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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江水暖鸭先知。
就在上周末,天津关于rush的咨询明显多了起来,不少客户称,自己在拘留所里遇到了情况相同的“号友”。
与其他城市无撤销先例不同,其实早在2025年,郑律师代理的一起涉rush行政处罚案件,就已经通过行政诉讼成功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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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决定⬆️
目前天津刚刚启动,根据郑律师接触到的情况,与去年年初北京的执法方式有不少相似之处,比如在未查获实物的情况下,仍进行询问笔录等。
也正因如此,为避免执法机关据此进行针对性补正,本文不讨论过多的程序问题,只总结以往办理的案件,分享入户检查时常见的违法之处,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1.检查人数
检查必须由两位民警,而且需要表明身份。
如果遇到入户检查,各位需要先确定,检查时,现场有至少两位正式民警。
注意,辅警不能单独执法,而且也不能一名正式民警和一名辅警搭配,在过往案件中,甚至出现过一名正式民警和两名保安入户检查的情况。
所以,被检查人,可以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注意,晃一下也不行,你有权利要求看清楚,上面的照片是否是现场本人。
这一环节常见的问题包括:
1.1名民警+1名及以上辅警
2.1名民警+2名保安
3.1名民警+1名辅警,另1名民警在楼下警车休息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
2.需要的文件
警察证和县级以上公安开具的《检查证》。
根据郑律师以前办理的案子,这一环节会出现以下几种问题:
1.不出示两证
2.未携带《检查证》即进行检查
3.《检查证》是空白的
4.《检查证》中注明的民警,不是现场执法民警
5.《检查证》系抵达办案中心后后补
比较多人问到的是,如果没有《检查证》可以拒绝被检查吗?当然可以,如果拒绝后,公安仍然要检查,那就需要有证据表示不立即检查会造成重大危害。
第八十二条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的,必须有证据表明或者有群众报警公民住所内正在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事)件,或者违法存放危险物质,不立即检查可能会对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3.检查笔录
检查结束后,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原则上要求当场完成,但实践中,往往因设备限制,回到办案中心后再行制作。
这里一个非常常见的违法点,是“幽灵见证人”。
什么意思?就是现场根本没有见证人。
通常情况下,违法嫌疑人往往是第一个在笔录上签字的人,此时笔录上往往只有你一个人的签名,民警和见证人都尚未签字。直到进入行政诉讼、交换证据时,才会看到一份“已经补全签名”的版本。
也正因此,不少客户向郑律师反映,入户检查时,现场根本没有见证人。
而这并非个例。此前就有案件中,被告提交的执法录像,反而意外证明:所谓见证人,没有现在检查现场。
第八十六条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检查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书面检查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4.律师观察
以上,是郑律师在此类案件中总结的入户检查常见违法问题。
天津的读者朋友们,了解基本的法律规则,有时不仅能倒逼执法程序回归规范,也能帮助当事人在面对检查时不至于惊慌失措,更好地维护自身权利。
需要提醒的是,这类案件最好的应对时机,往往在“案发之前”。如果你近几年接触过相关物品,担心可能面临处罚,或者对入户检查中的这些问题仍有疑问,可以及时咨询郑律师,尽早做好准备。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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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法律规定均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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