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方清
生育津贴,指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据国家医保局信息:截至2026年2月6日,全国范围内已实现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
然而在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人民医院,却公然发生与相关政策背道而驰的情况。
6月17日,国家医保局《用人单位未及时发放生育津贴典型案例》 指出,“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人民医院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超一年未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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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国家医保局通过信访渠道收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人民医院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超一年未发放”的网民留言,立即启动快速核查。经彝良县医保部门核实,留言人为彝良县人民医院职工,正常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2025年5月19日,彝良县人民医院向彝良县医保局提交留言人的生育津贴报销材料,2025年5月23日,彝良县医保局将留言人的生育津贴25158.87元全额拨付到彝良县人民医院医保代管资金专户,但医院未及时发放。
同时,核查发现,彝良县人民医院还存在未及时足额发放其他12人生育津贴问题。经医保部门督促指导,医院遂于今年4月9日将13人生育津贴共计200672.7元全额发放给职工个人。
目前,彝良县已由纪委监委牵头成立调查组,进驻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并在全县内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对涉及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为应对婚育意愿与出生率下降的不利趋势,近年来国家及地方围绕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构建了涵盖经济补贴、假期保障、医疗支持、托育服务及住房就业等多维度的政策体系,受到对应群体及家庭的欢迎。
相关部门和单位本应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认真细致并简捷高效地把好事办好,让生育主体对象及时享受到相应政策红利和具体实惠。
如果暗中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甚至直接把本应下发给当事个体的保障资金截留,那岂不是存在“违规挪用”之嫌,彻底把一本好经给念歪了么?
像彝良县人民医院将13人生育津贴共计200672.7元超过一年不予发放,一方面明显违背相关法规政策,另一方面剥夺了当事人及其家庭应得的生育津贴保障权益,折射出该院在执行刚性制度中很是松弛马虎,甚至过于任性了。
那么,
是否该请相关决策人等,
强化一下普法补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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