量”是指在额定工况下的流量。
4.“额定压力”是指在满足设备正常工作需求下的最大压力。
解读: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将现行已列管的所有两用物项系统整合为10大类行业领域,每一大类再细分为5种物项类型,分别为:系统、设备和部件;测试、检测和生产设备;材料;软件;技术。
管制编码0A901属于物项A中的设备,管控原因是“与其他国家安全因素相关”。根据清单,受管制的高压水炮具有远射程、大流量和高压力的特点,同时满足最大射程大于等于100米、额定流量大于等于540立方米/小时、额定压力大于等于1.2兆帕的高压水炮,落入出口管制范围,不论用途。如果仅仅满足其中一项或两项技术参数,则不受管制。
根据管制技术说明,“额定压力”是指在满足设备正常工作需求下的最大压力,既不是瞬时最大压力,也不是瞬时最低压力,而是设备正常、连续、稳定工作时的设计标准压力。“额定工况”即设备在设计时确定的、长期稳定运行的标准工作状态,管制要求在设备额定工况下每小时出水量大于等于540立方米。作为并列管制条件的“最大射程”,也必然是在“额定压力”和“额定流量”标准工况下的射程,而非设备在极限工况下的极限射程。
高压水炮可以用于消防灭火和工业清洗、降尘,也可以用于海上执法驱离。在海上执法中,高压水炮能够对目标造成强大的冲击力,却又不至于造成致命伤害。《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管理目录》)提供的参考海关商品编号是8424899930,参考商品名称为“高压水炮”,《进出口税则》对应的货品名称为“其他”。对于企业而言,在出口产品时,应当根据制造商的产品说明书、试验报告等了解产品的技术参数,而不是局限于贸易合同或发票所记载的商品名称,例如,有的商品名称可能是消防水炮,但只要同时满足管制的技术参数,那么,其也属于受管制的高压水炮。
0A902 为0A901项所管制物项而专门设计的主要部件及配套设备。
技术说明:“高压水炮”的主要部件及配套设备包括水炮本体、高压水泵及操控系统等。
解读:
0A902与0A901形成“整机-部件”联动管制体系,避免通过拆分高压水炮部件出口至境外自行组装,规避高压水炮出口管制的行为。对于高压水炮主要部件及配套设备的管制,《管理目录》提供的参考海关商品编号有:8424909010、8413603130、8413603902、8537109040、9032899092.
根据清单的规范性说明,“专门设计”是指针对某种特定目的而研发、且有独特性能的系统、设备、部件、组件、材料或软件。例如:一件为用于导弹而设计的设备,如果没有其他的功能或用途,那么就将其视为“专门设计”的设备。再如:一台为制造某种部件而设计的制造设备,如果不能生产其他部件,那么应当将其视为“专门设计”的设备。
管制描述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设计初衷是否仅为适配0A901高压水炮,而非实际使用场景。即使部件暂未安装于0A901设备,只要设计文档、技术参数、生产工艺明确指向为0A901配套,即被认定为管制物项。二是若部件在结构、耐压、流量匹配等方面仅能满足0A901的高压、大流量要求,无法适配其他低压/小流量水炮设备,则可认定为“专门设计”;但若可通用至非管制水炮或其他设备,则不触发本项管制。
在管制范围上,技术说明提到主要部件及配套设备包括水炮本体、高压水泵及操控系统等,属于不完全列举,若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0A901项所管制物项的部件,比如高压水炮喷嘴,也属于管制范畴。
0A903 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a. 干扰范围大于5km的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干扰设备;
b. 专门用于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输出功率大于1.5kW的高功率激光器。
解读:
管制编码0A903强调“民用”,并非军用不受管制,而是军用设备属于军品,出口需要申请《军品出口许可证》。
该管制编码涉及2个管制物项,一是0A903.a的干扰范围大于5km的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干扰设备,以干扰范围划分管制标准。《管理目录》的参考商品名称是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干扰设备,参考海关商品编码是8543709960。电子干扰设备作用于无人机信号链路,如遥控、图传、导航等,以达到阻断通信、欺骗导航等目的,典型设备如无人机信号干扰枪、干扰基站。若设备可调节干扰范围,在特定模式下干扰范围超过5km,是否仍受管制呢?笔者认为有可能被认为是管制物项,若认为不受管制,则有可能使该管制规定形同虚设。
物项二0A903.b的高功率激光器作用于无人机硬件,对无人机或无人机关键部件进行物理摧毁,使其失控甚至坠毁。《管理目录》的参考商品名称是输出功率大于1.5 kW 的高功率激光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是9013200093。0A903.b管制的激光器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专门用于反无人机系统以及输出功率大于1.5kW。根据笔者所在的兰迪海关律师团队办理的出口管制案件,对于何谓“专门用于”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人认为,若激光器可兼容多个使用场景,但主要用于或出口是为了用于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也应认定为管制物项。笔者认为,虽然清单未对“专门用于”作出明确解释或者说明,但参考清单对“专门设计”的说明,一台用于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高功率激光器,如果没有其他的用途,那么就将其视为专门用于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激光器。
0B901 专门设计用于制造航天服面窗的模具。
解读:
航天服面窗是航天服头盔前部的透明观察窗口,是航天员出舱作业时观察外界的核心部件,兼具密封承压、极端环境防护、清晰视野保障三大核心功能,被称作航天员的“太空之眼”。
0B901(硬件)与0D901(软件)、0E901(技术及其载体)形成对航天服面窗的全链条管制,模具是生产设备,是硬件核心,软件和技术是其研发、生产、使用的配套支撑,体现我国对载人航天技术的强管制力度。
0B901管制的核心在于“专门设计”,排除通用模具和可用于制造其他产品的模具,管制对象为模具本身,包括注塑模具、热压成型模具、精密加工模具等各类专门设计用于航天服面窗成型的模具,《管理目录》提供的参考海关商品编号是8480719020。
0D901 为研发、生产或使用0B901 项所管制物项而专门设计或改进的软件。
解读:
根据清单的规范说明,“软件”是指载入于有形媒体里的一个或多个“程序”或“微程序”的集合体。0D901的管制的软件具有依附性,必须是为研发、生产、使用0B901航天服面窗模具而专门设计/改进,无模具则无软件的管制属性。“改进”是对通用软件进行针对性功能改造,使其具备航天服面窗模具的适配能力,改造后的软件仍属管制物项。若该软件可用于其他研发或生产、使用,则不符合“专门设计”的要求,不具有管制属性。《管理目录》提供的参考商品名称是航天服面窗模具相关软件。
0E901 用于研发、生产或使用0B901项所管制物项的技术及其载体,包括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
解读:
“技术”是指在产品的研发、生产或使用过程中所需的专门信息和知识,包括通过技术资料或技术支持转移或提供的技术。管制编码0E901明确列举的载体包括设计图纸、工艺规范、工艺参数、加工程序、仿真数据等,但此为不完全列举,根据清单的规范性说明中对于“技术资料”的说明,该管制编码的管制范围同时涵盖所有可承载上述技术的实体/数字载体,如纸质图纸、电子文档、只读存储器等器件或其他载体。对于技术的管制而言,硬件载体的输出受管制,数字载体的传输(如邮件发送、网盘下载、在线传输)同样属于出口范畴,企业需警惕“无形传输”的合规漏洞。《管理目录》提供的参考商品名称是航天服面窗模
具相关技术。软件和技术出口既可采用有物质介质的“海关通关方式”,也可采用“网上运输方式”,后者不在海关监管范围之内。
本文作者: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 海关与财税团队 李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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