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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付松(“追月数星”主理人)
苏州民营企业家陈君豪10多年前获得8200多万拆迁款,10多年后这笔拆迁款竟成为压垮他的最后一根稻草,让其背上诈骗犯的罪名。
2026年2月5日,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法院下发(2024)苏0508刑初82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君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责令退出诈骗犯罪所得赃款,发还被害人。
起诉书指控,陈君豪在苏州市虎丘路100号拆迁安置补偿中,采取伪造印章虚构书面声明保证等方式,虚增房屋建筑面积2158.12平方米,骗领房屋所有权证,并违规办理租赁证明,使得2158.12平方米无证房屋按照商业区位价进行补偿。陈君豪还虚构需要搬迁的经营户,骗取搬迁奖励费。陈君豪合计骗取拆迁补偿款2126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君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政府拆迁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陈君豪骗取的拆迁补偿款和提前搬迁奖励费为739万余元。
笔者注意到,检方指控和法院认定陈君豪的犯罪事实,均发生在2007至2008年期间,距2023年案发,时间跨度长达16年之久,距判决的时间更长,足有18年。
昨天(3月24日),笔者联系到陈君豪的哥哥和妹妹,二人认为,陈君豪身陷囹圄,与他们参与告政府有很大关系,“是对我们告赢政府的报复。”
一石激起千层浪。
这起诈骗案的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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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君豪
拍卖
1967年3月10日,陈君豪(曾用名陈军毫)出生于苏州市茶花村一农民家庭,姊妹三人中排行老二,上有哥哥,下有妹妹。
在妹妹陈君兰的记忆里,二哥是个吃苦肯干之人,当村里20来岁的年轻人都选择在村里工厂打工的时候,二哥就在村里开起了工厂,开始打拼事业。
“我还记得25岁那年,二哥做了一款抓坏人的保安器材,按开关往外一弹就把人罩住了。”陈君兰说。
只有小学文化的陈君豪,依靠做保安器材很快取得成功,之后把生意版图扩张到投资等领域,并通过资本运作等获得财富。
时间来到2007。这年的年后,陈君豪去朋友徐东的办公室,徐东说虎丘路100号厂房和土地要处置,问陈君豪感不感兴趣。
虎丘路100号土地,由上海铁路分局革命委员会,于1977年1月14日调拨给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公司(下称“通号上海公司”)的前身铁道部电化局电务一队使用,后该地块上陆续建成部分房屋、棚。1996年6月11日,原苏州市土地管理局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土地用途为“办公、仓储、招待所”。次年7月14日,苏州市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共四幢房屋,建筑面积2132.5平方米。
据介绍,2004年,徐东租下虎丘路100号,除原有房屋外又在地面上盖了一个类似于机械城的二手交易市场。
2007年1月15日,通号上海公司向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下称“通号集团”)请示,拟对虎丘路100号土地房屋进行整体处置。请示中明确:土地为工业性质划拨用地,共四幢房屋,建筑面积2132.5平方米。3月9日,通号集团批复同意拍卖虎丘路100号土地房屋。
陈君豪从徐东那里获知此消息后,两人还专门去找通号上海公司苏州分公司(下称“通号苏州公司”)负责人吴某印,确认虎丘路100号土地要处置。
此后,通号苏州公司委托苏州拓普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苏州拓普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虎丘路100号土地房屋进行评估。
同年3月24日,苏州拓普公司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经评估师现场勘探,虎丘路100号的实际用途为仓储用地(工业类),评估价为人民币13441364元。
