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销售岗位员工的工资往往与业绩挂钩,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克扣工资。当工资低于约定标准时,用人单位需对扣款的合理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近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对此作出了清晰的司法回应。
一、 案件核心事实
本案是一起因工资克扣、罚款、未缴社保等引发的劳动争议,涉及工资标准认定、罚款性质、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等多个争议焦点。
事项
具体内容
劳动者(被上诉人)隋某,销售客户经理。
用人单位(上诉人)临沂新某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新某公司)。
入职时间2016年6月。
工资标准争议双方确认工资标准为12,000元/月,但隋某多个月份实发工资仅3,000-5,000元。新某公司主张12,000元系“完成任务才能拿到的标准工资”,未完成任务则按比例扣减。
罚款争议2023年10月至2025年2月,新某公司以“减发绩效”名义核减隋某工资共计32,640元,未提供扣款依据。
社保缴纳新某公司欠缴隋某社保长达一年以上。
劳动者解除合同2025年3月4日,隋某以“未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向新某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诉讼请求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罚款补偿、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一审判决1. 支付拖欠工资21,519.98元;
2. 支付罚款补偿32,640元;
3. 支付经济补偿金98,149.5元;
4.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9,745.7元;
5. 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新某公司上诉主张12,000元为浮动工资、罚款系绩效减发、经济补偿金不应支持、年休假工资超过时效。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 法院判决:工资标准12000元/月,扣款须有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薪酬管理负有举证责任。新某公司对每月12,000元的工资标准是认可的,但隋某存在多月低于该数额的情况,新某公司对向下浮动少发工资的事由应承担举证责任,但未充分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一审判决补差并无不当。
关于“罚款”:新某公司主张32,640元系“减发绩效”,但其实质仍为对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扣减。用人单位对减少劳动报酬的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新某公司未就扣减事项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关于经济补偿金:新某公司部分月份少发工资,又存在欠缴社保达一年以上的情况,隋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关于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行使解除权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因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隋某于2025年3月提起仲裁,可主张最早2023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审保护2023、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
三、 法律分析:本案的三个核心法律要点
1. 销售岗位工资克扣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使工资标准与业绩挂钩,用人单位也需举证证明劳动者未完成业绩的具体事实及扣款的合同依据或制度依据。仅以“浮动工资”为由随意扣减,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2. “罚款”与“减发绩效”的法律界限
无论用人单位以“罚款”还是“减发绩效”名义扣减工资,其实质均为对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扣减。用人单位须证明扣款具有合法依据(如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确认的绩效考核结果等)。未能举证的,应承担返还责任。
3. 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与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新某公司既存在工资克扣,又存在欠缴社保,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4. 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时效起算点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因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劳动者每年未休年休假待遇的请求权,应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本案中,隋某于2025年3月提起仲裁,2023、2024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均未超过时效。
✍️ 郝小青律师总结与重要提示
本案是一堂关于“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典型普法课。它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工资约定标准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扣减工资须有明确依据;社保欠缴、工资克扣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被迫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给劳动者的核心建议:
保留工资约定证据:入职时的offer、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关于工资标准的约定,应妥善保存,作为日后维权的基础。
注意工资条和扣款通知:每月工资条应保存,如发现无故扣款,应及时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并保留记录。
社保缴纳情况定期查询:通过当地社保APP或网站定期查询社保缴纳情况,发现欠缴及时主张权利。
被迫解除合同需书面通知:如因公司违法行为被迫解除合同,应制作书面《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公司,并保留送达凭证。
给用人单位的合规提醒:
薪酬扣减须有依据:对员工工资进行扣减,须有劳动合同约定、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书面确认的绩效考核结果,并保留相应证据。
社保须依法足额缴纳:欠缴社保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引发劳动者被迫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绩效考核过程须规范:销售岗位的绩效扣减,应有明确的考核标准、考核过程和结果确认记录,避免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总结: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核心权益。用人单位对工资扣减负有举证责任,未能举证的,应承担补发义务。劳动者在遭遇工资克扣、社保欠缴等违法行为时,应依法固定证据,及时主张权利。
郝小青律师简介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她擅长在劳动合同纠纷、工资追索、经济补偿金等案件中,精准把握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据规则,为客户设计最优的维权路径。
执业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