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是党和政府一以贯之的民生承诺。为进一步普及惠民政策,提升辖区内残疾群众对于惠民惠残政策的知晓度,切实关爱残疾人群体,抚琴街道残联将现有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补贴等政策广而告之。相关政策包括:白内障手术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助重度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资助、残疾人辅具器具适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自强助学金、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增值服务等。详见政策汇编。
一、精神残疾人服药补贴救助对象:
1、具有抚琴街道辖区内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精神类残疾人(含合并有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且经指定的精神疾病医疗机构诊断需门诊服用精神类疾病维持治疗药物;
2、参加了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年度内新办证精神残疾人;
3、患者监护人自愿申请补贴并同意接受服药治疗(如患者本人提出,需患者监护人签字确认);
4、经精神疾病门诊慢特病认定确认,所患精神疾病归属成都市医保部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的精神类疾病病种种类、且自愿申请门特报销待遇的精神残疾人(统称门特对象);符合特殊门诊医保报销条件但自愿放弃门特待遇的精神残疾人或其他精神病种类精神残疾人(统称非门特对象)。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成都市精神残疾人服药补贴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成残联[2025]29号)
救助标准:
1、药物费用补贴。门特对象每人每季度累计最高可补贴300元自付药品费(不足300元的按实际金额补贴),计入补贴范围的限医保报销范围药品的自付部分费用。非门特对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最高800元。2、检测费用补贴。用于补贴服药对象在本办法确定的服药监测频次内检测相应项目的自付费用,补贴标准为“最高每人每年300元”,超出部分自行负担。每个年度内结余的检测费用可用于本人当年的药费补贴。
办理程序:定点医院确诊(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社区提出申请→定点医院住院或门诊治疗 →街道残联审批→区残联审核救助
二、白内障手术补贴
救助对象:具有抚琴街道辖区内户籍、经医疗机构确诊并实施了复明手术的白内障患者。享受其他白内障复明手术政府补助的患者不再纳入本项目补贴范围。
文件依据:《成都市白内障复明手术补贴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成残联[2026]8号)
救助标准:每例手术最高补贴1000元,用于补贴白内障复明手术患者医保结算后个人自付部分,自付金额不足1000元,按实际发生额支付。
办理程序:非协议定点医院:经医院确诊需要施行白内障复明手术→受助人向社区提出申请并在当地确定的白内障复明手术医院名单中选择手术医院→街道审核→审核通过后受助人在定点医院实施手术→区残联备案→给予补贴
协议定点医院:经医院确诊需要施行白内障复明手术→受助人向社区提出申请并在当地确定的白内障复明手术医院名单中选择手术医院→街道审核→审核通过后受助人在定点医院实施手术
三、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
适配对象:
1.具有抚琴街道辖区内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经评估需适配辅具的残疾人(第二代,第三代,以下简称《残疾人证》)。
2.有辅助器具适配需求,并符合《目录》中对适配辅助器具条件的相关规定。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成都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成残联[2025]4号)
辅助器具适配方式:纳入《目录》范围的辅助器具,采取定额补贴方式,方便残疾人选择适配适宜的辅助器具。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标准:《目录》规定的补贴标准为金牛区残联补贴的最高标准,如实际购买辅助器具价格高于《目录》价格,则以《目录》价格予以补贴。如实际购买辅助器具价格低于《目录》价格,则按照实际购买辅助器具价格予以补助。
办理程序:由残疾人(或监护人)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金牛区残疾人辅助器具申请表》,在量服平台上提出申请→街道残联审核→组织评估→区残联审批→公示→实施购买
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0—15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具有抚琴街道辖区内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或区(市、县)及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康复需求,且经专业医疗康复机构明确诊断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
文件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9〕9号)、《关于印发〈成都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成残联〔2024〕77号)
救助标准:
1、康复训练补贴:每人每年最高3万元。
2、康复手术补贴:每人每年最高3万元,其中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再补贴耳蜗设备费每人每套最高8万元。
3、辅助适配补贴:基本型辅助器具每人最高补贴1万元、助听器每人最高补贴1.5万元,假肢安装每具最高补贴1万元。
4、送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护送残疾儿童子女到定点机构接受持续康复训练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送训补贴。
办理流程:
监护人申请→社区、街道审核→区残联审批→儿童到定点机构开展救助服务→提交资料办理资金结算→经街道、区县残联审核后拨付到残疾儿童一卡通账户(或定点机构)
五、残疾人寄宿托养补贴
救助对象:(一)具有抚琴街道辖区内户籍,持有金牛区核(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段(即: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未就业且在成都市范围内进行24小时寄宿托养的智力、精神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含存在智力、精神或重度肢体残疾人)。享受城乡特困供养待遇和享受退休待遇的残疾人除外。
文件依据:成都市金牛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成都市金牛区残疾人寄宿托养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金残发〔2021〕9号)、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残联〔2026〕22号)
救助标准:
1、 低保和低保边缘残疾人自愿选择公开采购协议寄宿托养机构的,按照区残联与中标机构签订合同价格给予托养补贴。低保和低保边缘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自愿选择非协议寄宿托养机构的,按照每人每月7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残疾人进行寄宿托养必须满6个月及以上才能更换服务机构)
2、 其他残疾人按每人每月500元给予补贴(残疾人进行寄宿托养必须满6个月及以上才能更换服务机构)。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社区、街道初审→区残联审核
六、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增值服务
救助对象:具有抚琴街道辖区内户籍、经济困难家庭有康复需求的7岁以上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的对象除外)。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成都市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增值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成残联[2024]79号)
补贴标准:
基础康复服务包服务费标准为每个每年50元。
办理程序: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卫生服务中心办理
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阳光救助
救助对象:
(一)常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指具有抚琴街道辖区内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享受市民待遇的居民,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六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中的以下四类人员。 1.民政救助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 2.低保边缘对象:民政部门认定的民政 1 类低保边缘和民 政 2 类低保边缘人员; 3.优抚救助对象:退役军人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中的贫困 户; 4.残疾救助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精神残疾人(含合并有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类残疾人,下同)或 入院前未办理残疾人证,但在住院期间按规定程序申办精神残 疾人证并符合办证条件的患者。
(二)高风险救助对象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已发生由公安部门出警处置的高风险行为,其诊断不限于以上六类的精神障碍患者; 2.属于我区公安部门在管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
文件依据: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入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阳光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卫健发[2025]48号)
办理程序:受助人(监护人)持成都市阳光救助医疗机构出具的《成都市阳光救助疾病诊断意见书》向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街道核实身份→办理救助。
八、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资助
救助对象:具有抚琴街道辖区内户籍,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以及残疾人家庭中的学生儿童。
文件依据:《关于我区开展资助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工作的通知》(金残发〔2021〕8号)
救助标准:对符合条件且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互助补充医疗保险(含学生、儿童)的资助对象,按医保局每年核定缴费金额予以全额资助。
九、贫困残疾人居家无障碍改造
救助对象:具有抚琴街道辖区内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有无障碍改造需求且居家环境又具备改造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
文件依据:《关于金牛区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细则》(金残发〔2024〕1号)。
救助标准:原则上每户改造金额不超过3000元。
办理程序:本人或监护人自愿到社区申请→街道初审、公示→区残联审核→区残联组织改造施工
十、自强助学金
救助对象:具有抚琴街道辖区内户籍,持有金牛区核(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人家庭学生子女以及经区残联审核确定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学生子女。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成都市金牛区残疾人自强助学金发放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金残发〔2022〕8号)。
救助标准:每人每年500-5000元不等办理程序:本人或监护人自愿到社区申请→街道初审、公示→区残联审核→直拨到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账户。
十一、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救助对象:具有抚琴街道辖区内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下肢残疾人且为机动轮椅车车主,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
文件依据:《 成都市残联关于继续做好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成残联〔2024〕18号文件)。
救助标准:中央资金每辆车每年260元,省级资金每辆车每年105元。每位残疾人车主每年限享受1辆机动轮椅车的燃油补贴。
办理程序:本人或监护人自愿到社区申请→街道初审、公示→区残联审核→直拨到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账户。
十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救助对象:具有抚琴街道辖区内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包括多重残疾中的智力或精神残疾人)。
文件依据:《金牛区民政局、金牛区财政局、金牛区残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金牛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方案》的通知》(金民发〔2023〕27号)。
救助标准: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90元(其中60周岁及以上的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60周岁以下经济困难的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70元。后续标准将按民政部、省民政厅、市民政局有关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办理程序:自愿申请(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初审→残联审核认定→民政审批→补贴发放
十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救助对象:具有抚琴街道辖区内户籍的低保或低保边缘困难家庭中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文件依据:《金牛区民政局、金牛区财政局、金牛区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金民发〔2022〕61号)。
救助标准:每人每月200元;一户多残家庭(一本户口簿内家庭成员有2人及以上持有《残疾人证》的家庭)的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300元。
办理程序:自愿申请(到社区)→街道初审→残联审核认定→民政审批→补贴发放
十四、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
(一)具有抚琴街道辖区内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二) 因患危重疾病住院治疗的低保及低保边缘政策的残疾人。
(三) 因交通事故或水灾、火灾、雷电、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人身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困难残疾人。
(四) 其它特殊情况的困难残疾人。
受助标准:
(一)因患危重疾病或人身意外伤害住院治疗,造成家庭生活出现较大困难,经其它部门救助之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低保及低保边缘政策的残疾人按其个人承担住院治疗费用的40%进行救助(门诊费用不在救助范围内),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
(二)个人不能提供其它部门救助资料的,低保及低保边缘政策的残疾人按其个人承担住院治疗费用的40%进行计算(门诊费用不在救助范围内),再按其30%的比例实施救助,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
(三)因交通事故或水灾、火灾、雷电、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经济财产损失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经民政等其他部门救助后仍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况,经辖区街道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区残联审核后给予2000元一次性救助金。
(四)其它特殊困难的,经民政等其他部门救助后仍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况,经辖区街道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区残联审核后给予2000元一次性救助金。
不予救助的情形:
(一)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
(二)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
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无故谩骂、侮辱、威胁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六)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人员。