2007年6月8日,陈君豪以妻子季茂芳的名义,以1350万元拍得虎丘路100号土地房屋。
陈君豪的大哥陈君玉说:“我弟当时买这块地主要有两个考量,一是有市场需求,二是作为不动产,未来升值空间大。”
该处土地房屋易主后,仍租给徐东使用。
拆迁
一年后,虎丘路100被列入拆迁范围。
因新建上海至南京城际轨道交通(苏州市金阊段),2008年7月20日,苏州市建设局向苏州市铁路建设指挥部制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城市房屋拆迁公告》,拆迁范围包括虎丘立交桥东侧:通号上海公司,拆迁实施单位为苏州市中兴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为尽快完成拆迁工作,《沪宁城际铁路苏州金阊区段拆迁计划和方案(政府事实项目)》、《沪宁城际轨道交通项目(金阊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等文件,对有证、无证、商业等不同性质的土地房屋规定了不同的补偿标准,并规定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第一个月内搬迁的户,每户奖励2万元。
沪宁城际铁路,系上海世博会配套建设项目。作为国家建设项目,陈君豪积极配合拆迁工作。
2008年12月24日,陈君豪与拆迁部门达成《拆迁协议》,约定:商业用途的土地面积由评估单位按照“房屋租赁证明”记载的6701.02平方米按房地产市场价进行评估后确定,剩余部分土地按相关政策进行评估后确定。
2009年9月24日,双方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结算协议书》,陈君豪最终获得拆迁补偿款97458917元,扣除应支付徐东名下名州物资中心补偿款及通号上海公司设备搬迁测试补偿费,陈君豪获得拆迁补偿款82682565元(含提前搬迁奖励费26万)。
据了解,虎丘路100号原来仅有部分被纳入拆迁红线,后在谈判过程中经历了调整红线范围,才被纳入整体搬迁。由于该土地性质复杂,经双方相互协商,最终以200万/亩土地、总补偿价不低于8000万的“一口价”保底方式达成协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结算协议书》确定的补偿金额为8268万。
据悉,虎丘路100号在红线调整前部分拆迁的政府预算是1.1亿,而在红线调整后的整体拆迁最终仅支付了8268万余元。
也就是说,“一口价”补偿远低于拆迁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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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曾是虎丘路100号
被抓
虎丘路100号被拆迁后,陈君豪继续经营自己的生意,他做梦也不会想到,16年后自己会因16年前的拆迁款出事。
2023年7月16日,陈君豪突然被抓。
据陈君豪的哥哥陈君玉介绍,出事那天一早,陈君豪还没起床就被带走,公安以陈君豪涉嫌诈骗罪当天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被带走的,除了陈君豪,还有其妻季茂芳和公司财务人员,“后来我们还知道,被带走的不止他们三个,还有跟此事有关联的中介、拆迁办人员、徐东,以及前任村支书等人。”陈君玉说。
陈君玉和妹妹陈君兰均提到,陈君豪被抓后,6·12虎丘路诈骗专案组,以及法院和姑苏区相关部门,包括辖区街道办的人员明确告知他们,必须全力配合茶花村拆迁工作,“公安还把我和妹妹叫去问话,当然,他们不会讲,你配合了你弟弟就怎样怎样,但这个潜移默化中你自己去理解了。”陈君玉说。
兄妹二人极为不理解,茶花村那么多人,公安为什么不一家一家叫去让配合,唯独只叫他们,“这暗示很明显,因为我弟弟被他们扣在里面了。”
2023年8月15日,陈君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次年2月7日被批准逮捕。
据亲属介绍,陈君豪被抓后,办案人员对陈君豪“好言”相劝:“只要你认了,你老婆就可以出去。”而且,还让夫妻二人见了一面,但陈君豪坚持自己没有诈骗。
陈君豪的妻子季茂芳被关7个月后,于2024年除夕的前一天获准取保。回到家,家人发现其头发全白,1米65的她,体重由此前的128斤变为90斤。
“我嫂子出来后说,办案人员告诉她没犯什么事为什么会进来,原因是她老公的哥哥和妹妹参与告政府,所以就要把她也抓起来。” 陈君兰说,正是因为如此,嫂子对她和大哥的意见大得不得了,“到现在都不愿跟我们说话,认为是我们害了我二哥,我们现在肠子都悔青了,可我们正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何错之有呢?”
