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流传着一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79年9月的再审刑事判决书抄件,上面却盖有法院红印章。
这应是查全华“马列主义小组”一案平反文书的转录件,并非法院归档保存的判决书原始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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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有读者会问,仅凭一份转录件,如何确认这段史实的真实性?
事实上,南京在“文革”期间因思想言论被定为反革命、七十年代末获得平反的同类案件,已有多起被官方媒体公开报道,《南京知青之歌》作者任毅案便是其中广为人知的一起。
查全华案与这些案件处于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同样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979年平反,其史实脉络可以相互印证。
上世纪六十年代末,南京青年查全华联合一批同龄人,在1968年12月成立了名为“马列主义小组”的学习团体。
这群年轻人在一起研读马列著作,议论时代之中的种种问题,写下《论二次革命》、《贺词》等文稿,抒发自己对时局的思考。
在当时特殊的历史环境下,这个民间学习小组,被认定为反革命组织。
1969年12月15日,原南京市公检法军管委员会作出判决,以反革命罪,判处查全华死刑,立即执行,时年二十四岁;其余十名参与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或是交由群众监督。
风华正茂的查全华,就此成为南京文革期间最早被处决的“现行反革命”之一。
岁月流转,拨乱反正时代到来。1979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全面复查。
法院经审理查明,查全华等人组建“马列主义小组”,初衷是反对林彪、“四人帮”推行的路线,并不具备反革命的主观目的。该小组除组织成员读书学习、发展人员之外,没有实施其他实际破坏行为。原先将这一学习团体定性反革命集团,对十一人以反革命定罪判刑,属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
1979年9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1969年军管时期的原审判决,宣告查全华无罪,恢复名誉,予以昭雪;马如奎、孔庆文无罪释放,柯德远、王家庆、谢宣华、张长岭、马如春、李家骧、汪学才、熊柏成八人,一并宣告无罪。
一桩笼罩在十一个年轻人身上长达十年的冤案,终于得到彻底纠正。
回望这段历史,真正值得深思的是,仅仅停留在思想层面的探讨、纸面的文字,无论观点是否妥当,本不该动用刑事刑罚予以剥夺生命与自由。
这起冤案,也成为一段沉重的历史镜鉴,提醒后人分清思想言论与刑事犯罪之间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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