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刑法规定的七种犯罪具有一定的概括性,有的是类罪名,有的是章罪名,也有的是对刑法此方面所有具体犯罪的概括。
1.毒品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犯罪种类。由于洗钱罪的对象是七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因而这七类上游犯罪中的具体犯罪是能产生违法所得的犯罪,作为洗钱罪上游犯罪的毒品犯罪应该主要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等。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外延,有观点认为仅是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三种犯罪。此观点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界定过于狭窄,从法条表述逻辑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实际看,这里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不仅包括前述三个罪名,还应包括成立后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即掩饰、隐瞒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获得的经济利益的行为,都可构成洗钱罪。
3.恐怖活动犯罪,主要是指恐怖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既包括刑法第120条和第120条之一所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帮助恐怖活动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恐怖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
4.走私犯罪为《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五十一条至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所有犯罪,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
5.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所包含的所有具体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另外,刑法分则其他章节规定的按照贪污贿赂犯罪认定的其他具体犯罪,均可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职务侵占罪不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所有犯罪,包括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逃汇罪,洗钱罪。
7.金融诈骗犯罪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规定的所有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
上游犯罪的认定影响到洗钱罪的认定,虽然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或者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但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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