陈君豪的大哥陈君玉表示很无奈,他说:“我们就像风箱里的老鼠,里外不是人。弟媳恨我们,怪我们,而我们告政府虽然赢了,但并未获得任何利益,反而把亲属给害了。”
告政府
在陈家兄妹看来,陈君豪被抓,是对他们告政府的打击报复。
时间回到2019年。为实施城镇规划,苏州市姑苏区政府拟征收该区虎丘街道茶花村、路北村的集体土地24.8401公顷,作为苏州市当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这年的11月25日,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姑苏)分局,向茶花村送达并张贴《征地告知书》(苏咨规姑听告知〔2019〕第5号),告知了拟征地事项和听证权利。同时,还与茶花村村民委员会、部分被征收地农民共同确认了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内容,12月10日,该局依申请召开了征地听证会,
12月12日,姑苏区政府逐级上报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申请苏州市2019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2020年4月24日,江苏省政府批准了上述用地申请,其中,征收茶花村集体土地17.8247公顷。
茶花村,位于虎丘山脚下,因“婚纱”闻名。
公开资料,上世纪八十年代,商潮涌动,苏州一家国营照相馆的摄影师李连鹤萌生经营之念,退休后在虎丘山脚下的茶花村开了一家婚纱摄影店,名为“迎宾婚纱”,不久,婚纱店充斥了虎丘的各条街巷。
据媒体报道,短短十年,茶花村做婚纱的一家变千家,又十年,翻了近三倍。鼎盛时期,总占地面积0.45平方公里的茶花村,实际务工和居住、生活的总人口超6万人。野蛮生长几十年,茶花村最终长成了国内最大的婚纱产销基地,全国70%的婚纱都来自这里,贸易往来世界30多个国家。一楼开店,二楼生产,三楼生活,这一延续多年的模式,因脏、乱、差且存有极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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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丘婚纱城 图据网路
看到《征地告知书》后,茶花村20余户人对此持有异议,提起行政复议,一路“告”到国务院。
据陈君豪家属介绍,这20几户人中,有80%跟陈君豪沾亲带故,“要么是父亲面上的,要么是母亲面上的,除了母亲陆惠英、大哥陈君玉和妹夫陈继荣,还有阿姨、堂哥堂姐等,但陈君豪是支持拆迁的,他从始至终都没有参与告政府。”
国务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申请人江苏省政府在征地报批前,虽做了拟征地告知和部分拟征地现状确认工作,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了持续30日征前公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征前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关“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的规定。
2023年2月10日,国务院作出国复〔2023〕260号行政复议裁决书,确认苏政地〔2020〕106号批复关于征收茶花村集体土地的决定违法;撤销〔2020〕苏行政复第210号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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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
告赢政府在当地的影响,陈君玉用“很轰动”来形容。
2023年4月20日,江苏省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书》。
陈君玉等20余人认为,该《复议决定书》未对苏州市政府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于2023年5月3日向南京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证书
陈君玉说,他们接到通知,行政诉讼案将于2023年7月18日在南京中院开庭,可就在开庭的前两天,陈君豪被抓了。
“7月16日我弟被公安带走后,我们很明白,作为我自己,感觉可能是由于我们跟政府对着干,他们打击报复我们。所以,第二天,我母亲和我及妹妹就开始写撤诉申请。”陈君玉说。
陈君豪的父母,均是土生土长的茶花村人,陈、陆两姓世代居住在茶花村,几乎第一时间,陈君豪的亲属、亲戚(陈陆两姓)一起向政府保证,在茶花村拆迁工作中积极配合,不做钉子户。
