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是英美法系国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核心诉讼权利,是指其在被司法机关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无需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司法机关也不得因其一贯沉默作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推定,本质是对司法权力的约束和人权的保障。
沉默权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有一定的契合,二者均旨在禁止司法机关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逼取供述,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主体地位。但二者存在区别:普遍认为,我国未确立完整的沉默权制度,“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侧重禁止“强迫”行为,不排除被追诉人自愿主动供述;而沉默权还包含“沉默不被不利评价”等核心内涵,是前者的延伸和完善。
在仅规定不强迫自证其罪条款而缺乏相关配套措施的情况下,很难说我国已经在立法上确立了沉默权制度。尽管如此,但法律规定的羁押讯问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等制度,都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利的重要程序保障。在我国现有的制度环境下,不仅羁押讯问具有内在的强制性,羁押期间在看守所外进行的讯问更加具有强制性,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上述讯问程序制度,就意味着侵犯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利,对由此取得的供述应当否定其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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