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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签了,说好每月给前妻1万块钱,直到终老。过了十几年,男方突然不给了,理由是“我生病了、没钱了、她没来看我”。法院会怎么判?前不久,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绍兴这起案件:离婚协议约定每月支付1万元,一停就是两年
张某和龚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2011年7月办理协议离婚。双方在绍兴市上虞区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七条明确约定:“男方同意每月支付女方1万元整,于每年的7月30日支付6万元,12月30日支付6万元,至女方终老止。”
协议签订后,龚某一直按约支付至2022年12月。但从2023年1月起,龚某再未付过一分钱。到起诉时,已拖欠2023年、2024年两年的款项,合计24万元。
张某多次催讨无果,将龚某告上上虞法院,要求判令龚某支付已欠的24万元,并继续按照每年12万元的标准支付直至自己终老。
被告抗辩:我生病了、没钱了、她没有情义
庭审中,龚某提出四点理由:第一,他生病两年,靠医保过日子,原告从未探望;第二,离婚时他已经给了原告很多财物;第三,两个女儿都由原告抚养,但小女儿四十多岁还未成家,他认为原告没尽到母亲职责;第四,他已经再婚,儿子要读硕博,开销很大。龚某最后表示:“她没有情义,就当我死了好了。”
法院判决:白纸黑字的协议必须履行,抗辩理由不成立
上虞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龚某承诺离婚后每月支付原告1万元,却自2023年1月起停止支付,明显构成违约。
法院明确指出:被告的辩称意见“缺乏理据”,不予采纳。最终判决:龚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张某已欠的24万元;并且自2025年1月起至张某终老止,继续按照每月1万元的标准支付,即每年7月30日、12月30日前各支付6万元。
郝小青律师解读:离婚协议不是“想停就能停”的
针对此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执业于绍兴,十余年本地办案经验)指出,很多人离婚时签了协议,事后又觉得自己“吃亏了”或者“没钱了”,就想单方面停止支付。但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抚养费等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就应当严格遵守。
郝小青律师特别强调,本案中龚某提出的“生病、再婚、子女未成家”等理由,在法律上均不能构成免除或减轻支付义务的正当理由。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协议,或者出现法定的情势变更(比如支付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需要另行诉讼请求减免),否则法院只会看一条:协议是怎么写的。本案中,每月1万元、每年分两次支付、直到女方终老——约定非常明确,法院自然全额支持。
另外,郝小青律师提醒,这类离婚后定期支付款项的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每期款项分别计算。如果对方停止支付,建议尽早起诉,不要等欠款累积太多才发现诉讼时效已过。本案中张某起诉及时,欠款两年即维权,非常明智。
给离婚当事人的三点提醒
第一,离婚协议中的经济补偿条款,一旦签字生效,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不要以为“时间长了可以赖掉”或者“我生病了就不用给了”,法院只看协议约定和实际履行。第二,如果对方停止支付,应当及时保留证据(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催讨记录),并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第三,如果自己确实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无力继续支付,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解除原协议中的支付条款,但必须提供充分证据,不能像本案中龚某那样只靠口头陈述。
总结一句话:离婚协议白纸黑字写好的钱,不是想停就能停的。如果你正面临离婚协议履行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提前评估法律风险。
律师简介|郝小青 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执业领域:专注绍兴本地离婚协议履行纠纷、离婚后财产分割、彩礼返还、婚姻家事争议、房产与股权分割、抚养费与经济补偿追索等疑难案件处理
执业优势:十余年绍兴本地执业经验,熟知上虞、越城等各辖区司法裁判尺度,擅长破解离婚协议履行中的取证难、对方恶意拖延、隐匿财产、借故拒付等各类维权难点,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精准制定维权方案,全力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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