2023年7月20日,南京中院作出(2023)苏01行初187号行政判决书,准许陆惠英、陈君玉、陈继荣(陈君兰丈夫)撤回起诉,而其他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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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原行政判决书
“一审判决后,没有一个人上诉。”陈君兰说,被认为非常难拆的茶花村,没想到进场一个月奇迹般全部同意拆迁。
姑苏区政府官网上的一篇题为《苏州姑苏区召开征收搬迁大会暨茶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现场会》的文章提到,2024年3月12日,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明确成立茶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姑苏区,现场驻地设在虎丘街道。当前,茶花村项目139户非住宅已全部清零,790户住宅自9月30日启动协议搬迁,首日签约交房超50%,截至11月30日第一奖励期结束,累计签约交房784户,签约率99.24%,完成购房网签合同991套。
该文还提到,征收搬迁是推动项目建设、城市发展和民生保障的基础性工作和有力抓手,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细化、量化、具体化、清单化、节点化、责任化各项任务,一鼓作气、乘势而上,将征收搬迁工作向纵深推进,坚决打好打赢征收搬迁攻坚战,加快古城产业焕新和城市更新步伐。
判决
在陈君玉兄妹看来,他们申请撤诉、写保证书,并未救到陈君豪,甚至可以说没有一点意义。
2025年1月13日,陈君豪诈骗案在姑苏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经过数次开庭休庭,最后一次开庭是2026年1月29日。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6月8日,陈君豪以季茂芳名义通过其推荐的苏州市吴中拍卖行有限公司以1350万元拍得虎丘路100号土地房屋,建筑面积2132.5平方米,但未办过户。
2004年《苏州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规定“房屋建成年限超过二十年,房屋权属证明资料不全,经公告无异议的,由申请人书面声明保证,或者相关部门、组织证明情况属实,可以予以登记。”被告人陈君豪了解该规定,并提前获悉虎丘路100号拆迁消息,为增加拆迁补偿数额,在并不能确定虎丘路100号无证房屋建成年限的情况下,委托周龙元为虎丘路100号无证房屋代办确权增加房产证面积。
2007年7月23日,苏州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测绘管理科测绘人员对陈君豪指定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测绘,共计4568.52平方米,其中包括徐东于2005年年初左右建造的面积为702.9平方米的17号房。经审查,其中2158.12平方米房屋建成年限未超过20年。
2007年7月26日,周龙元以通号上海公司的名义自拟了证明4568.52平方米房屋建成年限超过20年的《关于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报告》,交陈君豪盖通号上海公司和通号集团的印章。经鉴定,该报告上通号集团的印章系伪造。2007年9月,周龙元继续办理了房屋安全鉴定、 白蚁预防补办证明及登报公告。
2008年1月2日,苏州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权属登记科根据上述材料,在原产证2132.5平方米基础上新增面积4568.52平方米,新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为6701.02平方米。2008年1月21日,陈君豪通过季涌泉的银行卡向徐东转账80万用于购买17号房。为按照商业区位价进行补偿,2008年2月,被告人陈君豪委托周龙元办理《房屋租赁证明》,苏州市房产交易登记管理中心租赁科未测量实际经营面积,将房屋所有权证上的面积全部认定为租赁面积。
为按照商业区位价进行补偿,陈君豪向拆迁公司提供了其骗领的面积为6701.02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租赁证明。为领取每户2万元的搬迁奖励费,陈君豪向拆迁公司提供了19张营业执照,经核实,其中季茂芳4张、徐思琼2张、吴春花、颜义德、季峥、耿静怡、姚开建、王伟华、 朱建英各1张,无实际经营,不需要搬迁,不存在领取搬迁奖励的前提条件。
综上,被告人陈君豪采取伪造印章虚构书面声明保证等方式虚增房屋建筑面积2158.12平方米,骗领房屋所有权证,并违规办理租赁证明,使得2158.12平方米无证房屋按照商业区位价进行补偿。陈君豪还虚构需要搬迁的经营户,骗领搬迁奖励费。陈君豪合计骗取拆迁补偿款21261002元。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陈君豪当庭辩称其获取的款项均为合法的拆迁补偿款,没有诈骗,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君豪诈骗犯罪的证据不足。主要辩解、辩护观点如下:
