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位网络作家,广东作家协会会员,出版过《品西游》、《闲话聊斋》等作品,然而近日帮被骗得倾家荡产的败家婆娘打官司,却经历了我写书编故事都不敢这样编的事情。
我的败家婆娘王XX瞒着我和三亚路益公司的于XX等人“合伙”损失两百多万,其中近40万元转到三亚路益公司之后,被直接使用对公银行卡以现金方式取走。我认为这些资金是被于XX侵占了,让王XX报警,警方传于XX随便询问一下,就认为是经济纠纷不予立案,要王XX自行起诉。
一审(2025)琼0271民初12316号案开庭,于XX不敢出庭,委托海口知名律师陈长奋和他的助手陈莹全权代理。陈长奋一口否认于XX取出现金,声称其不知道涉案资金下落,并且故意撒谎说取款发生之前,于XX已经把路益公司对公银行卡寄给了在广州的王XX。如果于XX手上没卡,他当然不可能取出现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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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于XX否认提取现金谎称不知涉案资金下落
陈大律师敢这样撒谎,是因为法官也没有上帝视觉,没法确认于XX是否把银行卡寄给王XX,他只要一口咬定卡给了王XX就可以死无对证了。然而,他这看起来无懈可击的谎言却被我找出破绽来。在涉案取款期间,有于XX持卡到外省取款的流水。只是那次他取的是自有资金,我在起诉状中故意不说,就是想欲擒故纵,看他的表演再抓他的破绽。陈大律师咬定银行卡已经给王XX后,我马上拿出这次取款流水,证明当时银行卡在于XX身上。陈大律师没法回应质疑,在核实笔录时把于XX否认取款改成“于瑞明说记不清楚。”庭后,于XX提交《庭后核实问题的答复》,书面承认提取现金但谎称用于合伙,却没没法拿出任何证据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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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庭后不得不承认提取现金谎称用于合伙却拿不出任何证据
接下来,这个案件就没有多少好说了。一审法官对于XX庭后不得不承认提取现金视而不见,认定事实“于XX不承认提取现金”,“王XX没有证据证明于XX提取现金”,判王XX败诉。
二审(2025)琼02民终2463号案,还是王XX输。二审判决认定于XX取出现金,却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二审帮于XX想出使用现金而非电子支付的理由竟是“小商户不愿意也无法开票故使用现金支付”,最后以“王XX未能举证证明于XX所取款项并未用于合伙事务,而是被于XX个人非法占有或使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为由,判王XX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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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的二审举证责任分配
这个案件堪称奇案,我因此撰文在网上披露。很多网友看了我的陈述,都认可我的分析,认为这案件判决很有问题。然而,也有些人,甚至有些法律工作从业人员,竟然认为法官这样判也没问题,因为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听到这观点,我感到太震惊了。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不假,但不是可以随心所欲,全无规矩,想怎样裁就怎样裁。
具体到这个案件,一审判决对于XX进行“去尾”,庭后自认都裁掉了,就非常不妥。于XX尽管庭上不承认提取现金,庭后已经书面承认提取现金。法官无论是否采信他庭后提供的书面陈述,都应该对此进行评价,而不能当作于XX的《庭后核实问题的答复》不存在。如果按一审判决这种做法,我们可以无视汪精卫后来叛国投敌,认定他是可以为国家富强民族解放抛头颅洒热血的奇男儿了。
二审判决更离谱。首先,帮于XX找取出现金不使用电子支付的理由就相当不靠谱,“小商户不愿意也无法开票故使用现金支付”完全违背生活常识。试想一下,网友如果去商店买一瓶水,店主说“我不愿意开票也没法开票,这里不收电子支付,你拿现金来支付吧”,顾客会不会把店主骂一顿,不跟他买东西?
至于于XX开始不承认提取现金,因为经不起质疑庭后承认提取现金谎称用于合伙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来,二审判决却说“王XX未能举证证明于XX所取款项并未用于合伙事务,而是被于XX个人非法占有或使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也太好笑了。如果这样可以随意分配举证责任,打个比方,警察抓到一个小偷,小偷开始不承认他偷钱,后来抓出监控来不得不承认偷钱,小偷说他偷到的钱已经交给警察了。那么,警察也没法证明他不拿小偷的钱,是不是应该判“警察未能举证证明没有给他,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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