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3日,我在网络上发表了一篇《天津高法咋对一本院鉴定不敢作出信息公开》的文章,今再发表一篇《天津高法这份无资质和签名的伪造鉴定何日能撤销》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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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篇文章大家均承认天津高法超过35日未对我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构成程序违法,但对我提出的天津高法不敢作出公开答复的质疑,则认为是属于我的主观指控,认为即使天津高法不答复也不直接等同于承认造假,这也可以说是我今天再次发文的用意。我认为我的这个主观指控是有法律作为强大后盾的,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47条明确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也明确规定了:“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带鉴定人的相应资料说明”。但在天津高法的这份鉴定书中,既没有鉴定人的签字,也没有鉴定人的资质说明,显然已构成严重违法。所以说不论是天津高法答复与否,该份鉴定属于严重违法已是铁证如山,既然如此,我也就是在依法指控,而不是仅出自我个人的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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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该鉴定依法无效,那么天津高法显然已涉嫌枉法袒护,本应是罪加一等,也无需再继续申诉,因为就是申诉到哪里,也不可能作出该鉴定合法的答复。再者说这也并非是仅供内部参考的鉴定,而是导致了22年刑判的公开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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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没有鉴定资质,明明没有法医签名,明明隐匿了多处重伤伤情,明明使受害人长期蒙冤,可为什么天津高法却长达22年不予纠正,甚至都不敢作个公开答复?是相关法规并不明确,还是在天津法院可不予执行?也有人认为我应直接找相关部门申诉,可是我已经申诉了长达22年,人的一生能有几个22年?该申诉的机构我都已申诉无数次了,有的是石沉大海,而有的则是直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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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今我只有用事实、用法律为我儿子维权。我的父亲张文海是个老八路,从14岁开始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老人在2020年6月2日临去世的时刻,还最后一次抚摸着他唯一孙子张复生那变形的面部难过的说,难道在天津就没有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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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所以今天再次发文,目的就是再次质问天津高法为何有法不依,法律规定鉴定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资质,你院为何竟违法出具没有鉴定人签名和资质的鉴定?并导致了长达22年的刑事错案。法律规定申请信息公开的期限是20天,你院为何在35天后也未予回复?这绝不是简单的违法,而是对错案的袒护,依法应当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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