1.相关证据证实本案涉及的拆迁采用的是“一口价”补偿方式,拆迁补偿方不存在认识错误,并且也没有遭受经济损失。由于建设项目的紧迫需要,本案拆迁及补偿具有很大的灵活度,相关会议纪要明确提出“对特殊建筑物地块拆迁可采取一事一议, 按会办制度解决”,如动迁指挥部之前就在婚纱城拆迁项目中明确工业用地上的房屋只要有证就按照商业用房标准进行补偿,相关会办纪要明确“(婚纱城)有证面积按商业用房标准进行补偿,区位基准价按金阊区J5沿主要道路8000元予以确定”。另从本案涉及的补偿谈判过程看,虎丘路100号原来仅有部分被纳入拆迁红线,后在谈判中经历了调整红线范围,才被纳入整体拆迁, 由于该处土地性质的复杂性,经双方相互协商,最终以200万/亩土地,总补偿价不低于8000万的“一口价”保底方式达成协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结算协议书》确定的补偿金额为8268万余元,但陈君豪早在协议签订前就已经收到7800万元,即充分说明本案采用的是“一口价”保底补偿方式。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结算协议书》中记载的具体补偿项目,实则是拆迁指挥部按照相关拆迁标准自行“凑账”,最终是达到双方协商的“一口价”补偿结果,在拆迁补偿计算中未将“办公用地”计入,也能够证实此情况。虎丘路100号在红线调整前部分拆迁的政府预算是1.1亿,而在红线调整后的整体拆迁最终仅支付了8268万余元的补偿款,“一口价”的补偿结果明显低于拆迁预算。
2.相关证据显示陈君豪购买虎丘路100号是为了商业经营, 并未提前获知拆迁消息,即便陈君豪提前获知拆迁信息,其通过购买土地获取拆迁利益也是正常的市场投机行为,并不违法。
3.关于虎丘路100号的土地性质。虎丘路1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用途为“办公、仓储、招待所”,分别属于综合、工业、商业用地,其中“招待所”就应当属于商业用地。 虽然该地块在拍卖时写明“实际用途为仓储用地(工业类)”,但原因在于原土地使用权人对该地块类型缺乏准确了解。虎丘路100号在拆迁前实际使用也是商业为主,也不能得出该地块没有商业用地的结论。就是因为拆迁时缺乏三类用地各自对应土地面积的资料,所以在拆迁过程中才需要通过会办解决。
4.关于“虚增”的有证房屋面积。(1)公诉机关根据1988年11月的苏州水下电缆工程段测绘图认定其中2158.12平方米建筑系非法获取房产证的依据不足。一方面,相关证据显示部分在1988年11月前建造的房屋在该图纸中并无显示,故公诉机关认为未在图纸中出现的虎丘路100号《建筑物概况表》中编号6号、15号、16号、17号房屋建成年限未超过20年的依据不足; 另一方面,对于测绘图中所显示的编号12号、14号、25号、27号房屋,公诉机关认为属于“棚”,不应获得房产证的依据不足。(2)即便其中有部分房屋建成未超过20年,陈君豪在主观上也缺乏明知。房屋所有权证是陈君豪委托中介周龙元办理,对办理过程陈君豪并不知情,且周龙元的中介费与增加的面积挂钩,不能排除周龙元为多拿中介费自行增加面积。(3)关于《关于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报告》中加盖的通号集团印章。根据相关规定,在申请办理房产证时只需申请人通号上海公司书面申明保证即可,无需上级单位通号集团见证,这一环节本就没有必要;申请真伪的鉴定存在样本提供不全面的情况,认定印章系伪造的证据不足;即便是伪造,也无证据证明陈君豪参与伪造。(4)虎丘路100号除了现有产证6701.01平方米外,存在大量未确权无证建筑,如通号上海公司向陈君豪交付的房屋竣工材料中,未确权的房屋建筑面积达5230.12平方米,再如编号28号、36号、106号等房屋即是已满20年,可以办理新增产证面积,但实际上并未办理的房屋,故相应面积不仅应当在公诉机关认定的“虚增” 面积中减扣,同时该情况也足以说明陈君豪是在存有大量可能符合确权条件房屋的事实基础上才提出确权申请,其也相信周龙元的专业能力、政府工作人员的审核能力,没有骗取房产登记的主观故意。(5)在房屋所有人对房屋实际情况了解不明晰的情况下,应由主管部门对申请承担审核职责,而不是房屋所有人。本案中,陈君豪供述自己只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能算最好,具体有房管局把关”,该心态符合人之常情。测绘人员测绘时使用的2000年的地图中并没有17号楼,但测绘人员并没有向陈君豪说明情况并拒绝测绘,反而将有问题的测绘结果上报审核,故即使新增房屋面积存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也应当是测绘人员的责任,而不应因此认为陈君豪有诈骗故意。
5.关于新增房屋所有权证中编号第17号的房屋。认定17号房系徐东建造的证据不足;即便是徐东建造,根据相关合同,陈君豪才是17号房屋的所有权人,陈君豪转账给徐东的80万元显然不是购房款,相关证据显示该款项可能是陈君豪出借给徐东的借款。