申办程序:凡申请“金牛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资金”的残疾人,由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该残疾人户籍所在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核实并公示七天后,无异议者街道在“一卡通”平台中录入后加盖公章后上报区残联;区残联于每月月底统一召开“金牛区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协调会”,审批通过后将救助金通过“一卡通”形式拨付申请人。
临时救助其它事项:
(一)本办法对救助对象采取一年一次性救助,即区残联只对本年度残疾人发生的困难或支出的费用合计进行一次救助,每年12月新申报救助可以延长至次年1月,其他情况不开展跨年度救助。
(二)本办法救助的医疗费用须是四川省范围内医保定点单位出具的票据中的费用,非四川省范围内医保定点单位开具的票据不予受理。
十五、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创业补贴(拨个人)
救助对象:具有抚琴街道辖区内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处于法定就业年龄段,在成都市域内进行灵活就业、实现创业的残疾人。
文件依据:《成都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成残联[2025]34号)
救助标准:
1. 对创办企业(含社会组织)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2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创办个体工商户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从事残疾人手工艺品商品化的残疾人给予每人每年1500元补贴。
3.其他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就业的残疾人每人每年1500元。
4.从事按摩工作的视力残疾人,每人每年1500元。
5.残疾人创业补贴一年发放一次,为一次性补贴,不重复发放。灵活就业补贴不得连续超过5年享受。
办理程序:本人或监护人自愿到社区申请→街道初审、公示→区残联审核→直拨到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账户
十六、资助重度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
资助对象:具有抚琴街道辖区内户籍,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且持有金牛区核(换)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按照个人自愿、政府资助的原则参加养老保险。
资助标准: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年满 16 周岁不满 60 周岁的重度残疾人,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实际缴费月数不足 180 个月的,可以按个体身份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任意档次,政府每年对参保重度残疾人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档的 60%予以资助。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年满 60 周岁及以上年龄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实际缴费月数不足 180 个月或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一次性按任意档次趸缴至满 15 年,政府按个人缴费金额的 60%予以资助。
文件依据:《成都市残联、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重度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助办法》的通知》(成残联【2024】2号)和《金牛区2024年资助重度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资助流程的通知》
救助标准:按当年社保核定金额进行补贴办理程序:本人或监护人自愿到社区申请→街道初审、公示→区残联复审→区社保核定→缴费到残联或税务账号→完成参保手续
十七、居家托养服务
补贴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开展托养服务的各类机构等。
服务对象:具有抚琴街道辖区内户籍,持有金牛区核(换)发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就业年龄段(年满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未就业(指未实现稳定就业,即没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且有托养服务需求、在成都市范围内享受托养服务的智力、精神以及重度肢体残疾人(包括存在智力、精神或重度肢体残疾的多重残疾人)。享受城乡特困供养待遇和享受退休待遇的残疾人除外。
服务内容:依据《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37516-2019),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及护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 能力训练为主,辅之以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等服务。
服务形式:通过专业的组织或机构,以上门的方式为分散居住在家中、不适宜或不愿意到机构中且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托养的服务
文件依据:《成都市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实施意见》(成残联〔2026〕22号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与服务补贴(非个人领取)
办理流程:本人或监护人自愿到社区申请→街道初审、公示→区残联审核→进行服务
十八、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奖励对象条件和标准:凡成都市范围内,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均为奖励对象。享受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的用人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8 级)
2.已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比例的1.6%、不足25%,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超过1人(含1 人)。
3.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签订1年以上(含1 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等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5.用人单位安排1 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 至2 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3 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 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年度内用人单位安排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 至4 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 至8 级)的人员就业未满1 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占比(实际就业月数/12)计算。年度内用人单位安排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 至2 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3 级)的人员就业未满1 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占比(实际就业月数/12)的2 倍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文件依据: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成残联〔2024〕72 号)
奖励标准:招用残疾人比例超过1.6%、不足25%的,根据上年度审核的超1.6%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照1000 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中,核定奖励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为:上年度审核的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为准)-上年度审核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不足1 人的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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