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自用物品进出境二十二问(上),笔者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申报、禁止及限制进出境物品范围、部分特殊物品的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黄金及黄金饰品、现钞、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文物)、个人自用物品免税限额、限量等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下)篇将主要就进出境物品的纳税问题展开分析。
十二、进境旅客携带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如何征税?
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1)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2)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3)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4)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收发货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申请退运:
(一)个人携带、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50册(份)的;
(二)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
(三)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
(四)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
(五)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
超出免税数量,但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海关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
十三、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限值多少?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的公告)以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6号(关于修改和废止进境物品管理相关文件的公告)的相关规定,“个人寄自境外的进境物品,每次限值为2000元人民币。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十四、邮寄卷烟、雪茄、电子烟等进境有哪些特殊的数量、限值要求?
邮寄烟草制品进境,除需满足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6号所规定的限值要求以外,还需要满足限量要求。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的规定,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5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10公斤),用户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多件邮寄。
另外,根据《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寄递电子烟产品每件限量为:烟具2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寄递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每件限量为12ml;寄递烟具、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每人每天限寄一件,不准多件寄递。
十五、进境个人自用物品如何计税?
属个人合理自用的行李物品以及总值两千元人民币以内的寄递物品,或者总值超过两千元人民币的不可分割单件寄递物品,按照简易征收办法合并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综合税率。行李物品超出合理自用数量、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十六、个人物品的“合理自用数量”如何解释?
“自用”,既指自己使用,也包括馈赠亲友,但必须是非贸易性的。对于“合理数量”的具体标准,海关并未明确规定。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指出:“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告2024年第11号(关于公布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的公告)指出:合理,是指符合进出境人员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或者符合寄递物品的属性、特征、用途、价值等因素。
十七、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1.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确定。海关认为必要时,进境物品的纳税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提供与进境物品相关的反映真实交易价格的购物凭证或资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上述购物凭证或资料,依法审核确定应税物品计税价格;
2.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实际购买价格存疑或无法确定,或者进境物品无实际购买价格的,海关依次使用以下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1)《计税价格表》列明的计税价格,但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价格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除外;
(2)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计税价格,优先使用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市场零售价格。
《计税价格表》示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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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进境物品的综合税率如何确定?
《计税价格表》和《进境物品分类表》中均有“综合税率”列,但需先对进境物品进行分类,与表格中的分类编号、品目及规格进行对应。
进境物品依次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分类:
1、根据《进境物品分类表》对进境物品进行分类;
2、《分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
3、不能按照上述原则归入相应类别的物品,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分类表》示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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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境外以外币购买的物品,进境时如何折算人民币计算计税价格?
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公布)第九条的规定:“进境物品的税款应当以人民币计算。进境物品的价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按照完成申报之日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前款所称计征汇率,参照海关总署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确定。”
海关总署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72号令)第十三条,即“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按照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计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第三个星期三非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日的,顺延采用下一个交易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且对外公布。”
二十、进境个人物品的纳税人是谁?
根据《关税法》第三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的纳税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的纳税人,如未依法纳税,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十一、携带假货、侵权物品进出境会被处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按照侵权货物处理。”
关于侵权货物的处理,《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处的知识产权包括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
二十二、携带奢侈品包、高档手表等入境未申报,会不会构成走私?
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如果进出境时存在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逃避海关监管行为,造成偷逃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的法律后果的,则属于走私行为,达到《刑法》规定的量刑起点的,将面临刑事追责。
比较典型的情形是,当事人出境采购名贵手表或奢侈品包等贵价物品,在进境时将表、盒分离携带或将案涉物品放在行李箱夹层、内衣兜里,被认定为逃避海关监管,进而被认定为走私。但目前司法实践中,也有当事人将案涉物品放置在背包内通过未申报通道入境,无其他明显藏匿等逃避海关监管行为,被指控走私的。因此,携带奢侈品包、高档手表等物品进境时,要注意如实申报,切忌侥幸心理。
本文作者: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 海关与财税团队 朱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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