6.关于按照商业用地、用房补偿问题。办理房屋租赁证明是基于经营安全考虑,并且本案的房屋租赁证明并非改变土地性质,进而导致相关房屋按照商业用房进行补偿的必备条件。本案拆迁方出于快速清场的需要,在政策上有很大弹性空间。
7.关于办理营业执照的目的。营业执照办理时间均在2008年6月20日前,而从公诉机关所认可存在实际经营的营业执照办理时间看,陈君豪在2008年6月20日前并不知道要拆迁,说明陈君豪并非为了拆迁奖励而办理营业执照。另外,公诉机关认定的无实际经营的营业执照,实际上存在经营活动。
综上,本案无充分证据证实陈君豪系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拆迁款。
被告人陈君豪及辩护人还就以下程序事项提出:陈君豪及相关涉案人员均在苏州市区有居住地,本案指定常熟市公安机关侦查缺乏依据,对陈君豪等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违法,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存在胁迫陈君豪做出有罪供述的情况,姑苏区人 民检察院对本案没有公诉权,本案应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
法院对辩护观点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程序方面事项,法院认为,指定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系苏州市公安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所作的裁量,不违法。公安机关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系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权采取的强制措施,亦不违法,但考虑到其中合理性争议,对于被告人及相关人员在监视居住期间所作口供的证明力,法院在认定本案事实过程中审慎对待,且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绝不依赖口供,通过对本案大量书证内容的分析,结合证人证言等证据,被告人陈君豪的犯罪故意即已相当明了。
2026年2月5日,姑苏区法院作出判决,陈君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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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区法院刑事判决书
上诉
陈君豪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家属通过旁听,了解到沪宁城际铁路立项的时间是2008年2月,也就是说晚于陈君豪竞拍获得虎丘路100号土地房屋的时间,“陈君豪不是神仙,也不会超能力,不可能预知虎丘路100号要拆迁。”
家属还提到,该案证人证言都是听说,口供单一,且部分证人案发初期还是嫌疑人,而且该案系窝案,拍下该宗地块和房屋的除陈君豪,另外还有5名合伙人,大家都在拆迁中获益了,为何就陈君豪一个人有罪?
律师称,在伪造印章的认定方面,严重违反:1.检材的唯一性没有确定(鉴定所用样本公章就有两个);2.陈君豪始终表述不知集团公司印章系伪造,也不知道是谁伪造;3.接触报告的人数、能够依报告获利的人数均较多,无法排除其他人员伪造的可能性;4.相关证人的供述前后变化较大,且无其他物证、证人证言予以佐证;5.没有最后接手印章、销毁印章之人陆惠英的任何证言。
律师认为,陈君豪的相关拆迁补偿行为,从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出发,不应通过刑事手段处理。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考量,该案不具备犯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起诉书依据的证据,完全违反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从刑事、民事关系角度考量,本案最多算是民事欺诈;从刑事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角度考量,相关房产证在拆迁前已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未经一定的程序,无权否定《房产证》的效力。
家属坚称陈君豪不够罪,认为办陈君豪是对其亲属告赢政府的打击报复,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证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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